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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9-04-15 09:09:50 百科

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法治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 通过时间:2018年6月28日
  • 实施时间:2018年9月1日
  •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
  • 实施範围:黑龙江省

条例全文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法治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基本常识;
(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治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军营活动。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宣传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画,汇总各单位上报的责任清单和工作目标,制定考核评估标準,并组织规划、计画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区)等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承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及表彰的相关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
(七)协调有关部门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八)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其他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设、维护、运用12348中国法网黑龙江网站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为公众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谘询服务;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常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民事契约範本。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应当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接受村民、居民委託,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徵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九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画,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逢国际公约确定的主题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相关节日,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利用网路、报刊等媒介广泛徵求社会意见。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由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规範的内容、制度设计、实施中的难点、各部门在实施中的责任及需要的準备工作等问题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培训等形式进行学习,并向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宣传监察法及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彙编正反典型案例、编印警示教育读本、举办教育展等形式,开展反腐倡廉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法律知识,进行相关法治宣传教育。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公布司法文书,通过以案释法,举办司法、行政开放日,免费发放实用法律知识宣传册、宣传单等活动,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法律谘询制度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应当开展集中学法活动。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四十小时。
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招聘、录用时进行宪法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宪法法律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第十八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员、服刑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对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制度,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加强对负责法治教育工作教师的培训工作,落实课时、教材、师资、经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统筹编制符合本省实际、有特点的法律读本,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编制学校读本,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
第二十条 中国小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注重考查学生法治课程学习效果,配备负责法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分管副校长,可以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志愿服务人员担任法治教育兼职副校长(辅导员),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共必修课教育範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增加课时数量和学分比重。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法治教育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与学生的生理年龄、心理成熟水平、认知能力相适应,将法治核心理念、重要概念与学生日常生活相结合,从以案释法资源库中精选案例,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可以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通过体验式教学、现场观摩、实践模拟等方式组织学生开展法治实践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应当培养幼儿文明礼貌的言行习惯,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遵守集体生活的行为规範。
国小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使学生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诚信意识;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定保护,建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知和防範意识;初步了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禁毒、食品安全等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常识。
国中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使学生了解国家基本制度和重要国家机构及其职权;了解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培养契约精神;了解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教育、税收等公共事务的法律原则;了解犯罪、刑罚基本知识,提升对青少年常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对能力。
高中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使学生明晰宪法原则,理解法治的内涵与精神;了解选举制度和重要法律规定,形成依法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了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
高等教育阶段法治教育,应当系统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使学生理解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规範,了解家庭、婚姻、教育、劳动、继承等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信访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文化部门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纳入艺术、出版扶持和奖励基金内容,鼓励创作推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服务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对民族宗教界人士及有宗教信仰的民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残联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成员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督促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村民、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完善法治宣传设施,依託图书室、活动室、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法律谘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培养城乡居民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纠纷、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条 政府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视窗应当运用电子显示屏、触控萤幕等设施进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车站、机场、码头、医院、银行、邮政、电信等单位应当在其公共区域设定固定法治宣传设施。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建立公益普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在重要时段、重要板块、重要版面,开展日常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广告,引导和树立社会法治风尚。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融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媒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动“网际网路+”法治宣传行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託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士及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对法律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律服务,加强法律知识宣传。
鼓励法律志愿者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综合目标考核、综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对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画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
有关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述职时,应当将运用法治方式的情况列为考察和述职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有权机关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考核和进行评估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未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
(三)媒体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考核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军营活动。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宣传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起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画,并组织规划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承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及表彰的事务性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法治市县区、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区)等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和典型;
(七)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设、维护、运用12348中国法网黑龙江网站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的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法律谘询、司法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常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民事契约範本。
第八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画,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四月十五日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公民积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每年三月十五日消费者权益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当向公民和企业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发布消费维权信息,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条 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利用网路、报刊等媒介广泛徵求社会各界意见。新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由执法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执法责任协调会),将地方性法规新设的规範、实施中的难点、各部门在实施中的责任及需要作的準备工作等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后,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培训等形式进行学习,并向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法律知识,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通过解析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向社会进行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依照规定组织公民旁听庭审。针对不同人群,免费发放实用的小册子、宣传单,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法律谘询制度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四十小时。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中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宪法法律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第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对学校法治宣传教育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做到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
中国小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配备负责法治工作的教师和分管副校长,可以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志愿服务人员担任法治教育兼职副校长(辅导员),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就宣传教育的情况及时和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
高等学校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共必修课教育範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
第十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统一的国小阶段法治教育教材。
中学应当将法治课程的学习成绩作为结业成绩的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应当加大法治教育课程的课时数量和学分比重。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治教育应当贴近学生实际,从生活实践中提炼案例,将法治核心理念、重要概念与学生日常生活相结合,与学生的生理年龄、心理状态、理解能力相适应。
国小阶段法治教育应当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定保护,建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知和防範意识;初步了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禁毒、食品安全等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国中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了解国家基本制度和重要国家机构及其职权;了解民事法律活动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了解治安、国家安全、公共卫生、教育、税收等公共事务的法律原则;了解犯罪、刑罚基本知识,建立对校园暴力等青少年常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对能力。
高中阶段法治教育应当明晰宪法原则,理解法治的内涵与精神;了解选举制度和重要法律规定,形成依法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了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及仲裁、公证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高等教育阶段法治教育,应当系统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理解重要、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规範,全面了解家庭、婚姻、教育、劳动、继承等法律关係。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信访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十二条 文化部门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纳入艺术、出版扶持和奖励基金内容,鼓励创作推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大篷车”、下基层等活动。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基地、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服务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对民族宗教界人士及有宗教信仰的民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残联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成员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督促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村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明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村民、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完善宣传设施,依託图书室、活动室、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法律谘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培养城乡居民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视窗应当运用电子显示屏、触控萤幕等进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车站、机场、码头、医院、银行、邮政、电信等单位应当在其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设施。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融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媒体媒介应当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在重要时段、重要板块、重要版面,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等先进技术推动“网际网路+”法治宣传行动,进行日常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广告,引导社会法治风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託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院校学生等法律从业人士对法律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加强法律知识宣传。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引导法律志愿者参与公益法治宣传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综合目标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综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对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画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
有关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述职和选拔任用时,应当将运用法治方式的情况列为考察和述职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法治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第三十三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单位,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考核和进行评估的;
(二)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公务人员未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失的;
(三)媒体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义务的。
挪用法治宣传经费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修改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7日上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很好地吸纳了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更丰富,措施更细緻、具体,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条例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共80余条意见,除去重複意见,有近50条)。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司法厅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採纳了绝大多数意见。27日下午,经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法治宣传教育“七进”的顺序作了调整。(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职责中应当增加一项职责,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部门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按此意见,增加了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七项。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两款的内容放到一条中不合适。据此,将该条拆分为草案表决稿第七条和第八条。
四、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逢国际公约确定的主题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相关节日,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五、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中“及时和学生家长沟通宣传教育情况,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的规定不好操作。据此,删除了该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六、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中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拆分为两款,表述为“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建立公益普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在重要时段、重要板块、重要版面,开展日常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广告,引导和树立社会法治风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融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媒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动‘网际网路+’法治宣传行动。”(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七、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增加一条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表述为“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考核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农村是法治宣传教育的薄弱环节,农民也应当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了解到基层司法所的宣传力量比较欠缺,也认为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十分迫切的,因此在草案修改稿中补充了推进民主法治示範村创建活动,建立驻村法律顾问制度,组织村委会开展集中学法活动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七、二十八条)。
九、建议将条例的生效日期确定为2018年9月1日。
同时还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此外,对部分条款组成人员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研究,维持了草案修改稿的表述。如: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三款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和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四十小时”实践中不好落实,建议删除;大部分组成人员认为,省委《关于开展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会前学法活动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的通知》及省“法治建设年”实施方案中都规定了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黑龙江省依法治省纲要》(2005-2020年)对公务员年度学法标準也有明确规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体现。经研究,保留了这两项内容。
二、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关于学前教育和学校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多数组成人员认为规定得重点突出,比较準确具体,有操作性;但也有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增加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规定;部分组成人员认为规定得过于具体,建议原则表述;还有的组成人员认为第一款学前教育的内容和法治宣传教育关係不大,建议删除。经研究,目前的学前教育和学校阶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表述是根据组成人员在一审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参考了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工作实践而作出的,得到了大多数组成人员的赞同,因此未作修改。
以上汇报及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託,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关于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并以此作为制定该条例的依据和原则:
(一)制定该条例,是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落实省委建设法治黑龙江重要决策和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覆强调依法治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明确要求:“围绕贯彻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健全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制度,加强地方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制定和修订工作。”同时,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因此,为了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围绕省委开展“法治建设年”的中心工作,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予以规範。
(二)制定该条例,是总结我省成功工作经验,更好指导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践的需要。从1986年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开始,我省经过了30多年的普法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如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的“法律七进”活动,以及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这些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和固定,同时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我省不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制定该条例,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多年来,我省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五年普法规划的工作形式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但由于五年规划的约束性相对较弱,缺乏严格的监督考评机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够重视,把它看作是“分外事”、“软任务”,甚至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现象,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为了从制度设计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的刚性约束,有必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对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等重要内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为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立法支撑。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省司法厅建议下,该条例的制定被列入2016年常委会立法的调研项目;2017年,被列入常委会立法的预备项目;2018年,被列入常委会立法的正式项目。
2016年初,省人大内司委牵头成立了有司法厅等单位同志参加的立法起草小组。2016年4月,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组成考察组,赴安徽、河北两省进行考察学习。9月,赴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等地进行调研, 并专门召开了13个市(地)司法行政部门普法工作人员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法规草稿。2017年4月,调研组赴哈尔滨市的部分区县进一步调研和徵求意见。今年初,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地)人大内司委等43家单位书面徵求了意见和建议;3月13日,组织召开了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教育厅、工信委、绥化市司法局等13家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徵求意见。在进行了11次较大修改后,形成了法规草案内司委审议稿。2018年4月12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意提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总计28条,未分章节。《条例(草案)》严格遵循了《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适当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结合我省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突出实用性、操作性,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建立法治宣传教育体制机制。根据党和国家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一是明确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和工作原则,强调法治宣传教育应当普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注重与法治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相结合(第三条、第四条)。二是规定人民政府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工作经费,负责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和表彰(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三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画制定、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经验总结推广、考核评估以及对12348中国法网的建设、运维和推广等工作(第六条)。
(二)体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为了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对各部门和单位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各类组织要在有关时间节点及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并将我省长期坚持的“法律七进”作出明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二是针对我省农村居民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明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村民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履行法定义务(第二十条)。三是结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特点,对执法对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四是规定了司法行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广电、信访等部门和单位针对特定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明确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条例(草案)》特别作出了对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一是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列为考察和述职的内容,突出对关键少数的要求。二是将法律知识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的考察以及入职、晋职培训内容。三是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国小配备法治教师,可以任命或聘请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高等学校把法治教育纳入通识教育範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
(四)强化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条例(草案)》从两个方面,对监督法治宣传教育责任落实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人民政府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承办考核评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二是规定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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