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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2019-12-07 07:32:21 百科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 目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 条例:9条
  • 受用人群:企业法定代表人
  • 类别:管理条例

制度细则

第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託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进行限制和对相关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的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分为限制性警示和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两个部分。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系统工作提示等知悉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限制性警示,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登记: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二)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四)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办理注销登记时自动生成)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吊销营业执照时自动生成)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八)擅自设立的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取缔无照经营,自动生成)
(九)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缔无照经营,自动生成)
(十)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对被吊销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限制性警示,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办理相关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登记。
(一)违反《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摄製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被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违反《音像製品管理条例》被吊销《音像製品出版许可证》、《音像製品複製许可证》、《音像製品製作许可证》、《音像製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六)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被吊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之日起未逾5年的。(根据注册部门相关业务或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予以记录,并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评选、考核活动需徵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时,出具有关记录证明或意见:
(一)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被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年内不履行组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拒绝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或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与评选、考核活动等签署意见时,要写明参选(评)人在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事由、种类、次数等)情况;企业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準、法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情况;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
出具的记录证明或意见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的名称,企业违法的事由、处罚(处理)的情况、处罚(处理)时间、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单位等。(见附属档案)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的使用和管辖,由同级注册部门和企业监管、外资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监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企业申请登记时,出具有关证据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由注册部门和企业监管、外资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经过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局长批准,可以解除警示。若实施警示的机关与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机关不属同一机关的,应先由实施警示的机关解除警示后,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机关方可受理企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对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实施警示管理,并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办理董事、监事、经理的备案。

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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