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放射防护预评价的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
根据国务院2016年0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 作 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
- 现 状:取消
- 取消时间:2016年01月22日
项目背景
2006年,卫生部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範》(下称编制规範)(GBZ/T181-2006),从範围、规範性引用档案、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内容、评价报告书的格式、评价报告表的内容与格式等几个部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下称报告书)提供了依据,极大提高了报告书编制的规範性。
组织机构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2.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複印件)
4.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及专家评审意见
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6. 评价机构资质证明(複印件)
7. 委託申报的,应提供委託申报证明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 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职业状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拟使用的辐射源或拟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拟採取的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估计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
标準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评价机构资质证明(複印件,如附于评价报告内可省略),委託申报的,应提供委託申报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评价机构资质证明(複印件,如附于评价报告内可省略),委託申报的,应提供委託申报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项目取消
根据国务院2016年0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