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範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仁寿县委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体制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仁委〔2012〕18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来源进行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一)中央、省级财政性投资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资金;
(三)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投资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贯穿于项目全过程。对50万元以上的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或者是中央、省级投资项目要求财政配套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先报县政府审批。防止出现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项目超概存在资金缺口,确保投资效益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中央、省级以及县本级财政性投资资金,负责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或监督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对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提出财政政策建议,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参与或监督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实施方案的审查、投资计画的审定,监督政府性融资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进度,建立项目备查台账,对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并负责制定融资本息偿债计画和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回购方案。
第四条 资金管理原则。所有政府性投资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政府性资金审批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并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浪费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立项之前将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报县财政审核后向县发改局申请立项。政府性投资项目在获得立项批覆后,须将立项批覆档案等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备存。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进行财政评审或纳入政府採购,并将财政评审报告或採购契约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备存。
第七条 业主单位须将中标通知书、备案契约等及时报送县财政备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和工程变更等,项目主管部门需报请财政部门全程参与,主要对新增工程价款的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第八条 所有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开工之前应该报请县住建部门开工核准,对项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不明确的项目建议不準予开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和建设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分月(季)向县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县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随时检查或抽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及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及时拨付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立项批覆、工程契约和施工、监理、业主对工程的计量报告等相关资料向县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程式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
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立项批覆、工程契约和施工、监理、业主对工程的计量报告等相关资料向政府性融资公司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十二条 中央、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主体完工后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80%,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结)算审计、县财政部门下达竣工决算批覆后拨付15%,按照相关规定预留5%质保金。
由县本级财政投资和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资金,按工程契约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但在项目竣工决算批覆前项目资金拨付不得超过80%,经县审计机关竣工决(结)算审计、县财政部门下达竣工决算批覆后拨付15%,按照相关规定预留5%质保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準的;
(二)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财会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範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季度(月度)用款计画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施双方应在3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业主单位将项目相关资料送交审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县财政部门依据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下达项目竣工决算批覆。对不按规定送审的,县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并扣收预留尾款。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下达竣工决算批覆后,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项目新增工程量,要严格按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财政部门下达竣工决算批覆后,须按程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移交。对于投资农村的非经营性项目量大面广,可由国资部门委託项目所在地乡镇监管。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设立专门、规範的基本建设财务帐目,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準确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户,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拨入的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由县监察部门牵头,县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每年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和监督,对特殊项目可随时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挤占、挪用、截留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画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