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发〔2001〕48号印发《陕西省中国小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分总则、中国小校危房的鉴定、消除危房的基本要求、消除危房的安全责任、危房事故的责任追究、附则6章22条,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陕西省中国小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印发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 文号:陕政发〔2001〕48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01年9月6日
- 施行时间:2001年9月6日
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八个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拟订的《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8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安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安监局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拟订的《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8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安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政府领导人及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8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规範和调整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儘快理顺工作中存在的业务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切实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8个安全管理规定与正在深入开展的5个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专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按期完成。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採取多种形式,在全省深入开展8个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民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的舆论氛围。
五、各地市、各部门可根据8个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8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规範和调整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儘快理顺工作中存在的业务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切实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8个安全管理规定与正在深入开展的5个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专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按期完成。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採取多种形式,在全省深入开展8个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民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的舆论氛围。
五、各地市、各部门可根据8个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1年9月6日
规定
陕西省中国小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小师生生命安全,维护中国小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针对全省中国小校(含职业高中和幼稚园)的既有房屋和设施,包括教室、师生宿舍、食堂、厕所、浴池、实验楼、图书楼和体育设施以及校园围墙和师生经常活动的房屋、场所等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全省中国小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中国小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中国小危房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中国小危房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国小校危房的鉴定
第五条 各地市、县区要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城建、财政、房管等行政部门参加的中国小校危房鉴定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国小校危房的鉴定工作。
第六条 各地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準--危险房屋鉴定标準(JGJl25-99),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内中国小校危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危房鉴定程式依次为:提出鉴定申请,初步调查,鉴定评级,处理建议,出具鉴定报告。具体办法由危房所在中国小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上报至市、县中国小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八条 各市、县区中国小校危房鉴定机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建立健全中国小校危房档案。
第三章 消除危房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消除中国小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採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第十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全省中国小实行危房排查制度、危房鉴定制度、危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中国小校危房改造的经费投入。
省财政、计画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中国小校危房改造项目专款,督促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国小校危房改造专款,把中国小校危房改造纳入政府年度基建计画,建立解决中国小校危房的有效保障机制。
各地市、县区要在国家政策範围内,继续发动民众依法进行用于中国小校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活动,动员民众义务劳动改造中国小校危房,动员社会各方面捐资助学。县区、乡镇政府要依法徵收、管理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并列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国小校危房改造。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乡镇政府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必须组织力量,对中国小校进行一次危房排查和整改。
第四章 消除危房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中国小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国小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消除中国小校危房,要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市、县区、乡镇、村、校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逐级落实排危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和使用学校房屋的教职工发现房屋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人或主要领导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危房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重、特大危房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中国小校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学校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鉴定为危房,仍继续使用,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地市、县区中国小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不及时或鉴定失实,导致危房出现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小师生生命安全,维护中国小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针对全省中国小校(含职业高中和幼稚园)的既有房屋和设施,包括教室、师生宿舍、食堂、厕所、浴池、实验楼、图书楼和体育设施以及校园围墙和师生经常活动的房屋、场所等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全省中国小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中国小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中国小危房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中国小危房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国小校危房的鉴定
第五条 各地市、县区要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城建、财政、房管等行政部门参加的中国小校危房鉴定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国小校危房的鉴定工作。
第六条 各地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準--危险房屋鉴定标準(JGJl25-99),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内中国小校危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危房鉴定程式依次为:提出鉴定申请,初步调查,鉴定评级,处理建议,出具鉴定报告。具体办法由危房所在中国小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上报至市、县中国小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八条 各市、县区中国小校危房鉴定机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建立健全中国小校危房档案。
第三章 消除危房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消除中国小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採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第十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全省中国小实行危房排查制度、危房鉴定制度、危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中国小校危房改造的经费投入。
省财政、计画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中国小校危房改造项目专款,督促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国小校危房改造专款,把中国小校危房改造纳入政府年度基建计画,建立解决中国小校危房的有效保障机制。
各地市、县区要在国家政策範围内,继续发动民众依法进行用于中国小校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活动,动员民众义务劳动改造中国小校危房,动员社会各方面捐资助学。县区、乡镇政府要依法徵收、管理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并列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国小校危房改造。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乡镇政府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必须组织力量,对中国小校进行一次危房排查和整改。
第四章 消除危房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中国小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国小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消除中国小校危房,要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市、县区、乡镇、村、校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逐级落实排危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和使用学校房屋的教职工发现房屋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人或主要领导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危房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重、特大危房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中国小校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学校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鉴定为危房,仍继续使用,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地市、县区中国小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不及时或鉴定失实,导致危房出现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