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各类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望城区实际,制定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 发布文号:望政办发〔2014〕21号
- 发布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8日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各类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和《长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长办发[2010]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各部门、园区、区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临时机构(包括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採取的临时用人行为。
第三条成立长沙市望城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察局)、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用人单位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定,委託该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临时聘请工作人员依照劳动契约进行管理,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序列。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六条定额控制原则。用人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应在核定数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可按空编数聘用,满编或超编的原则上不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临聘人员的数量由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工作需要原则。用人单位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或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需引进特殊人才的,在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的前提下,可聘用临时人员。
第八条资源整合原则。用人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成本。在有正式工作人员补充的情况下,要及时根据契约清退临时人员。
第九条岗位限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聘用人员数量
第十条单位有空编,工作人员不足的,可在空编数内,按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
第十一条有单独办公院落的,可聘用1—2名门卫;需要开办食堂的,可聘用1名食堂工作人员,机关人员在50名以上的,可聘用2名食堂工作人员,区属医院、学校按规模大小严格控制食堂临聘工作人员(每增加就餐人员100人,可增加1名食堂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机关可聘用1名文印室工作人员兼接待员,成立了城管执法队的乡镇(街道)聘用城管辅助人员不超过8名;其他单位聘用文印室工作人员、接待员应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政法系统、城建规划、投资评审、广电新闻、重点工程建设、乡镇(街道)等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岗位需要突破数额聘用临时人员的;因工作任务特别繁重,聘用人数需要突破聘用数量标準的;特殊临时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以及其他情况需聘用临时人员的均应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教育、卫生系统聘用临时人员,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四章聘用程式和方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临聘人员计画申报一般在10月份进行,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用人单位提出聘用申请,包括聘用理由、人数、专业要求、条件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并填写《长沙市望城区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统一交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汇总,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
第十四条新成立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抽调正式工作人员情况、工程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确定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按程式及时申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设定临聘人员岗位、条件和人数等基本情况,通过政府信息网路平台或其他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公开招聘工作。临聘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应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批量聘用同类性质和岗位的临时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各指挥部统一与拆迁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由拆迁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协定条件派遣临聘人员。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契约(不含实施劳务派遣的单位)。劳动契约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劳动契约标準文本由区人社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劳动契约期满或劳动契约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契约即行终止。确需续聘临聘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再续签劳动契约。
第十九条劳动契约的解除、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契约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所有在岗临聘人员必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临聘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
临聘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契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契约签订、解除、续签后一个月内报区人社局鉴证、备案。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临聘人员名册,建立电子台帐,对临聘人员的聘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聘用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準。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目标管理考核绩效奖金和社会保险以及其他津补贴等部分构成,工资待遇标準按照临聘人员的岗位等不同情况确定,所确定的工资待遇标準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工资待遇标準暂定为:
1.从事卫生清洁、门卫等工勤岗位工作的,每月基本工资不超过1600元;
2.从事突击性专项工作、文印室工作人员、炊事员、汽车驾驶、城管执法等行政辅助性岗位工作的,每月基本工资不超过2000元;
3.专业性很强、技术性很高的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标準由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协定,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临聘人员工资增长机制。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标準调整由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临聘人员绩效奖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鈎,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
第二十五条签订了劳动契约并在区人社局备案在册的临聘人员,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的,按照所在单位绩效考核等次人均奖金额度的40%发放年度考核绩效奖金。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又不足一年、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的,按月计发绩效奖金。
第二十六条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障标準,按照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或不按规定及时备案的用人单位,由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限期改正。区财政局对违规使用临聘人员的费用不予报帐,区人社局停止办理聘用鉴证及社会保险等手续,并停止办理增人计画审批手续,区编委办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编制手续。
第二十八条将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定期对临聘人员工作进行督查,坚持“谁审批、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对擅自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由区纪委(监察局)实行问责处理。产生劳动争议需要赔偿的,由各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