《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是怀柔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增强中介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制定的办法。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增强中介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依据《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05〕33号印发)和《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发〔2006〕18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政府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选择使用、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属于区级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範围按照《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包括从事以下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工程谘询评估: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拆迁评估报告、投资评审报告等谘询工作;
(二)招标代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採购的招标代理。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中介办)负责,必要时可徵询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等部门意见。区中介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中介机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二章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组建
第六条中介机构储备库包括工程谘询评估机构储备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储备库。
其中工程谘询评估机构不少于20家,专业覆盖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利工程、林业、环境工程、房地产评估、投资评审等重点专业,每个专业的机构数量根据本区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10家。
第七条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徵集、自愿申请、政府择优选用的方式组建。具体程式如下:
(一)区中介办在指定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中介机构自主申报;
(三)区中介办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估,择优选用;
(四)对初选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五)入选的中介机构签订承诺书;
(六)公布储备库正式名单。
第八条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每年对入库机构进行考核清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一般应具备甲级资质,个别专业领域可适当选取乙级资质中介机构。
第十条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应成立3年以上,近3年每年承担的工程谘询评估工作或招标代理工作不低于5个。
第十一条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必须2年内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应通过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适宜随机抽选的,可由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但应事先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储备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经区中介办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业主单位可通过与不少于3家机构的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业主单位未遵守本办法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的,不予安排前期工作费,不予项目申报、审批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随机抽取选择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聘请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区中介办根据业主单位的申请,从储备库中选择全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候选对象;
(三)区中介办主持公开抽选,从上述候选对象中抽选1家作为当选机构,同时抽选1家作为备用机构;
(四)区中介办向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备用机构发出抽选结果的通知;
(五)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就委託事项签订委託契约。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时,应说明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委託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及选取方式。
第十五条区中介办在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抽选。
第十六条抽选过程由区中介办组织,业主单位自行抽取,区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是否接受委託事项,否则视为拒绝接受。
因故无法接受委託事项的,由备用机构替补;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或者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介机构的,应在选定或谈判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选择结果或谈判情况报区中介办备案。
第十九条委託事项的费用,在入库机构承诺书确定的标準和委託契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财政评审,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在契约中约定中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委託契约起5个工作日内将契约报区中介办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中介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档案。
第四章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中介办每年年终对入库机构的工程谘询、招标代理资质和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业主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一)发现其入选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发现其入选后有新的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资质变化后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本区委託的业务中有违法舞弊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四)无故拒绝接受业务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在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扣减相应比例的费用。
谘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与评审结果偏差超过20%的,给予警告,并扣减20%的费用;偏差超过30%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并扣减50%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未按契约约定及时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的,给予警告,并扣减10%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委託契约约定的时限完成工作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2年内累计被警告2次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