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编制,旨在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
-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 档案号:冀政办[2005]33号
- 属于: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
(地方法规)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範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地震应急工作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和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作用。
地震应急要依靠人民民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 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作为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準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本级应当进入地震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在省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作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公室,按规定职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预警和预防机制
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省地震局对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组织震情跟蹤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準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蹤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採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採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準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应急回响
4.1分级回响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回响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回响,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回响,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回响,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回响。在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回响级别的许可权:Ⅳ级回响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回响由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I级回响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Ⅳ级、Ⅲ级回响由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Ⅱ级、I级回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地震局负责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
省民政、公安、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通信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路,获取地震灾害现场信息。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等通信设备赶赴地震现场,保持地震现场与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採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 I级、Ⅱ级回响
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1.1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民众,维护社会稳定。
4.4.1.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向震区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省军区;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4.4.1.3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履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4.2 Ⅲ级回响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4.4.2.1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启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2省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4.3 Ⅳ级回响
在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4.4.3.1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启动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2省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寻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採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地震局协调并建议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大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省军区迅速协调驻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河北总队迅速调集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进行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路、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範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4.8民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制定民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式、行动的具体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範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民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採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迅速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地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巨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徵、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準确的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徵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由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路,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各级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準备。
省通信管理局儘快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儘快恢複本部门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资料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大队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设区的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及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儘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市级及以下电力主管部门,儘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与有关部门协调紧急调度大电网供电,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运输、道路、桥樑及其它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儘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治安保障
武警河北总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武警河北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军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2.8物资保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供应。
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民政厅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做好省人民政府应急资金準备以及应急拨款準备;做好省人民政府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地震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範围、程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和其它空地规划设定紧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省地震局、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省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地震局地震应急专家队伍、设区的市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省、设区的市地震应急后备专家队伍以及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大队,服务于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评估、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动态跟蹤、地震趋势判断,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6.4.2培训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4.3演习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6.5.1监督检查
由省地震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6.5.2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附则
8.1制定、修订与管理
该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8.2实施时间
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