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由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印发,共十一条,自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5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泰安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印发时间:2015年3月26日
- 实施时间:2015年3月26日
办法发布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高新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科室、支队: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170号)档案精神,市安监局制定了《泰安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6日
办法全文
泰安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以下简称“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工作,鼓励社会参与监督,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70号)档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安监局各科室(支队)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信息,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引发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依法规範、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非法违法企业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对上一季度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在市安监局网站(泰山安全网)和泰安市主流媒体发布。
第五条市安监局各科室(支队)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信息,以及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信息,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以统一格式(见附属档案)提供给市安监支队。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负责每季度汇总、整理和审核非法违法企业信息,拟定信息发布内容,并报市安监局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时将信息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安监部门通报,作为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联繫有关媒体单位对外发布信息,监察支队负责信息发布后社会舆论的採集分析工作。
第六条非法违法企业信息的公示期一般为一年。公示期满,企业未按要求整改,或屡查屡犯的,由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依法从重处理,并长期公示直至非法违法行为全部整改完成。
第七条非法违法企业信息的核销。
(一)公示期间,企业非法违法行为整改完成的,由企业逐级向市安监局提出核销申请并附整改材料,监察支队会同相关科室、有关单位组织核查。
(二)监察支队将核查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市安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核销。对核销的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在市安监局网站(泰山安全网)撤销原信息,并在市安监局网站(泰山安全网)、原公示媒体上公布企业非法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第八条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代替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应对查出的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建立完善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登记台账和档案,留档备查。监察支队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健全已公示非法违法企业信息档案。归档资料主要包括信息来源过程中的原始材料、企业整改申报材料、整改情况核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
第十条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