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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办法

2019-04-28 11:32:02 百科

无锡市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办法

无锡市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纸质、电子档案等资料,提供和送达到(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相应业务部门或审计组指定地点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度审计计画立项的项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
下列审计事项,审计组可根据情况实行送达审计: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基金)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二)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需查阅会计资料的专案审计;
(六)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送达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遇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有困难,或就地审计更有利于审计开展的,一般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量较大,内部机构之间业务衔接紧密且交叉较多,或会计、业务等资料数量特别大、保密性强,需随时调用的单位;
(二)审计项目涉及面较广,被审计单位资料难以集中的项目;
(三)必须通过现场察看实物,或需就地调查核对情况工作量较大的项目;
(四)需要延伸审计的项目单位;
(五)其他不适合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实施就地审计,受到被审计单位严重干扰,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或遇到不利于进行就地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应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调整审计方案,改为送达审计。
第六条审计组应做好审前调查工作,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以往接受审计情况等方面,确定是否适合送达审计。对确定採取送达审计的项目,在编制审计方案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实行送达审计,应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送达时间、地点和审计组联繫电话(特殊情况例外),以及将对有关项目实施就地检查的内容。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明确一名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联络员。
第八条实行送达审计,应当和就地审计相结合。下列事项应当实行就地检查:
(一)内部控制制度测评;
(二)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盘点(监盘)或抽查;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实地察看和测量;
(四)送达审计发现需进一步现场核查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实地察看、检查、座谈或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送达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和银行对帐单;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资料;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检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委託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併、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以及相关法规档案等。
第十条送达审计资料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对被审计单位送来的审计资料,审计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送达审计资料接收后,审计组对送达审计资料的保管和保密负责。送达审计资料应妥善保管,严防资料丢失、损毁和被盗。审计组任何人不得将送达审计资料携带出办公地点;不得将送达审计资料以出借、摘录、複印、拍照等任何形式向审计机关领导和法制覆核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三二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送达审计资料归还给被审计单位,并做好资料的归还和交接手续。送达审计资料交接清单作为证明类资料列入审计项目档案保管。
第十四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準则》((审计署1号令))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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