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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0-01-26 00:30:03 百科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地点:广东省
  • 职责: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
  • 属性: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检查、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以及信息化建设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省卫生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省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範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誌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準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準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拟订本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準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範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範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保密、档案、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组织重大调研;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
(二)安全生产协调处(统计处)。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发展的规划和建议;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研究拟订考核指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活动,监督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统计的有关工作,定期汇总、综合分析和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具体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複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四)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标準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誌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準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準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非煤矿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菸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关安全生产经营準入管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製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準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範和标準;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挂靠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执法监察分局(执法监察总队)。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执法监察分局(执法监察总队)局长(总队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2名。

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挂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毗邻海域的船舶防颱风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海难搜寻救助工作;负责与境内外有关业务联繫和合作,协调境外搜救力量进入本省海域的搜救行动。核定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积极配合,确保全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有关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準、规範,规範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用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分工

杨富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陈建辉党组书记
协助杨富同志负责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工作;
冯寿宗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综合协调处、监督管理二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
黄霭珊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规划科技处、执法监察总队工作;
邓卫民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政策法规处工作;
黄晗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
黄晓涛副局长
分管监督管理一处、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工作;
黄棕棕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分管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办及培训工作。

直属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製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_ 广东安监大厦___ (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 ) 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①
本机关在职责範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定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定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定及职能情况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档案
主要包括:与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本省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範性档案等。
(三)规划计画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目标、工作-计画、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準;政府集中採购项目的目录、标準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办事指南;网上办理的专项工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落实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情况;专项业务通知公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案件处罚公示(设定一个範围);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形势通报、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统计报告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信息等,以及本机关职责範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②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 广东安监大厦 (地址:_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 )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範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③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採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将採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广东安监大厦(_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广东安监大厦(_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在广东安监大厦大厅设有电子萤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 法律、法规、规範性档案等需长期执行的档案等  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 2 年④。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_广东安监大厦大堂)查阅。
公开时限⑤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⑥(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複製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儘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网际网路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网际网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⑦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档案,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讯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谘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覆,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覆的,将当场答覆;不能当场答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确需延长答覆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準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準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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