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律是对信息活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控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涉及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组织和对信息负有责任的个人等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信息法律
- 外文名:Information law
- 对象:信息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 类型:调控的法律措施
- 涉及: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组织
发展情况
1.各国信息法规发展和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建立各种与其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範,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较已开发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较为完善,美国于1967年制定了自己的《信息自由法》,1987年出台了《计算安全法》,到今天为止涉及信息安全的法律在美国已有100余种;在英国关于信息安全的法规要追溯到1965年的《国家图书馆法》,在以计算机为代表的资讯时代里又先后于1984年制定了《数据保护法》,1985年制定了《计算机软体着作权修订法》。
由于在资讯时代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增多,导致一些关係到国际间信息安全的国际信息法规出台,1971年联合国提出了《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体的示範条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在1985年出台了《跨国数据流宣言》,地区间的相关信息安全条例和法规可以说不胜枚举。
2.我国信息法规发展和现状
我国虽在建国之初就已出台了相关的信息法律,但多数是针对于一些传统的信息相关行业,如商标安全、专利权、着作权、国家机密等,而与计算机技术相关的信息安全法规建设起步较晚易,1994年才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出台了《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暂行管理条例》,法规的数量和规範範围很难适应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要求,近几年来我国已经抓紧了信息安全法规的制定与出台,并积极地加入国际间的信息安全法规建设之中。
我国目前已出台的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近60余种。
主要内容
从世界各国信息立法的进展以及社会信息化秩序建构的需要来看,信息法律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一)信息作品着作权
信息作品是指具有信息特徵和作用的作品,它对一定事物进行描述,反映事物的状态或特徵。信息作品具有资源性、共享性、传播性、商品性、时效性和无形性等特徵,能够带给人们精神上的享受,也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众多信息作品都是智力活动的成果,是知识财产。同时,信息作品又极易被複製、传播,极易给作者带来损失。着作权法就是为了调整作品作者、作品使用者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矛盾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随着网路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路环境中信息作品的着作权问题日渐突出。尤其是电脑程式、资料库、多媒体等多种形式的新型电子信息作品,它们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点,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着作权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使其适应对网路信息作品的法律保护。
(二)信息传播法律制度
信息传播对于信息社会,犹如血液流动于人的身体。信息传播的法律规範,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对信息传播主体的组织规範方面和信息传播主体的权利义务规範方面。这些法律包括大量的办法、条例,是信息传播主体的行为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这类法律规範涉及着作权保护、新闻出版及广告、国家安全、网路等各个方面。
近年来,我国网路方面的立法进展迅速,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网际网路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网际网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三)信息获取和信息消费法律制度
信息获取和消费是信息利用的重要形式。信息获取权是一个仍存在不同认识的概念。一般认为,信息获取权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信息获取权是指为保证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公民有权获取政府机关依职权产生、收集、归纳、整理的信息。广义的信息获取权是指信息主体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企业信息、公共机构及公益组织信息的权利。有些学者认为,信息获取权还应包括对某些私人信息的获取。私人信息的获取包含了两种情形:一是私人有权利获取他人、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掌握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二是指公众有权获取特定的私人信息,例如政府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也就是说,广义的信息获取泛指对一切可依法共享的信息的获取。
信息消费,是指人们使用信息资料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过程,换句话说,信息消费包括信息资料的使用过程,即对信息内容的吸收和利用,以及信息需要的满足过程,即保证吸收的信息与需要相匹配。在我国信息消费的提出和研究时间较短,法律上还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信息消费中的生活性消费,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商品的质量管理,适用《产品质量法》等。
(四)信息技术专利权
信息技术的高智力性、高风险性和高商业性决定了对其智慧财产权予以保护的必要性,而且这种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的表达形式上,而必须保护思想本身。在智慧财产权制度中,着作权保护是对技术思想的表达形式,例如技术报告、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体和专着等进行法律保护的有效方式,而专利权保护则是对信息技术方案实施法律保护的最有效方式。所谓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
(五)信息安全与计算机犯罪
信息安全与计算机犯罪是当前信息立法的热点领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际网路的普及,计算机犯罪数量急剧增长,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慧型化,单纯用技术手段难以防範计算机犯罪的发生,因此,在保证信息系统开放的前提下,各个国家均採取法律手段保障计算机系统和信息网路的安全,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以美国为例,其在信息安全领域制定了众多的法律法规。除1980年颁布的旨在对计算机安全进行巨观规划指导的《计算机安全法》外,还有《可信计算机评价标準》、《电讯法》等。由于信息安全已成为资讯时代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实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安全的高度制定、实施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以构筑完整的国家信息安全体系,已成为近年来国际上信息安全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
我国情况
(1)我国信息立法的现状
我国在信息产权方面的立法,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斛算机软体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体着作权登记办法》、《关于製作数位化製品的着作权规定》等等。同时为与国际信息市场接轨,我国先后加入了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着作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镕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性智慧财产权保护公约。
在信息安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上已经制定了《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以及各部委制定的相关法规。如国家科技部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家保密局和新闻出版署等共同颁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在信息市场方面的立法,先后颁布实施了《技术契约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
在计算机网路的管理方面,有《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网际网路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关于维护网际网路安全的决定》等。
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软体企业认定标準及管理办法》、《软体产品管理办法》等。
(2)我国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息立法还缺乏整体的体系架构,表现在:没有统一的有关信息立法的主管部门;信息法律尚未成为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分支;对信息法学还缺少深入的理论研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条块分割严重,很多颁布的法律仍带有鲜明的部门特色。
第二,从现有具体的法律内容上看,存在不少缺漏。如在《契约法》中,涉及电子契约的规範不到200字,已经严重落伍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在网路信息市场的法律方面基本上空白,缺乏明确的交易规则、合理的价格体系和具体可行的信息行业标準和行为规範,对网路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信息污染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罚标準。
第三,对民众的信息普法工作还很薄弱。整个国民的信息守法、维权意识淡薄。
(3)我国信息立法的对策
针对我国的现状,未来信息立法的重点是:抓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适应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抓紧制定和出台各种法规及配套的管理条例,以形成较完善的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手段营造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还要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
未来信息立法的法制体系框架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①关于信息获取的法律。该法律系列是用来规範机构、个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信息的採集、存储、传递和利用。
②关于智慧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随着WTO进程的深化,如何在全球智慧财产权规则下既要尊重他国法规又要加强自我保护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关于着作权、着作权、商标、积体电路和新生物物种等方面的智慧财产权问题都需要在未来信息法律体系中予以考虑。
③关于信息安全、反信息犯罪的法律。需要整合目前零散的关于信息安全的规定、信息犯罪的界定,出台完整的信息安全和反信息犯罪的法律。
④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系列。电子商务作为未来商业模式的重要发展方向,要保证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必须法制先行。在电子商务的法律系列中要包括:电子商务的交易法规、主体法规、市场秩序的法规,电子商务的智慧财产权法规、安全保密法规,电子商务金融法规,等等。
⑤关于共享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的法律。要规定关于作为公共财富的信息资源如何保护和获取的问题,以及关于信息提供服务、传递服务、内容製作、信息谘询服务等的管理条例或法规。
相互联繫
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有密切的联繫,其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属于国家进行信息管理的重要调控手段,都具有很强的规範性和统一性。在信息法律、法规一时难以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信息政策具有原则性、规制性、灵活性、适应性等诸多优点,常被广泛作为法律工具,从这一角度,信息法律被分为3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从本质上说两者是相同的,是一种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係。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先导,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信息法律是在信息政策的框架中制定的,是在信息政策的指导下实施的,是对信息政策内容的进一步规範和定型,可以说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信息政策。而信息法律是信息政策的保障,是信息政策的重要依託。信息法律以其强制性为信息政策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作用关係
电子政务与信息法律之间有作用与反作用的辨证关係。
1.电子政务对信息法律的作用
实施电子政务能提高立法与执法过程的效率,同时也不断地给法律界提出法律新问题。
(1)提高立法与执法过程的效率
立法与执法本身属于政务範畴,作为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发展,必然使法律文书的起草、审议、修改、通过等过程变得更简洁明快,提高了立法过程的效率。电子政务在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实际套用,提高了执法部门快速反应和协同行动的执法能力。
(2)提出法律新问题
电子政务给法律部门提出了新课题,从而扩展了法律空间。电子政务的发展,导致一些法律问题不断涌现,这些问题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科技法、信息法、经济法、国际法等众多方面。譬如:如何处理电子政务的信息公开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如何确定全国电子政务的技术标準,如何保证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等。
2.信息法律对电子政务的能动作用
相关法律对电子政务环境的能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保障机制。新的电子政务专门法的制定,适应电子政务的发展特点与技术特徵,可以有效地保护新的社会关係、新的生产力,排除电子政务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障碍,推进政府信息化的进程。
(1)决定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保证电子政务及其相关信息技术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电子政务发展战略的有力实施;
(2)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获取、利用的规则,保证政务信息的通畅,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3)调节政务信息、政府、公众、信息技术、信息政策诸环境要素的关係,解决电予政务信息环境运动中的各种问题,保证电子政务的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