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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19-04-04 03:18:17 百科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由禄劝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地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 类别:制度
  • 发布单位:禄劝人民政府

导语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範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建立安全生产格线化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等档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正文

一、检查目的
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检查职责
1.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相关部门、行业领域和下级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非药品类易製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3.公安部门:负责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安全检查;对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民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安全检查。
4.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商场市场、车站、人员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重点部位等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
6.发改经贸部门:负责国有控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化工、水电站、加油站、商品流通行业、粮食企业、机械行业、屠宰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检查。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点、桥樑、涵洞和公路建设工程专项安全检查。
8.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专项安全检查。
9.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农用车辆、农村沼气、农药销售点等涉农行业安全专项安全检查。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以及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1.教育部门:负责中国小校(幼稚园)的校舍房屋、校车、学校体育设施(器材)、实验室、学校食堂等学校专项安全检查。
12.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和水利系统生产经营单位、水库、坝塘、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输水设施、水利工程建设等专项安全检查。
13.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点、设施等安全检查,以及森林防火专项安全检查。
14.文体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咖、歌舞厅、电影院、录像放映室、电子游戏室、体育场馆(设施)、图书馆、书店等文化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专项安全检查。
15.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运输企业、公园、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户外广告牌安全检查。
16.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监测和专项检查,以及超市、农贸市场、屠宰场、食品经营(加工)企业、餐饮行业等的卫生检查。
17.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用工与职业危害专项安全检查。
18.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药品与食品专项安全检查。
19.气象部门:负责防雷避雷及雷电防护装置设施、设备,氢气球施放专项安全检查。
20.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及土地使用专项安全检查;负责整顿和规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採、以探代采、越界开採等违法开採矿产资源行为的检查;负责滑坡、崩塌、土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检查。
21.环保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检查,以及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及事故应急设施的安全检查。
2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
23.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福利院、敬老院、殡葬服务单位安全检查。
24.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
25.防震减灾部门: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设施的安全检查。
26.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内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和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
27.供销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
28.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9.电信部门:负责对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运营设施及本行政区域内航空、水上交通、防汛、气象、公众通讯等无线电通讯频率的安全检查。
30.供电部门:负责发电站、变电站、变压器、供电线路等电力设施安全检查。
31.其他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3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按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划分。
(一)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内容。
1.贯彻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档案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定、人员配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5.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6.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7.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8.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及监管、监控情况。
9.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10.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演练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的情况。
1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2.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等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基本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範、标準的情况。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定和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4.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情况。
5.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完善及其落实情况。
6.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销号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时,《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附属档案1)所规定的项目为必检内容,其余内容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自行确定。
四、检查原则
安全检查按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五、检查範围及时间要求
除按照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县安委办在元旦、春节、“两会”(全国、省、市、县人代会和政协会)、“五一”、汛期、中秋、国庆等节假日、重点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统一安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外,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以下检查的範围和时间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一)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的範围及时间要求。
1.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县属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负责监管的各个行业、领域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组织开展1次对重点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监管格线内除重点监管单位外其余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带队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2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副职领导每季度至少带队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1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有关站所(中心)、村(居)委会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组织开展1次重点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开展1次除重点监管单位外其余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带队对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2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副职领导每季度至少带队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1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二)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的範围及时间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的检查职责,根据企业类型和基本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1.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对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进行1次安全检查,每季度对非煤露天矿山企业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周至少对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进行1次安全检查。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加油站、气体经营单位):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进行2次安全检查。
4.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旺季,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经营淡季,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批发企业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对批发企业进行1次安全检查,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半年至少对零售企业(户)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季度至少对零售企业(户)进行1次安全检查。
5.冶金、有色、非药品类易製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有控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化工、水电站、商品流通行业、粮食企业、机械行业、屠宰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进行2次安全检查。
6.道路交通: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定时、不定时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7.消防安全: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8.事故多发路段、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供水设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城市燃气、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运输企业、公园、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户外广告牌、桥樑、涵洞和公路建设工程、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9.农业机械、农用车辆、农村沼气、农药销售点、特种设备、中国小校(幼稚园)、救助站、福利院、敬老院、殡葬服务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10.超市、农贸市场、屠宰场、商品交易市场、食品经营(加工)企业、餐饮行业、药品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11.防雷避雷设施、抗震设防设施、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运营设施、发电站、变电站、变压器、供电线路等电力设施: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12.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安排人员随时进行检测监控;汛期以外的时段,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巡查。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範围及时间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每天在班前、班中、班后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对各工作环节进行全程安全监控,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实行轮流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检查方法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车间、井下、施工工地等作业现场查勘。
(四)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安全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
七、检查整改要求
(一)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範围,危及生产安全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二)检查、督查人员要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受检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检查单位备案。受检单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检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蹤落实,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複查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八、检查情况报送
(一)生产经营单位:每月月底要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汇报1次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月月底要汇总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1次本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属档案3),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台账》(附属档案2)。
(三)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五、检查範围及时间要求”,在每一时段检查结束后,要将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属档案3)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台账》(附属档案2)。
九、责任追究
(一)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治理或者整治不力,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在检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走形式、走过场,或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跟蹤落实,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每一时段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报告、报表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按时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报告、报表的,将在年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并按照《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报送检查情况报告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工作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明确有关部门领导带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派业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相关行业和部门组织的检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带队,相关行业和部门业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範、标準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三)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保守受检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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