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9时30分许,广州交警白云一大队警察在白云区同泰路执勤,在对1辆外地牌照(经查是假牌)机车进行检查时,该驾驶员突然持斧头暴力抗法。警察经鸣枪警告无效,向嫌疑人开枪,击中嫌疑人。该嫌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2014广州男子持斧暴力抗法事件
- 地点:广州市
- 时间:2014年11月5日
- 结果:男子被警方给击毙
案件进展
据郑州凯伦企业管理谘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以暴 力 方 法 抗 拒 或 者阻 碍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暴力 袭 击 人 民 警 察,危 及 人 民 警 察 生 命 安 全 的,可以使用武器。
法律规定
15种情形下警方可开枪
我国规範警察使用枪枝的法律规定有《人民警察法》、《枪枝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 抢夺、抢劫枪枝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使用枪枝、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枝、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 实施兇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 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兇或者脱逃的;
●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兇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 犯罪分子携带枪枝、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