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山东省工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9-04-05 18:47:57 百科

山东省工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工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是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的试行规定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範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等有关档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工商部门依据职责行使监督检查权所涉及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各业务职能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含上级交办专项执法检查)以外,其他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全面检查、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全面检查,是指实施抽查检查时要全面实行工商各业务职能机构的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权责明确,是指综合执法检查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应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业务职能机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画、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省局综合监管机构(具有企业综合监管职能的处室)负责全省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牵头制定省局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画,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并协调、组织抽查工作开展;其他业务职能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省局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画,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工商总局和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省局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支持市场主体分类、分事项检索和抽取。
第八条“双随机、一公开”实行电子化运行模式。综合监管机构会同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发、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软体系统,并实现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互联共享。
第九条省局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录库应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处室、岗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及期限等,并将相关内容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省局各业务职能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综合监管机构提交本业务条线年度抽查工作计画,由综合监管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形成全局年度抽查计画,并经省局局务会审议确定后实施。年度抽查计画,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範围、抽查的内容及方式、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和要求等。
第十一条省局实施年度抽查计画,由综合监管机构牵头负责,各相关业务职能机构和信息中心配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软体系统,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摇号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并进行随机匹配。
第十二条建立执法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迴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检查的,应通过再次随机摇号匹配的方式,确定递补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实施年度抽查计画,可採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对高风险且被工商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或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工作,一般应採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并按照业务专长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为防止过度检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企业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其他事项抽查比例由各业务职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应实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十五条随机抽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採取书面检查、网路监测、检验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随机抽查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委託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徵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各业务职能机构对其委託行为和採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对依法应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应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4日。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