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收人的确认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1)实行契约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契约,应于契约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契约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契约价款总额。(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契约,应分期确认契约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契约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契约,应按契约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契约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4)实行其它结算方式的工程契约,其契约收益应按契约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契约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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