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公布。该《规定》共27条,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 类别:政府规章
- 通过时间:2016年7月11日
-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2日
- 施行时间:2016年11月1日
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2号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6年8月12日
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定期组织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三)开展民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火灾扑救,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徵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準要求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定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保持符合消防技术标準要求的防火间距。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準防火分区相关要求,合理设定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 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定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
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醒目位置设定防火标誌,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参照公众聚集场所要求设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誌。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外露消防装置应与文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经评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準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準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须与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採取相应防火措施。
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物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其中对长明灯明火应当保持不间断监护。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并禁止交叉作业;
(三)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準和操作规程,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规範作业流程,採取有效防护措施,落实专人实施现场监护,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和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12号正式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从法制、体制、机制上规範了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法规体系,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加强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保护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省共有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000余处,以藏传佛教寺庙占比最大。一方面由于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历史久远,长达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自身火灾隐患重重;另一方面,由于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缺乏消防意识,加之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明,使得宗教活动场所新、改、扩建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準的要求。同时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密集,致使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总体形势极为严峻。主要表现为:1、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寺庙的消防工作职责不明确、职能交叉、措施不落实,使寺庙的消防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出现无人管的现象,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也存在相应的缺陷,有的设有寺管会,有的没有,而这些机构不易确定其法律责任及义务,导致寺庙内部消防安全制度、措施不落实,管理鬆懈,寺庙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漠,难以认识和发现身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投入差。2、地理位置偏远,消防安全条件差。多数宗教活动场所处于边、远、险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地势条件、道路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消防力量很难在第一时间到达,加之受消防部队车辆装备以及寺庙自身因素影响,有的甚至根本无法到达。而且寺庙多未设定消防供水管网,靠引取山泉或井水作为生活用水,消防水源严重不足;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以及灭火器等设施设备缺乏且维护保养不到位。3、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相当一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大殿(经堂)按照传统模式改、扩建,未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且多为土木或石木结构,其梁、板、柱、屋架、地面、隔墙等主要构件皆是木质,大殿(经堂)记忆体有大量唐卡、经幡、幔帐、蒲团等易燃织物,地面铺设未经阻燃处理的地毯,致使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而且,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受地理条件限制,大量僧侣住房紧紧围绕大殿(经堂)而建设,紧密相连,致使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等严重不足,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4、用火用电不规範。宗教活动场所电气线路在木质构件上直接敷设,私拉乱接、接头裸露等情况较为普遍,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电气线路年久失修老化现象十分严重;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用火和宗教用火极为频繁,经堂、殿堂内长时间点燃油灯、长明灯且距经幡、幔帐等易燃物近;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在大殿(经堂)内使用大功率灯具、电炉等照明、取暖。
目前,我省共有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000余处,以藏传佛教寺庙占比最大。一方面由于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历史久远,长达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自身火灾隐患重重;另一方面,由于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缺乏消防意识,加之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明,使得宗教活动场所新、改、扩建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準的要求。同时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密集,致使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总体形势极为严峻。主要表现为:1、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寺庙的消防工作职责不明确、职能交叉、措施不落实,使寺庙的消防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出现无人管的现象,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也存在相应的缺陷,有的设有寺管会,有的没有,而这些机构不易确定其法律责任及义务,导致寺庙内部消防安全制度、措施不落实,管理鬆懈,寺庙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漠,难以认识和发现身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投入差。2、地理位置偏远,消防安全条件差。多数宗教活动场所处于边、远、险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地势条件、道路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消防力量很难在第一时间到达,加之受消防部队车辆装备以及寺庙自身因素影响,有的甚至根本无法到达。而且寺庙多未设定消防供水管网,靠引取山泉或井水作为生活用水,消防水源严重不足;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以及灭火器等设施设备缺乏且维护保养不到位。3、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相当一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大殿(经堂)按照传统模式改、扩建,未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且多为土木或石木结构,其梁、板、柱、屋架、地面、隔墙等主要构件皆是木质,大殿(经堂)记忆体有大量唐卡、经幡、幔帐、蒲团等易燃织物,地面铺设未经阻燃处理的地毯,致使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而且,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受地理条件限制,大量僧侣住房紧紧围绕大殿(经堂)而建设,紧密相连,致使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等严重不足,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4、用火用电不规範。宗教活动场所电气线路在木质构件上直接敷设,私拉乱接、接头裸露等情况较为普遍,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电气线路年久失修老化现象十分严重;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用火和宗教用火极为频繁,经堂、殿堂内长时间点燃油灯、长明灯且距经幡、幔帐等易燃物近;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在大殿(经堂)内使用大功率灯具、电炉等照明、取暖。
《规定》总计27条,在遵循《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基础上,着重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紧密结合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并总结了近年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将其上升为规章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领导职责;明确了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的监督职责。同时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是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要求。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準要求安装室内、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内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应当设定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三是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符合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的要求等。
四是细化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突出重点环节、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标誌,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为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自救能力和僧众的消防意识,专门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具备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
一是明确了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领导职责;明确了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的监督职责。同时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是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要求。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準要求安装室内、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内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应当设定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三是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符合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的要求等。
四是细化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突出重点环节、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标誌,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为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自救能力和僧众的消防意识,专门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具备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
五是强化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规定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内重要的木构件部门、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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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月17日从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该《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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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徵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