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乌苏里的船歌

2019-06-03 18:35:07 百科

乌苏里的船歌

《乌苏里的船歌》是着名歌手郭颂演唱的一首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是一首充满生活气息的东北民歌,反映赫哲族人过上幸福生活,欢快,甜美,心情格外开朗的革命歌曲。20世纪60年代,郭颂老师以其高亢悠扬的旋律唱响了神州大地,奠定了郭颂作为民歌演唱家的地位。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乌苏里的船歌
  • 外文名:Wusuli river boat song
  • 所属专辑:《乌苏里船歌》
  • 歌曲原唱::郭颂 
  • 作词者::郭颂、胡小石
  • 作曲者::汪云才、郭颂
  • 地区::大陆
  • 语言::国语
  • 音乐风格::民歌
  • 发行时间:20世纪60年代

歌曲简介:

《乌苏里船歌》是一首充满生活气息的东北民歌。20世纪60年代,郭颂老师以其高亢悠扬的旋律唱响了神州大地,奠定了郭颂作为民歌演唱家的地位。
《乌苏里的船歌》
原唱:郭颂
《乌苏里的船歌》《乌苏里的船歌》
曲风:赫哲族民歌
歌词:郭颂、胡小石
编曲:汪云才、郭颂
演唱:郭颂

歌词曲谱

阿朗赫赫尼那阿朗赫赫尼那
阿朗赫赫尼那阿朗赫赫尼那赫雷给根
乌苏里江水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
赫哲人撒开千张网船儿满江鱼满仓
阿朗赫那赫尼那雷呀赫那尼赫尼那
白云飘过大顶子山金色的阳光照船帆
紧摇浆来掌稳舵双手赢得丰收年
阿朗赫那赫尼那雷呀赫那尼赫尼那
白桦林里人儿笑笑开了满山红杜鹃
赫哲人走上幸福路美好的日子万万年
阿朗赫赫尼那阿朗赫赫尼那
阿朗赫赫尼那阿朗赫赫尼那赫雷给根

《乌苏里的船歌》
《乌苏里的船歌》《乌苏里的船歌》

歌曲地位

乌苏里江一带,是赫哲族祖居地之一。在长期的渔猎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反映赫哲人生产、生活习俗的具有鲜明民族特徵的民歌曲调。《乌苏里船歌》就是在赫哲族传统民歌曲调基础上改编的,并在广泛传播中成为赫哲族民歌的代表作。《乌苏里船歌》对赫哲族的重要性,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1)赫哲族每四年一次的“乌日贡”文体大会的主题歌就是《乌苏里船歌》;
(2)国内的听众只要听到《乌苏里船歌》,就知道这是赫哲族民歌;
(3)谈起赫哲族,就会提到《乌苏里船歌》。这首歌已成为赫哲族的文化象徵和标誌;
(4)在1980年就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选定为亚太地区音乐教材。这是赫哲族人民的光荣,也是中华民族的光荣。

艺术构成

《乌苏里船歌》包括序唱、主体部分和尾声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序唱是根据赫哲族的说唱音乐“伊玛堪”改编的散板性引子,只用虚词;
第二部分是歌曲主体部分,也是唱曲中心部分和主要唱词部分,是根据赫哲族民歌改编的行板,它包括了三段歌词;
第三部分是用“伊玛堪”改编的散板性的尾声,仍只用虚词,与第一段相呼应。
第一段序唱与第三段尾声篇幅短小,且只用虚词,很明显,整首歌中最重要的是中间的主体部分。
这首歌主体部分依据的赫哲族民歌“嫁令阔”调,在赫哲族中家喻户晓,流传十分广泛。它是一首一曲多用的民间曲调,有多种内容的歌词。多首名称不同的赫哲族民歌都用这首曲调演唱——如在1959年第12期《歌曲》上发表的赫哲族民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以及《想情郎》、《我的家乡多美好》、《等阿哥》等,都是同一首曲调。也是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

相关事件

《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郭颂等在创作中吸收了《想情郎》等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于1962年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
因《乌苏里船歌》主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等的曲调基本相同。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称《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其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引发了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与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纠纷。据郭老陈述:他一心想推广北方民族艺术,《乌苏里船歌》是经他创作与演绎表达赫哲人原始情怀的歌曲,不仅传唱了几十年不衰,还一举被收录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教材当中。 纠纷案损害的是他一生的名誉,这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下了无法弥补的遗憾!
2011年央视十集电视文艺专题片《放歌九十年》歌曲
第一集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南湖的船 党的摇篮
农友歌
工农兵联合起来
秋收暴动歌
就义歌
蝶恋花·答李淑一
八角楼的灯光
井冈山
八月桂花遍地开
映山红
共产儿童团歌
请茶歌
红色娘子军军歌
洪湖水浪打浪
红军战士想念毛泽东
十送红军
第二集
遵义会议放光辉
情深谊长
过雪山草地
七律 长征
松花江上
毕业歌
团结就是力量
义勇军进行曲
长城谣
绣金匾
游击队歌
到敌人后方去
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
苦菜花开闪金光
在太行山上
毛主席话儿记心上
黄河颂
第三集
延安颂
军民大生产
南泥湾
翻身道情
山丹丹花开红艳艳
解放区的天
愿亲人早日养好伤
谁不说咱家乡好
绒花
九九艳阳天
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
解放军军歌
珊瑚颂
大红枣儿甜又香
红梅赞
绣红旗
东方红
第四集
歌唱祖国
社会主义好
英雄讚歌
我的祖国
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咱们工人有力量
勘探队员之歌
太阳出来喜洋洋
让我们荡起双桨
我们新疆好地方
阿佤人民唱新歌
讚歌
共产党来了苦变甜
党的光辉照延边
翻身农奴把歌唱
众手浇开幸福花
革命人永远是年轻
我们走在大路上
第五集
祖国颂
祖国一片新面貌
逛新城
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
乌苏里船歌
边疆处处赛江南
人说山西好风光
我为祖国献石油
北京的金山上
满怀深情望北京
学习雷锋好榜样
挑担茶叶上北京
在一起(彝族)
唱支山歌给党听
草原讚歌
我为伟大祖国站岗
毛主席的战士最听党的话
沿着社会主义大道奔前方
第六集
祝酒歌
双脚踏上幸福路
党啊亲爱的妈妈
打起手鼓唱起歌
在希望的田野上
年轻的朋友来相会
青春啊青春
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
人民军队忠于党
说句心里话
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
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
赶圩归来啊哩哩
我热恋的故乡
黄土高坡
歌声与微笑
今夜无眠
我爱你中国
第七集
春天的故事
故乡的云
我的中国心
吐鲁番的葡萄熟了
美丽的草原我的家
我爱你塞北的雪
军港之夜
小白杨
父老乡亲
再见大别山
青藏高原
今天是你的生日
好大一棵树
爱的奉献
你是这样的人
公僕赞
我和我的祖国
大地飞歌
第八集
走进新时代
大中国
东方之珠
七子之歌
祝你平安
常回家看看
咱老百姓
绿叶对根的情谊
我们是黄河泰山
姐妹弟兄
众志成城
为了谁
当兵的人
颂歌献给亲爱的党
红旗飘飘
好日子
举杯吧,朋友
第九集
中国中国鲜红的太阳永不落
妈妈教我一支歌
最美的歌儿唱给妈妈
爱我中华
两岸一家亲
中国人
相亲相爱
我要去延安
天路
西部放歌
共和国之恋
五星红旗
祖国不会忘记
卢沟谣
好男儿就是要当兵
中国进行曲
迎风飘扬的旗
第十集
在灿烂阳光下
盛世钟声
神州共举杯
北京欢迎你
我和你
世界
你是一面旗帜
追寻
国家
祖国慈祥的母亲
祝福祖国
祖国颂
母亲
阳光路上
同人民在一起
江山
走向复兴

着作权问题

40年前,歌唱家郭颂首唱的《乌苏里船歌》歌颂和宣传了勤劳善良的赫哲族人民,唱红了大江南北。1999年11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主持人宣称《乌苏里船歌》为郭颂创作。郭颂在其他出版物上也把自己署名为作曲者。节目播出后,在赫哲族民众中引起很大反响,他们认为,《乌苏里船歌》应属赫哲族民歌。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将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政府、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告上法庭,称其侵犯了着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着作权一事作出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乌苏里船歌》的原型是赫哲族的传统民歌《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 ,两者曲调有90%相似,属于改编;被告认为,《乌苏里船歌》从无到有,是个人原创。
对于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认为,其代表赫哲族人主张权利,被告则认为乡政府不是本案诉讼适格主体。
200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其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2.郭颂、中央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3.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4.郭颂、中央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各1500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创和改编均是着作权法规定的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智力活动,但是因为投入的智力劳动不同,作者对形成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一部作品如系原创,则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着作权;如果改编,则作者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要受原作品着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就会构成侵权。在本案中,经双方同意,受法庭委託,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作出鉴定认为,“《乌苏里船歌》是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因此,被告在使用该作品时应注明该歌曲曲调根据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因其未履行该义务,故构成侵权。
法院还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最基本的特点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于特定区域或民族之中,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的群体作品,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虽无法确定其创作作者,但可视为是特定民族群体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权和着作权应该属于产生作品的群体或民族。因此,本案中赫哲族人是赫哲族民歌《想情郎》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作为赫哲族部分群体权益代表的赫哲族乡政府,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侵害时,鑒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赫哲族公众的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是我国着作权法颁布后首例涉及民间文艺作品的着作权侵权纠纷案。本案判决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上确立了如下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