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金融是金融与网路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路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在网路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安全性和便捷性始终是一对矛盾,两者相互制约,这使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认识网路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对于健全和完善网路金融风险的防範和管理机制,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网路金融风险
- 分类:技术风险和业务风险。
- 风险:操作、市场、信息、信誉、法律
- 变化:与传统银行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变化
类别
网路金融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路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路金融业务特徵导致的业务风险。
1.网路金融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网路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式和软体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路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碟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路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已开发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传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路病毒可通过网路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路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路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路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2)技术选择风险。网路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体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路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路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
2.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这是指网路金融交易者在契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网路金融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即网路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着的虚拟性。网路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套用可以实现在网际网路上设立网路银行等网路金融机构,如美国安全第一网路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网路银行。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路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
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网路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路发生联繫,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对我国而言,网路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因此,在我国网路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有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有制度层面的因素。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是大多数个人、企业客户对网路银行、电子商务採取观望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2)流动性风险。这是指网路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的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的可能性越大。因为目前的电子货币是发行者以既有货币(现行纸币等信用货币)所代表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发行出去的,是电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种独立的货币。交易者收取电子货币后,并未最终完成支付,还需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收取实际货币,相应地,电子货币发行者就需要满足这种流动性要求。当发行者实际货币储备不足时,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也可由网路系统的安全因素引起。当计算机系统及网路通信发生故障,或病毒破坏造成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必然会影响正常的支付行为,降低货币的流动性。
(3)支付和结算风险。由于网路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金融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只需开通网路金融业务就可能吸引相当大的客户群体,并且能够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因此,网路金融有3A金融(即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之称。网路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这使网路金融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并导致网路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从而大大提高了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系统的跨国跨地区的各类金融交易数量巨大。这样,一个地区金融网路的故障会影响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路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并会造成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系统曾发生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一夜就形成200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发生类似情况。
(4)法律风险。这是针对目前网路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财务披露制度等,缺少有关网路金融的配套法规,这是很多发展网路金融的国家普遍存在的情况,我国亦然。网路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路金融市场準人、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契约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範。因此,利用网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契约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路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路金融的健康发展。
(5)其他风险。如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变动对网路金融交易者的资产、负债项目损益变化的影响,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风险等,在网路金融中同样存在。
主要风险分析
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在网路银行的经营中仍然存在,只不过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变化。这里将讨论的是网路银行所特有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息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可能来自网路金融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路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路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网路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网路金融他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目前,网路金融对进入金融机构账户的授权管理变得日益複杂起来,这一方面是由于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得到日益增强,另一方面是客户的地理空间位置变得更加分散,也可能是由于採用多种通讯手段等因素造成的。
(二)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投机者利用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行关联交易,给金融资产的持有者带来损益变化的不利影响。由于网路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网路金融会放大传统金融风险,导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发生的突然性、传染性增强,危害也更大。金融网路化给投机者带来了机会,他们会在股市、汇市、期市进行大量关联交易,导致金融市场跌宕起伏,从而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一国经济予致命打击。在金融网路化、全球化不断加深的今天,国际游资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和股票投资者的非理性操作是证券市场动荡的根源,也是网路金融最大的潜在风险。
(三)信息风险。信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导致网路银行面临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由于网路金融的虚拟性,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位化在网路上得以进行,网路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客户间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客户将会比在传统市场上更多地利用信息优势,形成对网路银行不利的道德风险行动。
(四)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网路金融交易者的任何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由于网路金融虚拟性的特点,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路发生联繫,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对我国而言,网路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信誉风险可能来自网路金融出现巨额损失时,或者出现在网路金融的支付系统发生安全问题时,社会公众难以恢复对网路金融交易能力的信心。一旦网路金融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产品不能满足公众所预期的水平,且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不良反应时,就形成了网路金融的信誉风险。或者,如果网路金融的安全系统曾经遭到破坏,无论这种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内部还是来自外部,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网路金融的商业信心。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法律、规章的可能性,或者有关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业务的不明确性。银行通过网际网路在其他国家开展业务,对于当地的法规可能不甚了解,从而加剧了法律风险。有关网路的法律仍不完善,如电子契约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而且各国情况也不一样,这也加大了网路银行的法律风险。当前,电子商务和网路金融在许多国家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网路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试行条例。因此,利用网路及其他电子媒体签订的经济契约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对策建议
控制网路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我国的网路银行必须有足够强的安全措施,否则将会影响到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网路安全保障是一个综合集成的系统,它的规划、管理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IT界通力合作,进行科学的、强有力的干预和导向,同时还应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路金融犯罪。
(一)加快电子商务和网路银行的立法进程。一般来说,网路系统安全问题和网路金融立法的滞后与模糊是造成法律风险的原因之一。针对目前网路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儘快出台有关网上交易和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降低银行的法律风险,规範网路金融参与者的行为。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解决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如怎样取用交易的电子证据,法律是否认可这样的证据,以及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行为规範,跨国银行的法律问题。其次,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商务环境。再次,充分运用政策手段,鼓励网上银行按健康的发展方向开展业务。最后,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
(二)银监会应提高对网路银行的监管水平。由银监会牵头,其他银行参加,统一制定一套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的规範标準,以便实现与国际金融业的接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上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体和软体系统的套用等进行研究,为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路等先进计算机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针对网路银行的安全问题,选择安全标準,建立安全认证体系;针对黑客程式和病毒分别着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式免疫体系;建立金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和金融科技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制定有关数位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路安全防护体系。网路金融的安全,最终是通过网路技术的套用来实现和支撑的,其关键技术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慧卡技术等,主要是通过採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路技术来实现。从硬体方面来说,目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软、硬体系统大部分由国外引进,而且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从软体方面来说,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路金融发展的要求,增大了我国网路金融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因此,迅速缩小在硬体设备方面与已开发国家之间的差距,并开发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信息技术,是防範减少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提高网路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四)建立大型共享型网路银行资料库。要保障网路银行的资产安全,必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透明度的问题。依靠资料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这是现代化管理必须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网路银行资料库的设计应该採用社会化大协作的思路,以客户为中心进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科学管理,不同银行可实行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不良借款入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控制关係、业务控制关係、人事关联关係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资料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统计,统一授信的监控。
(五)建立网路金融统一的技术标準。目前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存在规划不统一、商业银行技术标準不统一、技术规範不统一、商业银行之间使用的安全协定各不相同的问题。应制定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成立为此奠定了基础。确立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準,才有利于统一监管,增强网路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减少支付结算风险,并有利于其它风险的监测。我们要儘快熟悉和掌握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路安全的标準和规範,如掌握和套用国际ISO对银行业务交易系统的安全体系结构等,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国际标準,以便我国网路银行在风险防範上与国际接轨。
(六)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我国对金融创新的研究,特别是其套用目前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许多金融衍生工具尚没有得到利用,学术界和实务界应联合攻关,不断创造、设计、开发出各种新的组合金融工具,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和风险控制能得以加强,以期在一定风险度内获得最佳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