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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9-07-02 12:52:46 百科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範化,因此,建设部决定製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施行时间:1990年4月1日

实施日期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具体使用要求

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使用要求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档案,向城市规划性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用地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徵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属档案。附图与附属档案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与附属档案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档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徵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属档案,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属档案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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