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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

2020-02-01 02:21:52 百科

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

2011年4月18日,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温委办发〔2011〕48号印发《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该《规定》分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责任追究、附则5章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
  • 印发机关:温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温委办发〔2011〕48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1年4月18日
  • 施行时间:2011年4月18日

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48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

规定

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负的责任,保证我市“十二五”期间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有资产的收益金;
(五)政府或国有公司融资筹措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
(七)国债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直接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应当视同项目法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 项目法人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契约制和总承包管理制。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及时研究策划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对投资的规模和内容提出初步构想。
(二)依照有关规定委託工程勘测、设计及谘询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工程技术方案等进行研究、比较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
(三)按照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法委託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济指标评估分析)、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并负责组织审核,切实最佳化项目设计方案。
(四)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及时申报办理髮改、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和其他必需的行政许可手续,负责落实项目开工的各项条件。
(五)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认真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对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六)依法组织并支持、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採购等,达到招标规模(限额)的,必须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实行招标,严禁规避招投标。
1、认真落实招标前期工作,及时提交招标申请,防止招标前期不充分、申请不及时影响项目实施。
2、认真编制招标档案,不具备自行编制条件的,应当及时委託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委託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严格审查招标档案,对招标档案中存在的违规内容或不公平条款,应及时修订,避免在契约实施时出现争端。
4、严格把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国家及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路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及时传送邀请函。招标公告和邀请函应按规定载明有关事项。
5、严格按照招标档案和中标人投标承诺档案的内容签订施工契约和监理契约,明确契约履约责任,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违反契约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当及时履行追责义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提请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履行监督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加强对施工组织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中标人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进行转包。
2、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履职情况,施工设备到位情况、施工材料、构配件进场情况以及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3、加强对建设内容的监督检查,严格按项目设计批准档案进行施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并需要增加政府投资超过规定範围的,必须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三)建立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完善管理机制,防止项目工程超概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範归集。认真编制财务计画,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对其他出资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督促出资人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画要求或契约约定,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与政府资金实行同一帐户管理。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画和进度控制计画,并严格按计画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使用管理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1、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要严格把关,做到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程式到位。
2、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在初步验收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审管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整改决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3、认真编制工程结算和整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4、及时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投入使用,不得因办理移交不及时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或运营。
(三)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四)加强项目竣工后的使用管理,对融资建设或经营性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债务偿还计画和生产经营计画,做到债务按期偿还、经营正常运转、资产保值增值。
(五)组织并支持有关机构和专家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日常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并负责向党委、政府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考核方案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建设资金使用、投资效益以及项目法定代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分别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并负责向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有关职能部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作出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建议,经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十八条 市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製定相关监管办法。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製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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