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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操作规程

2019-04-28 04:58:01 百科

无锡市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操作规程

无锡市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廉政建设,规範送达审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无锡市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办法》(锡审发[2007]2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送达审计操作规程,是指审计组实施送达审计时所遵循的规範和业务流程。
第三条所有实行送达审计的项目均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送达审计室。
第二章送达审计程式
第五条审计组应做好审前调查工作,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以往接受审计情况等方面,确定是否适合送达审计。对确定採取送达审计的项目,在编制审计方案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送达审计,应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送达时间、地点和审计组联繫电话(特殊情况例外),以及将对有关项目实施就地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宣传送达审计,取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明确一名熟悉情况的同志作为送达审计联络员。
第八条送达审计资料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对被审计单位送来的审计资料,审计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接收人对送达审计资料进行清点,与被审计单位填制的 “送达审计资料交接清单”核对无误后,由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籤字。如有应说明事项在清单内或另纸注明。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实施审计时,审计组定期与被审计单位保持联繫。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将问题汇总,定期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第十条审计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全或需延伸审核有关资料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补充送达。
第十一条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送审资料归还给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当场在清单上籤字,注明归还日期。
第十二条送达审计资料交接清单作为证明类资料列入审计项目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年度终了各单位、各部门将送达审计有关情况报送给市局法制处。
第三章工作联繫
第十四条送达审计时,应与被计单位建立联络员定期联繫制度。在实施阶段开始时,审计组应与联络员协商,确定定期联繫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对一般的需核实问题可以在电话中解释清楚的,原则上应避免要求联络员上门,以减少对方负担。
第十六条对电话中解释不清楚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将问题记录下来,待联络员上门时集中沟通。
第十七条对较为複杂且牵涉面较广的事项,应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有关事项需要就地审计或审核的,审计组应派出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前往被审计单位进行。
第四章资料保管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送达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和银行对帐单;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资料;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检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委託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併、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以及相关法规档案等。
第二十条送达审计资料接收后,审计组对送达审计资料的保管和保密负责。送达审计资料应妥善保管,严防资料丢失、损毁和被盗。
第二十一条送达审计资料平时应存放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有序,用后及时归位,严禁乱堆乱放。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送达审计时,遇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人员来访时,应立即将资料收起后方可接待来客。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下班前,应对送达审计资料清点核对併入柜上锁保管。不得将送达审计资料携带出办公地点。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不得以出借、複印、摘录、拍照等任何形式向局领导及法制覆核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要调回资料的,审计组应要求其出具资料调阅单。归还时,审计组凭调阅单核对资料数量,无误后由被审计单位抽回调阅单。
第二十六条当两个以上的送达审计项目同时进行时,送审资料应按项目分开存放。严防不同单位资料混淆。
第二十七条因保管不慎造成送达审计资料丢失、被盗等情况的,审计组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準则》、《审计机关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无锡市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办法》(锡审发[2007]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本规程。
第三十条本规程解释权属无锡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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