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年,为维持治安秩序,英国议会通过治安法,决定在伦敦等地创立警察,要求每个郡都建立警察队伍。警察的最高领导是内政部长。英国警察只效忠女王,不受政府领导。英国警察实行分散制,在52个郡设立了警察局,其中英格兰和威尔斯43个,苏格兰8个,北爱1个。
伦敦地区的警务由伦敦警察厅和金融城警察局管理。此外,英还设4个特别警察局,分别为大不列颠交通警察、国防部警察、民用核能警察和苏格兰犯罪与毒品管制局。伦敦警察厅的人员在全英格兰和威尔斯境内都有管辖权,而拥有自己的特警队的地区,如国防部及其他地区的地方警察部门,也包含在内。
地方警察机构的最高层由警察局长、联席会议、财务机构组成一个相对制约的三角组织体系。内部机构主要为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文职警察组成)和指挥部、行动部、刑事犯罪调查部及社区部等,最基层的为巡警、社区警察。正规警察、文职警察、社区警察各占三分之一左右。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英国警察
- 级别数:9
- 内部机构:法务部、财务部
- 种类:正规警察、志愿警察
英国警察制度
注:下列资料摘自中国驻英大使馆网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及百科编辑人不为其準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英国皇家警察旗帜

警力
英国没有统一的警察部队,根据地域界限划分设52支警察队伍,其中英格兰和威尔斯43支,苏格兰8支,北爱1支。伦敦地区的警务由大都市警察部队(Metropolitan Police Force)和金融城警察部队(the City of London Police Force)管理。此外,英还设4支特别警察队伍,分别为大不列颠交通警察(British Transport Police)、国防部警察(Ministry of Defence Police)、民用核能警察(Civil Nuclear Constabulary)和苏格兰犯罪与毒品管制局(Scottish Crime and Drug Enforcement),特别警察仅享有非常有限的权力。
警察队伍构成
英国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警察分为三种:正规警察、志愿警察和社区服务警察。
正规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正规警察享有警务人员的全部权力,是警察队伍的主要力量。英现有正规警察143,000人(数据来源:内政部网站)。正规警察、志愿警察和社区服务警察
志愿警察(Special Constable):指兼职志愿警察,拥有自己的全职工作,业余时间义务执行警务,着制服,与正规警察具有相同的权力,领取一笔补助金。英现有志愿警察13,000人(数据来源:内政部网站)。
社区服务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社区服务警察是全职警察,只享有正规警察的部分权力,负责维护社区安全和阻止反社会行为。英现有社区服务警察7000人(数据来源:内政部网站)。
警衔
英警务人员在法律上不论级别,均称警察(Constable),按警衔分,共9级,依次为:
●警察局长(Chief Constable)
●副警察局长(Deputy Chief Constable)
●助理警察局长(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
●高级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警司(Superintendent)
●高级督察(Chief inspector)
●督察(Inspector)
●警长(Sergeant)
●警员(Constable)
伦敦大都市警察厅的警衔设定与地方警察管理局略有不同,其最高级别警衔为警察总监(Commissioner),其下依次为副警察总监(Deputy Commissioner)、助理警察总监(Assistant Commissioner)、副助理警察总监(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和总警司(Commander)。在高级警司以下与地方警察管理局警衔相同。其中,伦敦大都市警察厅单独设立了总警司一职,其地位和待遇与地方警察管理局助理警察局长相同。
制度中的职责
英警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负责调查案件、逮捕和拘留、拘禁、审讯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释放嫌疑人,指控嫌疑人或将案件转交刑事检察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由皇家刑事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指控。
调查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将立即派员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调查事项包括:录取目击证人口供、对案发现场拍照、採集现场指纹、脚印等证据和验证身份。
警方在调查时需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和资料收集在一起,以供原告和被告律师法庭使用。
1)警察机关的调查权力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可使用的权力有:
●拦截和搜查:如犯罪涉及严重暴力,即使某人不是直接涉案的嫌疑人,警方也有权对其进行搜查。
●监视:最常用的两种方式是交通数据监视和直接监视
●搜查住所:警方无需批准就可以搜查嫌疑人的住所,但需要提供理由
●没收财产:如财产为非法所得或构成涉案证据,警方可没收该财产
●不论有无批准,行使逮捕权:如警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涉及偷盗、谋杀等严重犯罪,可在无批准令的情况下将其逮捕
2)调查时间
警方对案件的调查可能需要几个月,如认为进一步核查有必要,时间可能会更长。警方会关注案件的进展,并同其他类似案件或犯罪行为联繫起来。
如警方觉得没有足够证据可以找到或起诉嫌疑人,可能会决定放弃调查。如日后获得更多证据,也会重开此案。
拘留
不论有无批准令,警方可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如涉及如谋杀之类的严重犯罪,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出具逮捕令,但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警方仍可以录取指纹,或以有合理理由怀疑嫌疑人涉嫌犯罪为由将嫌疑人拘留。
如嫌疑人为未成年人(17岁以下)或精神病人,在审问和搜查期间,须有一名“适当成年人”在场,以协助嫌疑人明白正在发生的事情。“适当成年人”一般指嫌疑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适当成年人”不能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建议,如嫌疑人已向其吐露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则该人不适合担任此角色。
如没有父母、监护人或社会工作者担任“适当成年人”这一角色,警方需从志愿者名单中挑选一名“公正成年人”承担此项工作。
审讯
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对其展开审讯,审讯过程会被录製。如嫌疑人同意,其律师也可在场。嫌疑人可以要求定时休息,并有权对审问保持沉默(Right of Silence)。
警方可不经嫌疑人同意,採取其指纹、唾液、鞋印和照片等样本。
在一些案件中,警方可能需要提取嫌疑人的血液、尿液、牙样等私人样本,但需经嫌疑人书面同意和督察的批准。如嫌疑人拒绝,可能会对出庭辩护不利。
警方根据需要也可对嫌疑人进行“近身搜查”,即除掉嫌疑人身上的衣物。这需要由同性警员来执行,并在通常情况下争得嫌疑人同意。但当警方判定有危及生命情形时,譬如,怀疑嫌疑人身藏兇器或藏有吸食用毒品,可不经嫌疑人同意而对其进行“近身搜查”。
警方会将採集的样本储存在资料库中,并可能会在嫌疑人下次被逮捕时使用。
指控
如警方无足够证据对嫌疑人提起指控,嫌疑人可在满足警方保释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保释。此保释无需嫌疑人向警方支付保释金,只需在警方传唤进一步审问的情况下返回警察局。
如警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需决定是由警方起诉还是要取得刑事检察院的批准。如案件性质不很严重且嫌疑人已坦白认罪,警方可直接起诉该嫌疑人而不必首先争得刑事检察院批准。其他案件均需交由刑事检察院审查决定并批准对嫌疑人的指控。
警方如指控嫌疑人,会向嫌疑人提供一张起诉状,说明嫌疑人所犯罪行。
英格兰和威尔斯推行“无罪判定”的司法原则,即如果嫌疑人被控犯罪,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仍被认为是无罪的,称为被告(Defendant)。
拘禁或保释
嫌疑人被起诉后需要出庭受审。警方会决定是否释放被告、允许被告获得保释或将其拘禁至开庭。
保释分有条件保释和无条件保释两种。如被告被警方判定有再次犯罪、逃避出庭、威胁证人或阻碍司法进程的危险,会得到有条件的保释。保释期间,嫌疑人的自由会受到一定限制,通常如保持同证人住所的距离或软禁在家。如警方认为被告不会再犯罪、会按时出庭且不会影响司法程式,会允许被告无条件获得保释。
如被告被控犯有严重罪行,警方会拒绝将其保释并将其拘禁到审判为止。如被告被判刑,被警方拘留的时间会从刑期内减掉。
获得保释的被告会得到一张保释证,写明应在何时到哪个法庭出庭。
如被告未遵守保释条件或未按时出庭,其行为会被认作违反保释规定,警方会重新将其拘捕监押并撤销给与其的保释。被告以后将无法再次获得保释。未按时出庭也会被视作刑事犯罪而被起诉。
拘留期限
如无证据指控,警方对嫌疑人的拘留不能超过24小时;如经警司授权,可将此期限延长至36小时;经地方法院法官授权,可延长至96小时,96小时后,警方需对拘留原因进行审议,如原因不复存在,则需立即释放。
如警方系根据2006年《反恐法》(TERRORISM ACT 2006)拘留嫌疑人,可在无指控的条件下将嫌疑人拘留最多28日。
嫌疑人的权利
嫌疑人在被审讯和拘留期间,拥有如下权利:
●从律师处获得建议和协助。具体方式有:请警方联繫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一般都是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契约的律师,非受僱于警方,24小时当班,提供免费法律建议。值班律师得到警方讯息后,会打电话、派代表或亲自到警察局同嫌疑人见面,并可能在整个审讯过程中提供协助;请警方提供当地律师名单;请警方联繫自己的律师或自己曾听说过的律师。如嫌疑人提出法律建议的协助请求,在嫌疑人同律师谈话之前,警方一般不会审讯嫌疑人,嫌疑人也可拒绝回答问题。如案情严重,且经高级警官同意,嫌疑人需在到达警察局后的最多36小时内同律师取得联繫(如涉嫌恐怖主义,最长时间为48小时)。
●电话通知亲友自己被拘留的讯息。
●食物和锻鍊。
●温暖、清洁并设有床位的囚室。
●每24小时至少休息8小时。
●请警方提供自己的权利说明书,或向警方谘询根据1984年的《警务和刑事证据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警方应遵循的执法标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