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4年12月20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 索 引 号::000014349/2014-00153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成文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发文字号::国令第657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0日
档案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7号
第65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7日
2014年11月27日
档案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範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期限自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获準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範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期限自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获準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