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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法庭

2020-01-03 23:52:10 百科
网路法庭

网路法庭

网路法庭不是当事人因故无法到达法庭,法庭开通视频进行庭审的概念,而是法庭审理跟网路侵权有关的案件。南昌市东湖区网路法庭2008年3月21日的成立,意味着网路社会开始逐步向法制回归。目前,东湖区法院的网路法庭"开张大吉",已经受理包括南昌游戏迷起诉"盛大网路"等两起网路案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网路法庭
  • 时间:2008年3月21日
  • 地点:江西南昌
  • 对象:法院

成立

2008年3月21日清晨6时许,当江西南昌的多数市民还在睡梦中时,紧张夹杂着兴奋度过了一夜的法官伍兵(化名),望了一眼还在睡梦中的孩子后,提前踏上了赶往东湖区法院的路上。此刻,已经37岁的他,突然有种少年时才有的“赶考”体会。而此次,他所面临考试的成败与否,对推动中国网路法庭建设,将有标桿意义。 </p> (网路法庭案件审判的第17号审判庭)当天,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网路法庭,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网路法庭”,而庭长正是东湖区法院民三庭庭长——伍兵。
</p>
(网路法庭案件审判的第17号审判庭)
网路法庭

缘由

3月21日上午,一如往日一样平静,中国“第一网路法庭”在南昌悄悄成立。当天,庭长伍兵一如往常,走进办公室就开始整理案卷,静静地等待第一起网路起诉案件的申诉。
这一天,伍在办公室静静地度过了。此后几天,在紧张与兴奋中,伍接到了第一起网路案件。之后,又陆续接到了几起网路案件。
那幺,东湖区人民法院为什幺成立网路法庭?
现在,网际网路正广泛和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样一个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但不可忽视的是,网路违法犯罪也成了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不仅是立法者、法学家的任务,更是我们司法实务者面临的重大挑战。”伍兵说,不久前,香港“艳照门”事件的出现,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迫切。
,2007年至2008年,发生在网际网路上的各种案件时常发生。“艳照门”事件中的明星们不雅照片染黄网路后,有关人士在总结时认为,虚拟世界法制环境过于宽鬆,网民的法制意识过于淡薄,导致艳照在网路泛滥,甚至流传到东南亚其他国家。
伍兵介绍,为有效地打击网路违法犯罪,调节网路市场交易,规範网路的使用与管理等行为,经江西省高院同意,特许在东湖区法院成立网路法庭(或称“电子商务法庭”)。经过四五个月紧张的筹备,东湖区法院制定了可行性方案,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后获得批准。
知情人士介绍,伍兵之所以被选中,自身有着独特的条件。伍兵出生于江西南昌,37岁,对本土环境比较了解,南昌大学毕业后,又到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了法律硕士,在众人眼中,其法律知识相当扎实。伍兵毕业后一直在法院系统工作,有“除了执行局和行政庭外,法院其他部门都工作过”的经验,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审判工作经验。
为了成立专业化的团队,东湖区法院从各庭室抽调了一批业务精通、敬业心强的高学历审判人员,由该院党组直接领导。网路法庭设在该院民三庭,共5人组成,其中,副庭长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职研究生;另一名副庭长是华东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两名审判员分别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和华东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网路侵权和网路犯罪在江西究竟发生多少,我们只有一个较为宽泛的数据,但一系列网路案件发生后,我们对网路法庭成立的必要性毫不怀疑。”南昌市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称,那幺,网路法庭如何审理案件?一位网路法庭的法官告诉记者,东湖区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就是网路法庭开庭审判的地方。“网路法庭不是当事人因故无法到达法庭,法院开通视频进行庭审的概念,而是法院审理与网路侵权和网路犯罪有关的案件。”这位法官解释,主要是对网际网路和垃圾简讯中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审理。

许可权

据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网路侵权案件主要包括利用网路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中间服务商责任、垃圾邮件侵权、利用木马等程式的侵权案件。
“构成网路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人除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外,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伍兵说,网路法庭今后在审理网路侵权案件时,将加大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罚款的力度,对于侵权行为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可考虑同时适用罚款和拘留。
网路法庭在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有以下明确的範围规定:在受理网路犯罪自诉案件中,不告不理,上告才受理的案件,包括利用网路进行侮辱、利用网路进行诽谤等案件;对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包括利用网路进行侵权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利用网路进行的销售伪劣商品案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张以标说:“网路法庭成立的另一个意义,是让网民们在网路社会中懂得什幺样的行为是具有侵害性的。有了这样的认识,网路社会就走入了与现实社会没有太多差距的轨道。”张以标所指的是网路公民,但对于网路中的公司和单位,网路法庭也并非置之不理。
网路法庭一负责人强调,网路法庭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对被告人最高的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次开庭将审“盛大”案“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一些案件在审理时让人倍感头疼。”伍兵介绍,目前,网路法庭已受理四起发生在南昌市的网路案件,其中一起为信息网路的纠纷案件,另一起则为南昌邓姓市民状告上海盛大网路有限公司(盛大网路)侵害了自己权益的网路案件。
据这名邓姓市民的代理律师程电飞称,2007年12月8日18时,邓先生在自家电脑上玩传奇游戏时,通过盛大网路提供的正规交易平台,向一位名叫“理想爱”的玩家购买了游戏装备——一件屠龙刀,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价值987元。当晚11时50分,他发现购买的这把屠龙刀不翼而飞,随后致电盛大网路服务热线询问此事,被告知他买的这把屠龙刀是赃物,被盛大网路收缴了。
伍兵说,这一网路案件将是网路法庭开审的第一起案件。目前,各方面的準备工作都在进行中。
由于网路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并未有相关法律规定,而盛大网路没收“赃物”一案中,“赃物”的认定和没收是否应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盛大网路是否有没收“赃物”的权力,变得複杂起来。
程电飞认为,由于网际网路的联通,网路犯罪的监管成本和压力特别大,难度高。网路法庭的成立,不但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网际网路的安全和秩序,打击和遏制网路犯罪,也可以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伍兵表示,有关网路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係。而网路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属于本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的证据。例如,某人在网站的论坛中谩骂他人,由于网民是匿名上网,而当事人无法查证其身份以及所在地,被告方就缺失了,就很难向法院起诉,无法追究其责任。只得要求网站删除该帖子,如果网站在知情下,拒不删除,就构成共同侵权,当事人则可以追究其责任。

问题

伍兵表示,由于网际网路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机分离性等特性,使得它与传统的物理空间有较大的差异。因此,网路法庭的管辖问题比较棘手。
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路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网路法庭对网路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地的网路伺服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随着我国网际网路的普及套用和迅速发展,虽然立法中对电子证据未予规定,但它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套用于审判活动当中。”南昌大学法学院民法李先生称,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均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
那幺,如何为自己构筑起安全防线、如遇问题及遭受侵害又怎样合法取证?李教授说,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列印输出;拷贝;拍照;摄像;数字解密;数据恢复。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时,可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
对一些损害事实明显,但取证困难的网路侵权案件,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变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赋予被告方更多的举证义务,从而减轻原告方的举证难度。
李教授认为,由于网路有“即时存有,即时消失”的特性,使涉及到网路纠纷案件的举证相对于传统案件要複杂许多。一般情况下,网路取证可以找公证机关进行,为避免网路信息的丢失,当事人最好到公证机关的独立电脑上取证或者向网警报案。
“不管怎幺样,网路法庭的出现,对网路法庭建设有标桿意义,人们也将拭目以待网路法庭审理的情况。”李教授表示。

尴尬

近年网路侵权情况日益增多,全国首个网路法庭却陷入“有庭无案”的尴尬。
200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成立一个专司网路侵权案件的法庭,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网路法庭”。但两年多来,处理的案件仅20多起,且逐年下降。
该庭庭长吴卫兵说,这一状况,源于网路侵权案件举证难、查证难。案件减少,“说明公众网路维权的热情在降低。”
为遏制网路犯罪和网路侵权现象,此间业内人士呼吁相关部门拿出破题举措,扭转涉网案件取证艰难的困境,从根本上降低当事人法律维权成本,并进一步加强网路监管。
谁动了那把“屠龙刀”

谁动了那把“屠龙刀”

“第一网路法庭”成立之初,首次开审便遇上国内最大的网路游戏公司——盛大网路。
2007年12月,南昌网路游戏爱好者邓某通过盛大网路的正规交易平台,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网路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987元,向另一玩家购买了一件“屠龙刀”(网路游戏装备)。
第二天,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他发现“屠龙刀”不翼而飞,于是拨打盛大网路客服电话,得到的答覆是:这件“屠龙刀”被怀疑是赃物,已被盛大网路收缴。
多次交涉未果后,2008年3月,邓斌将上海盛大网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新成立的网路法庭。
如何保护虚拟财产,是各方各执一词的法律难题。原告主张,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亦不例外;被告则称,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认定虚拟财产即为现实的财产。
该案最终以调解了结,被告付给原告3万个元宝(虚拟货币)和两件游戏装备。
江西师範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明确的界定,电子证据地位的不确定性及不易取得性,也让虚拟财产受损者举证艰难。因此,调解成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最好途径。
我国近年发生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大多都是採取调解方式结案。即使少数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对游戏运营商的行为明确定性。
业内人士指出,虚拟财产案件中所暴露的问题,是网路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难题。
吴卫兵庭长介绍,当前网路案件中以网路名誉侵权、垃圾简讯和虚拟财产纠纷等居多,但由于网路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加上网路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删除,受害人举证成本高,甚至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导致法庭受理的案件不断下降。
东湖区人民法院网路法庭成立的2008年,共受理案件12起,到2009年,受理10起,今年1月至10月,则仅受理2起案件。这24起案件中,仅有2件刑事案件。
不了了之,或以牙还牙

不了了之,或以牙还牙

“刑事案件侦破难度大,移送法院的案件少,‘不告不理’的民事案件也不断减少,说明公众网路维权的热情在降低。”吴卫兵对此不无忧虑。
据他介绍,对网路案件,公安机关因取证难而不易侦破,律师因其事倍功半而不愿意代理,法院因证据不足又无法立案,最终大多受害人只好不了了之。
网路侵权案占当前涉网案件的大多数,但连确定原告被告都困难。颜三忠解释,在此类案件中,涉及诉讼主体众多,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具有实体权利的资格),也难以有效识别网路侵权人,这就必然给损害后果和责任主体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由于网际网路空间的虚拟性、人机分离性等特点,网路侵权案还比传统案件多了一份司法管辖权的困惑。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路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网路案件的取证亦较传统案件棘手。随着我国网际网路的普及套用和迅速发展,虽然立法中对电子证据未予规定,但它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套用于审判活动当中。
然而,由于网路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多个侵权环节,而且在多个网路设备中发生了相应的影响(存储或複製),因此在网路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以及结果地、侵权结果发生时间,变得十分困难。
“由于取证艰难,通过法律维权往往效率不高,对网路侵权造成的不良后果难以起到挽回作用。”颜三忠说,在遭受网路侵权后,被侵权人更多会选择“对等的方式”进行“还击”,即通过你来我往的网路手段进行最快捷的回应,以达到挽回影响、维护名誉的效果。

困境

“网路是把双刃剑,监管不力,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颜三忠认为,要开展好网路侵权的审判,首先要完善有关网路侵权、网路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尤其是网路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标準;
其次,修改诉讼法,发展管辖理论,突破传统管辖理论局限,根据网路案件的特点,构建适应网路侵权与网路犯罪的管辖原则;
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发挥网路侵权、犯罪案件的判例指导功能,通过典型案件指导全国网路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吴卫兵也认为,当前网路监管制度不健全,是导致“涉网”案件增多而网路法庭“有庭无案”的根本原因。
2008年7月11日,一篇《我的自白书》网帖出现在“西祠胡同”网站上,文章署名为“某某某老妓女”,文中以读音方式直接点出真实姓名,并以“自我揭露”方式,对在南昌市一事业单位工作的陈某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为了收集证据,陈某通过各种渠道、费尽周折,才查到发帖人的注册信箱地址,以及发帖的电脑IP位址,最终将发帖人王某、邓某告上网路法庭。
然而,“只有非常强势的当事人才可能收集到证据,大多数受害人在取证的重重障碍面前,往往无计可施。”吴卫兵说。
故此,他力主逐步实施“网路实名制”,让网民不能躲在“马甲”后面随心所欲,而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防止匿名在网路上散布谣言,製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等侵权犯罪行为。
对于取证之难,吴卫兵认为,电信部门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受害人及其律师的查询请求,大大增加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导致很多网路侵权案的受害者“知难而退”。他建议,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内容的前提下,电信部门应允许受害人及律师调查侵权人所使用电脑的IP位址等信息,以降低取证难度。
在吴卫兵看来,当前“人人可办网站,随意申请域名”的现状也需要改变。当前个人申办网站,只需提交身份证件、所选域名不与他人重複既可获準通过,甚至可能出现“中国某某侵权调查中心”、“中国政务院”等子虚乌有的网站,为一些人利用个人网站从事诈欺、侵权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能。
他认为,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细化操作办法,明确设立网站申办、域名申请的相应门槛,从源头上减少网路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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