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省审计厅以专刊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或上述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和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由省审计厅办公室组织办理。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式: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经过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向省政府呈送的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经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省审计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徵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準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删除或修改。
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