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号令)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许可权和程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藉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準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範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基础上,评价其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逐步做到全面掌握被审计企业的会计信息,建立起能够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档案和审计资料库。
第七条 审计机关正确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及6号令,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目标
第八条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效果应进行审计。审计形式:以编制内控制度检查表进行测评(见附表)。测评的要点如下:
(一)货币资金收入、支出的手续;
(二)存货购进、发出的手续;
(三)账账核对制度;
(四)财产盘点制度(包括账款核对催收制度);
(五)委託加工材料的核算管理方法及对账制度;
(六)固定资产的购进、转移、转让、报废、对外投资等的必要手续;
(七)对长期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的控制监督制度;
(八)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对财务核算方法能否坚持一贯性原则,改变财务核算方法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各项原始记录包括计时、计量是否完整,财务核算体系是否完整,核算环节衔接是否严密,定额管理办法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九条账表凭证审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合併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等各类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準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三)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係的数字是否相符,合併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五)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準确、合规。
账表凭证审计的要点:
(一)审阅和分析各会计报表间和项目间的勾稽关係,注意发现异常事项或数额,藉以确定审计的重点範围;
(二)检查合併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确认合併报表的範围。根据有关协定、契约检查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投资与被投资关係,以确定属于合併範围的企业。
2.验证合併报表的真实性。对母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内部销售、固定资产交易、内部存货业务往来等内部在合併报表时要相互抵销,以正确合併报表,体现报表的真实性。
(三)覆核会计报表、总账和分类明细账余额,包括现金、银行日记账余额是否三相符。
(四)抽详查会计凭证10%以上,以审查企业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会计收付手续的健全和合法性。
第十条实物资产抽查盘点
审计组根据提供的自查盘点清单进行监督盘点,并在盘点过程中,注意查看企业有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执行情况,实物资产管理环节的衔接和手续是否严密和齐全,实物资产中有无呆滞积压、返修、待报废等不良资产、预计返修费用和损失金额;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情况;并注意对资产的所有权加以确认。
1.账账核对:在监查实物资产盘点前,应先进行账账、账表核对,根据企业账务核算的实际方法,将账务明细账与仓库报表、仓库实物账分别进行核对;将账务在产品明细账与生产报表以及车间在制品成本计算表进行核对、委外加工材料财务明细账与业务部门台账核对,如有账差应查明账差原因,按有关规定调整,如未能查清原因的,应由企业自行清理。
2.抽盘实物资产:抽查审计组对各类实物资产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应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其中:存货可採用ABC分类,抽盘金额一般不低于账面金额的30%;固定资产设备和房屋、在建工程分类抽盘金额不得低于账面金额的50%。经抽查,分类差异率在5%以内的,视作正常不作调账处理;大于5%以上的,应分别扩大抽查面至20%—50%。仍有差异率5%以上的,审计组停止检查,责成企业限期自查,并要求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
公式:分类差异率=(分类抽查资产的账面金额-分类抽查资产的实物金额)/分类抽查实物资产总额×100%
上述两项审计结果应以统一的资产盘点情况汇总表加以反映。
第十一条资产审计
(一)货币资金审计
货币资金审计的目标是确定货币资金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货币资金的恰当性。
货币资金审计的要点:
1.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核对,有无白条抵库和不明来源的现金,检查有无收入不入账。
2.审查银行开户情况和银行存款调节表,各开户银行存款余额经调整未达账后应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一致;对时间跨度长(一年以上)的未达账,应查明原因。要注意银行对账单有记录而被审计单位账面未有记录的收支。抽查大额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
3.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在是否真实,必要。
4.外币存款的汇率计算是否正确,外币现金、银行存款是否实行复币记账。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审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目标是确定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及坏账準备资金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收回性,坏账準备计提的恰当性与充分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和充分性;
应收及预付款项审查要点
1.结合企业提供的债权清单进行覆核和账龄分析,审查其有无潜在的坏账损失。对三年以上的及虽然三年以内但对方单位已关闭、破产的债权(应提供相应依据)要单独列示。对有疑问的或金额较大的款项包括出借、挪用等款项进行函询;对不回函有疑问的账户可以作为遗留问题建议企业自行清理。
2.清点应收票据,检查其总额与账面金额是否相符,应收票据所涉及的业务是否为被审计单位的正常业务;票据到期收回的银行存款以及逾期未兑现的应收票据是否及时正确地作账务处理,票据贴现计算是否正确,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3.审查企业计提坏账準备余额的正确性。
4.结合销售收入,审查有无虚转销售收入、虚列应收账款或隐瞒销售收入、利用应收账款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
5.其他应收款中有无潜在坏账损失,有无收入不及时作收入处理等情况。
6.存在内部往来的,应检查与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余额是否相符。
(三)存货审计
存货审计的目标是确定存货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存货的品质状况,存货的计价方法和跌价的计提是否恰当、合理,存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和会计报表披露的充分性。
存货审查要点
1.审查存货的收、发、存的计算是否正确,方法是否适当,存货计价是否合理,是否坚持前后期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原材料领用有无以领代耗现象;对原材料余额红字反映的要查明原因,有无潜盈因素。
2.检查购货过程中增值税计算是否正确,抽查部分领料凭证,验证材料分配是否正确,有无将工程或福利等领用材料挤入生产成本,增值税抵扣範围是否扩大;盘亏、报废、毁损等非常损失的存货是否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废料销售是否补交增值税。
3.审查委託加工材料库存的真实性。根据企业内控制度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性覆核。对物资进出手续不齐全或账账不符的,应到受託方进行核对实物和余额。
4.审核在产品成本的真实性、正确性,要分清完工产品和在产品、自製半成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
(四)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审计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审计的目标是确定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适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发生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合法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审查要点:
1.审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分摊期限是否正确、有无长期挂账的潜亏不作处理;
2.根据购买无形资产的协定及评估档案确认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审查其核算是否正确,转让是否合规、正常。
3.待处理财产损失是否合理、真实,、是否按有关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核销。
(五)长期投资审计
长期投资审计的目标是确定长期投资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长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的完整性,长期投资计价方法(成本法或权益法)的正确性,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的正确性,长期投资年末余额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和恰当性。
长期投资审计的要点:
1.审查长期股权投资的协定或契约,以确认长期投资的真实性,投资协定或契约是否合法,实物资产投资是否经合法机构评估有无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2.长期股权投资是否按规定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採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债券投资应清点核对凭证并审查其投资收益的真实性,有无潜亏因素存在。
3.投资收益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入账,对长期无收益或收益较低的单位要了解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投资收益情况的分析,并在审计报告上予以揭示,明确责任,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作延伸检查。
(六)固定资产审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标是确定固定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适用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政策的恰当性,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固定资产审计要点:
1.审查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固定资产转移、转让、报废、出售、出租、投资等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和手续的完备性。
2.审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和範围的正确性和一贯性及折旧额计算的正确性。
3.闲置、停用固定资产金额占总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审查固定资产利用效率。
(七)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的目标是确定在建工程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在建工程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在建工程审计要点:
1.审查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成本或少计成本;有无已竣工验收或尚未办理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未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竣工后的工程成本是否经过审计(核)。
2.审查在建工程借款利息计提以及财务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3.投资手续是否齐全,投资效益如何。
4.审查工程预付款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
(一)短期借款审计
短期借款审计的目标是确定短期借款借入、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短期借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确定短期借款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短期借款审计要点:
1.审查借款的记录、凭证、银行借款对账单及有关档案,对短期借款期末余额较大或有关业务的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时,向有关债权人进行函证,以确定借款业务的真实性。
2.审查记录,核对还款日期与借款契约,确定还款的及时性,如逾期偿还需查明原因和责任。审查借款转期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转期手续是否齐备。
3.审查各项借款的日期、利率、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确定短期借款记载的完整性及正确性。
4.根据短期借款的有关资料,验算应付利息费用,验证利息计算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如发现契约规定利率明显偏离市场利率,应作进一步审核。
(二)应付票据审计
应付票据审计的目标是确定应付票据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应付票据审计的要点:
1.将应付票据等凭证与财务账进行核对,以确定应付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审查应付票据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三)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审计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审计的目标是确定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审计的要点:
1.取得或编制应付账款明细表,并与会计报表核对,验证记录的一致性。
2.抽取一定数量及具有特殊交易、关联单位等账户,与其原始凭证及有关附属档案进行核对,审查应付账款的真实性、正确性。
3.审查决算日后货币资金支出的主要凭证,追蹤决算日后若干天的购货发票、验收单等,以查找未列报或未入账的应付款项,以确定应付账披露的充分性。
(四)应付工资审计
应付工资审计的目标是确定应付工资的发生及支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应付工资审计的要点是:
1.分析比较工资变动情况,以检查应付工资总体合理性
2.查阅有关记录、资料,查明在册员工总数的真实性,检查各种资金的发放範围和规定标準,查明其是否真实、合法。
3.审阅、覆核工资结算表和工资结算汇总表,逐级审查工资计算及汇总的正确性。
(五)应付福利费审计
应付福利费审计的目标是确定计提和支出记录的完整性、计提依据的合理性,确定应付福利费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应付福利费审计的要点是:
1.核实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工资总额构成与统计上的口径是否一致,计提的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调整并导致多提的情况。
2.通过复算法验证各类人员职工福利费的计提结果是否正确,审查分配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六)长期借款审计
长期借款审计的目标是确定长期借款借入、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长期借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长期借款审计的要点:
1.审查借款的记录、凭证、银行借款对账单及有关档案,对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较大或有关业务的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时,向有关债权人进行函证,以确定借款业务的真实性。
2.审查记录,核对还款日期与借款契约,确定还款的及时性,如逾期偿还需查明原因和责任。审查借款转期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转期手续是否齐备。
3.审查各项借款的日期、利率、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确定长期借款记载的完整性及正确性。
4.根据长期借款的有关资料,验算应付利息费用,验证利息计算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如发现契约规定利率明显偏离市场利率,应作进一步审核。
(七)应付债券审计
应付债券审计的目标是确定应付债券发行、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以及债券溢折价发行形成的差额摊销的正确性,确定应付债券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应付债券审计的要点:
1.取得或编制有关应付债券的利息、溢价或折价等账户的分析表,审查利息费用、应付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的计算是否正确。
2.取得有关档案,查明发行债券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正式批文,是否有公司权力机构的正式决议,发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审查发行收入、偿还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4.确定债券及有关业务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是否合规。
(八)长期应付款审计
长期应付款审计的目标是确定长期应付款发生、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长期应付款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长期应付款审计的要点:
1.查阅融资契约及其他有关档案,验证应付融资租赁费计算是否正确。
2.查阅引进设备经济契约及有关凭证、账簿,查明利息计算、外币折算过程及应付引进国外设备价款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审计
(一)实收资本审计
实收资本审计的目标是确定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契约、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实收资本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实收资本审计的要点:
1.编制或取得实收资本明细表并与账簿核对,以确定实收资本记载的一致性。
2.审查有关资本投入的记录资料及档案,确定资本投入的种类、币种、汇率和投入日期等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确实存在,是否经过验资。
3.审阅账册凭证,查明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投入资本是否按时足额到位,非货币资产投入时资产估价及减少实收资本业务是否合法。
4.审查股票发行、实物资产投资及转增资本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二)资本公积审计
资本公积审计的目标是确定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契约、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资本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资本公积审计的要点:
1.审查投资契约、协定、公司章程及账簿记录、凭证,确定资本溢价的真实性。
2.审查政府批文、拨款凭证及项目完成记录和项目决算书等,确定拨款转入资本公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审查有关档案、凭证,确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来源是否正当,查明捐赠对象、捐赠形式及其业务的真实性,捐赠资产的计价是否真实。
4.取得有关明细账及出资证明、收款凭证和契约、协定等,验证外币投资折算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5.审查资本公积使用的合法性,检查有无挪用资本公积的情况。
(三)盈余公积审计
盈余公积审计的目标是确定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契约、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盈余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盈余公积审计的要点:
1.审查法定盈余公积从利润中提取的顺序、提取的比例及作用是否合规。
2.审查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是否合法,开支範围有无超过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四)未分配利润审计
未分配利润审计的目标是确定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未分配利润审计的要点:
1.审查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式,查明分配决定有无董事会提出的方案和股东会的决议记录,方案有无与法律及公司章程相牴触之处。
2.审查记录是否与分配方案相符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製造费用、期间费用审计
製造费用、期间费用审计的目标是确定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製造费用、期间费用审计的要点:
1.各项基金的提取是否正确、合规。
2.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标準。
3.销售费用中是否列支销售人员的资金或其他促销奖,是否已调整计入工资总额。
4.审查费用中的废品损失依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对处理的废品收入是否及时作收入并按规定纳税。
5.审查费用的真实性,结合查原始凭证,查有无虚列支出。
第十五条 销售收入、各项税金、利润以及营业外收支审计
销售收入、各项税金、利润以及营业外收支审计的目标是确定产品销售收入记录的完整性、发生额的正确性;各项税金、利润以及营业外收支及附加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销售收入、各项税金、利润及营业外收支等审计的要点:
1.审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查年末有无开出大额销售发票,结合应收账款、产成品库存数量或销售台账,查有无虚开大额销售发票,虚转销售收入。同时也要检查有无销售收入不入账等问题。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应检查是否按契约约定期限确认收入;对採用预收账款的业务,要检查其预收账款是否在商品发出时结转销售收入。
2.审查各项税费计算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检查有无多计或少计各项税金。
3.审查各项基金的计提和上交情况。
4.审查营业外收支是否正常、合规。
5.审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外购商品销售及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是否真实,计税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经过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进行审计时,除按上述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类会计项目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企业分立、合併过程中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非国有企业或者採用租赁形式而少收不收租赁费、占用费的问题;是否存在给非国有企业低价提供产品,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到非国有企业等问题;
(二)确定企业改制过程中,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少估国有资产的问题,是否存在只转移资产和权益,而少转移负债或者将企业潜亏留给国有企业的问题;
(三)确定企业合资改造中评估机构对各方投资的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是否存在人为提高外方出资比例,降低中方投资比例,随意评估资产或者抽回资本的问题;
(四)确定企业破产时是否存在藉机私分、转移、隐匿国家财产和资金,是否存在存货积压、潜亏隐匿不报等问题,查明并分析造成破产的主、客观原因;
(五)确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主要问题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式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画,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準则规定的程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开展审前调查,并组织审计组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必要知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儘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规定,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审计机关承诺的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下列要求作出承诺:
(一)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的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和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準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的,公允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按照相关会计準则的要求如实披露了关联方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
(三)如实地向审计组说明了企业“未决诉讼”、“抵押借款”、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等或有事项。
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接受询问、作出承诺后,应当在列有上述各项问题的承诺书上,表明态度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式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没有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信赖程度较低、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以及小规模的被审计企业,可以不实施内部控制测评,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二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并由此造成固有风险的可能性及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未被内部控制防範和纠正,造成控制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恰当的评估,正确地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範围和重点。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实施内控测评后,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式调整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目标,完善审计程式,儘可能地减少审计人员未发现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而造成审计风险的可能性。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由于审计测试以及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可能存在会计资料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审计人员一旦发现可能导致会计资料反映的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6号令的规定,通过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属档案妥善保存。;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取得的时间等,应当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鉴定,评价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以便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拟定审计报告,依法徵求被审计企业的意见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覆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覆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覆核。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也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企业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会计资料失真,或者违反承诺的内容,拒绝向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的真实情况,阻碍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依法追究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三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6号令以及其他有关企业审计方法的规定,具体灵活运用内控测评、抽样法、详查法、分析性覆核以及函证等基本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通常运用的监盘法、顺查法、逆查法等一般审计方法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评,应当包括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调查、内部控制测试和内部控制评价。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调查和测试时,可以参考上期审计时的调查、测试结果,但对本期内部控制变化情况仍需进行调查、测试。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调查时,应当考虑被审计企业业务规模和複杂程度、控制类型和控制程式等,恰当地确定调查範围。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现状进行调查时,应当关注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节、控制执行凭证、控制执行记录形式和控制程式运用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调查时,可选用恰当的方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内部控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範围、内容和方法等;
(二)熟悉控制环境和会计系统,判断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和重视程度,识别业务处理程式和控制类型,确定抽样审计範围;
(三)调查抽样审计範围内应当存在的控制程式,分析其中未存在的控制程式对会计账目的影响,初步评估控制风险程度,明确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并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内部控制调查以及调查範围。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测试,是指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调查的基础上,选用恰当的方法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记录、实物控制设施、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和控制执行效果进行的符合性测试。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以根据需要採用详查法或者抽样审计法;必要时,还可以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事项,採取顺查或者逆查的方法,检查在这些交易事项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控制环节的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参考因素评价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
(一)控制程式存在与否;
(二)存在的控制程式执行与否;
(三)失控环节;
(四)失控的性质和原因;
(五)失控对会计账目的影响;
(六)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
(七)内部审计的工作状况;
(八)内部控制局限性。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时,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控制程式因管理部门无视其存在而失效;控制程式因执行人员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及误解规定而失效;控制程式因执行人员互相勾结、内外串通作弊而失效;控制程式因经营环境和业务性质的改变而不适应等构成内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实施调查与测试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以及会计系统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作出评价,确定对被审计企业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的审计重点。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调查和测试的结果,在评价内部控制,判断被审计企业会计系统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存在的可能性,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範围的基础上,选择审计方法,检查、验证审计方案,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式修改审计方案。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测评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对审计方案的修改情况,应当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测评不能代替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无论被审计企业的控制风险大小,审计组都应当选择恰当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审计对象总体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四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判断抽样和统计抽样的抽样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选取的样本进行审查,并以样本审查的结果推断审计对象的总体特徵。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凭藉其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程度和审计经验,判断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审计重点,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推断审计对象的总体特徵:
(一)前次审计工作比较深入并且间隔期不长,情况比较清楚的;
(二)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审计对象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可能性较小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经济业务内容比较複杂,完成审计任务的时限要求较紧的被审计企业,可以凭藉经验判断,确定审计重点,採用判断抽样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判断抽样审计法实施审计时,应当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分析判断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分工状况、容易产生错误的经济事项,以及被审计企业会计系统中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重要线索,恰当地确定审计对象和抽取样本量的规模,控制抽样审计风险。
第四十二三条 审计人员採用随机抽样、分类抽样、系统抽样等统计抽样方法时,应当根据被审计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济规模以及内控测评的结果,确定抽样比例。
审计人员採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审计样本时,应当使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所有项目有一致的选取机会,以保证样本的特徵能够代表总体的特徵。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进行审计时,在选取的审计样本中,凡单项业务账面价值金额超过总体业务账面价值金额10%以上的异常个体,应当予以去除,并採取其他审计方法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採用统计抽样审计方法进行审计时,审计的结果没有达到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预计应当达到的信赖程度时,应当考虑增加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修改审计程式。
审计人员採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超过可以容忍的误差,对审计风险不能接受,应当及时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式。
审计人员採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接近可以容忍的误差,应当根据审计对象的重要性和複杂程度,考虑是否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式。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统计抽样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审计对象次级总体和审计对象总体的特徵,决定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式,以便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鉴定后,应当分析採用统计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进行审计形成的误差,推断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评估审计风险,形成审计结论。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被审计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发生的与审计目标相关的会计凭证、账表资料和实物等逐一进行详尽的审查、清点,据以判断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一)经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审计的时间和审计力量充足;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
(三)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的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部分审计项目。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和形成审计报告阶段,应当把运用分析性覆核的方法作为必经的审计程式。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也可以运用分析性覆核作为实质性测试的程式之一。
本规程所称分析性覆核,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比率或者趋势进行的分析,其中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的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函取证,也可以根据需要,责成被审计企业发函或採取其他方法核实被审计企业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委託外单位代为保管的物资等账项以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供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收到复函获取审计证据或者通过被审计企业获取审计证据后,应当将审计证据的来源和获取的过程等情况记入审计工作底稿;由于特殊情况未收到复函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採取必要的替代程式。
第四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在鉴定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可依赖性的基础上,利用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力量及其工作的成果,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企业提供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等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资料库,逐步做到真实、完整地掌握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全面情况。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应当注意运用以往审计取得的基础数据和其他审计结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无锡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