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的简称。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颁布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全文分为“总则”,“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货币发行管理”,“利率管理”,“存款、贷款、结算管理”,“违法处理”和“附则”等,总计六十三条。
它的主要内容概括为: (1)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并具体规定了其十二项职责;(2) 明确各专业银行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从事其分工範围内的业务活动,并规定了它们的基本职能;(3) 明确了信託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经中央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设立的程式和要求,规定了它们业务经营活动的範围;(4) 对货币发行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存款原则、贷款审批制度、存款準备金制度作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