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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9-03-14 13:18:38 百科

沿滩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沿滩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範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式和组织实施程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使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範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沿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乡镇、部门开展重点项目储备、建设、管理工作;牵头起草项目管理相关规範性档案。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负责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项目招标(比选)公告、招标(比选)档案进行备案;对开标、评标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项目预算投资额评审;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採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採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监察对象履职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 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保、安全等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区经商信息化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牧林业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项目招标(比选)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备案。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招投标活动由区发改局实施监督。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质量监管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及监督;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式,保证建设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资金安全运行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建立“沿滩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每年区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和申报争取中央、省、市级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是进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区发改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导向,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重点,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规划报送至区发改局,经区发改局初审,报区政府审定后纳入项目库管理,特殊情况可实行补报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投资政策,结合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工作重点,在项目储备库中选取一批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项目开工建设的要求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规模内容等进行论证,重点解决项目用地、建设规划、拆迁补偿、环评、节能审查、水土保持规划和安全消防等问题,为政府决策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制度。为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区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逐年增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当年经费的10-20%作为项目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谘询服务、工作经费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批程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区发改局初审,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审批制度。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式,办理项目建议书、选址和用地预审、环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用地和建设规划、节能评估、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项目建议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建设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二)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节能评估审查等资料时,审批部门应委託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谘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区发改局依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和专家评议结论进行决策审批,对未採纳评估报告和专家评议结论的应作说明。
(三)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应当在批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契约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採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
(一)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採购实行公开招标;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单项契约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上的施工项目,单项契约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採购,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实行公开招标。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单项契约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下同)以下的施工项目,单项契约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採购,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实行比选。
(三)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採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採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範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与项目可研报告一併审批、核准。特殊项目需要提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可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进行招标事项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係进入省、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开展评标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等活动。採用比选方式确定服务、货物、施工等承包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沿滩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比选单位的抽取、谈判和评审等活动。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契约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契约制。招标工程(比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比选)档案、中标(选)人的投标档案订立书面契约约定。契约价款在契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以下制度:
(一)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档案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契约,至契约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档案。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档案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档案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档案。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和公告监督举报电话。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入场须知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契约,确保全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一)概算调整。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内容和规模实施建设。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覆概算10%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二)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档案;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设计档案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需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经原审批部门批覆同意变更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三)工程量调整。因设计变更(已按此条第二款进行变更审批)引起项目投资超契约价款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契约价款的10%及以上的;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契约价款50万元及以上的),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政府提出增加支出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增加的预算工程增量造价达到“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範围的,应按照规定程式审议决策。
(四)中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拟进行设计变更或超批覆投资总额的,应徵得项目资金下达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量增加使契约价款增加的,遵照前款审批程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稽查和督办制度。区发改局会同区目督办及相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程式、招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竣工验收和项目效益等进行稽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下发督办通知单,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督办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区目督办和区发改局,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区发改局按照相关规定暂停项目执行,区财政停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各项目业主单位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区发改局负责汇总上报,定期向全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工程进度和契约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档案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保证金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业主和施工方实行以下保证金制度,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实行投标(比选)保证金制度。投标人须按招标(比选)档案的要求提交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比选)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应当从投标(比选)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二)实行履约担保金制度。履约担保包括基本履约担保和差额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基本履约担保金额为契约价款的10%,基本履约担保金可以是现金担保,也可以是保函担保。差额履约担保金(低价风险担保金)是以招标(比选)档案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準值,凡低于基準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準值之差额1-5倍的保证金,公开招标项目的差额履约担保採用现金+保函(现金与保函比例为3:7)方式,比选项目的差额履约担保全部採用现金。现金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入区财政统一设立的账户。
(三)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金制度。担保金额为契约价款的10%,可採用保函或现金担保。
(四)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和投标人各支付契约金额5%,可採用保函或现金担保。
(五)实行工程款预付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契约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为契约金额的1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画逐年预付。工程进度款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75%向承包人支付。建设单位根据审定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制度。以工代赈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由乡镇组织受益区贫困民众投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不低于以工代赈资金的10%。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坚持“招标定价,审计列支”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和竣工结算审计规定,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决算进行审计;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财政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规範工程结算款支付程式。工程结算款支付按以下程式办理: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证——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签字——财政签字——向施工单位支付。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契约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单项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收到项目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契约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档案;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项目审批内容及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
(二)综合验收。各单项验收完成后,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制度。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与项目使用单位或受益单位签订项目管理移交协定书。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谘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覆档案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準、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报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项目完工后不依规定办理财务决算,拖延、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不依规定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谘询评估、勘测设计、招标代理、建设监理等服务的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列入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谘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谘询评估及概算和结算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概算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单位和个人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工程决算审计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市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有专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新颁政策法规与本办法涉及条款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沿滩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沿府发〔2012〕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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