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针对性地规範商品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儘可能避免在网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201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範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加强和规範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法律全文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範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5〕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际网路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的要求,加强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範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路商品抽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建立开放、规範、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依法规範网路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网际网路交易环境,促进网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监管,逐步规範。在发展中逐步规範,以规範促健康有序发展,依法履行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有序开展网路商品抽检,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网路市场环境。
--问题导向,重点抽检。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深入排查网路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科学确定抽检範围和重点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路商品抽检。
--随机抽查,互动结合。坚持“以网管网”,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抽查监管。强化线上线下结合,同步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能。
--源头追溯,社会共治。及时公布网路商品抽检结果,强化源头追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促进经营者自律、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推进区域协作,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
二、网路商品抽检的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路商品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网路商品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网路商品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路商品经营者经营商品的抽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营商品的抽检,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抽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託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三、网路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
网路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依照本意见执行,对本意见未规定的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通过网路商品经营者的实体店或者仓储地抽取样品的,依照《抽检办法》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抽查的网路商品经营者,加强网路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投诉、有关组织反映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组织开展网路商品抽检,制定抽检工作计画并确定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及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买样人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或者消费者等。抽检实施方案可作为买样人报销费用的依据。
(一)样品的抽取。
网路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路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路商品经营者。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订单编号等,并明确其接受备份样品退货的义务。
对网路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路交易过程要採用网路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对商品拆包查验、封样等应当全程录像并留存。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电子单据及信息等相关证据信息予以确认,协助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及日誌,为网路商品抽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
(二)抽检结果的通知。
组织实施网路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路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三)复检的申请与办理。
被抽样的网路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官方网站公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未在期限内申请复检或者放弃复检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四、网路商品抽检结果的后处理
(一)抽检结果的公布及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路商品抽检结果。网路商品抽检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检网路商品经营者、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检的,同时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网路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辖区内执法依据。
(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
对经网路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路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网路商品经营者採取警示、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準的商品名单后,被抽检的网路商品经营者、被抽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该商品的经营者及辖区内线下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立即採取措施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
网路商品经营者无法联繫的,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可根据商品不合格的情况,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检网路商品经营者的虚拟店铺实施商品信息删除、禁止、断开连结等措施;非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如需採取措施制止网路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禁止或者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三)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网路商品经营者线上线下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侵权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因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中需要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或鉴定的,不适用《抽检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
五、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路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的提升。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繫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採取技术手段确保网路商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和安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协助做好网路商品抽检和执法办案等工作。
(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开展网路商品抽检、抽检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网路商品经营者,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採取相关措施。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网路商品抽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处罚网路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规範网路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可以有效激活消费潜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发展新空间,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增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网路商品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监管力量,抓好网路商品抽检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制度机制。各地要加强对网路经济发展现状的研究,鼓励新型业态发展,逐步规範网路市场秩序。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抽检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推广随机抽查的规定,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网路商品抽检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及时公布网路商品抽检结果,发布消费警示提示,不断提高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监管水平。网路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参见附属档案。
(三)促进社会共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提高执法效能;发挥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有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共同开展消费教育引导,促进社会协同共治;教育和鼓励网路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履行商品质量保障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路消费环境。
附属档案:网路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
工商总局
2015年11月12日
答记者问
《关于加强和规範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範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监管,规範工商部门开展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提出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幺?
杨红灿: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增加了就业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随着“网际网路+”时代的到来,网路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规模呈爆炸式增长的趋势。2014年,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网际网路普及率为47.9%,网路购物的用户达3.61亿人,网上零售额达到2.8万亿元,占同期社会零售总额的10.6%。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也对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规範,今年5月4日专门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对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意见。10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对包括网路市场在内的市场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对监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网际网路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和市场秩序不规範等问题,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始终关注并不断加强对包括网路商品在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去年以来,制定出台了《网路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针对性地规範商品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考虑到网路交易的特殊性,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对网路交易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规範网路商品交易行为,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记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总局同步实施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请问《意见》与《抽检办法》是如何衔接的?
杨红灿:国家工商总局非常重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及时出台了包括《抽检办法》在内的三部规章。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施行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抽检办法》是工商部门规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专门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同样适用于网路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意见》是总局的规範性档案,针对网路抽检中无法适用《抽检办法》的一些特殊程式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网路购物的抽样以及通知经营者等。因此,《意见》规定网路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依照该《意见》执行,对该《意见》未规定的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将根据行政执法的情况,适时启动《抽检办法》的修订工作,将网路商品抽检一併纳入规章来规範。
记者:请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杨红灿:《意见》主要有六个部分。一是对网路商品质量抽检明确了“依法监管,逐步规範。问题导向,重点抽检。随机抽查,互动结合。源头追溯,社会共治”的总体要求,强调了要在商品质量监管中推广随机抽查,规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能。二是确定了网路抽检的管辖原则,明确了网路抽检由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登记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可以对通过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质量抽检。三是明确了网路抽检的样品抽取程式、抽检结果处理以及复检程式。四是明确了对网路抽检结果的运用,规定了抽检结果的公布及效力、不合格商品的处理範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五是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交易商品质量的主动管理责任,建立协助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协助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等义务。六是对工商部门开展网路抽检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记者:请问《意见》对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杨红灿:《意见》将网路商品抽检确定为由网路商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工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包括网路商品交易在内的流通领域经营者开展商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本辖区依法登记的网路商品经营者开展抽检,也有利于对网路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落地查处。
《意见》还规定,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自营商品以及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自然人经营的商品,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抽检。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发挥对平台经营者的监管作用,促进平台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记者:《意见》对于网路交易商品抽检的样品如何获得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杨红灿:网路商品抽检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样品的抽取上。网路交易不同于实体店经营,没有面对面交易的过程。按照《抽检办法》的要求,一般的抽检工作应当由工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共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封样并签字确认,而网路抽检通过网路交易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与网路商品经营者并不见面,无法共同参与样品的抽取工作,同时为了确保抽取样品的随机性,工商部门不能事先将抽检工作信息通知经营者。因此,《意见》强调了网路商品抽检要制定抽检计画并确定实施方案,随机确定网路商品经营者,事先明确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避免抽检的随意性。同时《意见》还规定要将网路交易的相关过程及信息、收取样品后的拆包查验以及封样等全程记录,留取执法证据。
《意见》也考虑到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知情权,规定了封样后工商部门应当通知经营者抽检任务及与样品购买相应的订单号等,以便其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
记者:《意见》在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杨红灿:网路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要按照《抽检办法》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经营者。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保障相关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样品的,《意见》规定了要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便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开展内部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相关执法。
《意见》还针对抽检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生产者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内容。这样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经营者的权利,又有利于其配合和监督工商部门监管执法。
记者:《意见》对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运用和后处理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杨红灿:《意见》强调了抽检结果的线上线下融合,共同适用。对于抽检发现不合格商品的,要求线上线下同时停止销售等。对于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準的商品,要求被抽检的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该商品的所有经营者、辖区内的所有经营者都要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扩大了抽检结果的适用範围,提升了网路商品抽检的效能。
记者:《意见》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确了哪些义务?
杨红灿:《意见》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路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的提升。同时也要建立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如实提供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採取相关措施,协助做好网路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记者:请问《意见》的制定听取了哪些方面的意见?
杨红灿:近年来,总局消保局部署北京、浙江、上海等地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对网路交易商品质量开展抽检工作,为规範网路抽检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总局先后多次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各地工商部门意见。今年7月,我们通过总局消保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徵求了意见。同时,消保局还就该意见徵求了阿里巴巴、京东商城、1号店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部分检测机构的意见,一些企业和个人也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网路向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消保局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很好地借鉴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应该说《意见》的出台是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记者:请问《意见》出台后,工商部门如何通过开展质量抽检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红灿:网路商品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加强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扩大消费非常重要,同时也是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意见》出台后,我们将积极指导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网路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依法公布抽检结果,严厉查办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并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让违法经营者曝光,通过信用约束,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的,从而更好地保护诚信守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发挥让信用创造财富的作用。
记者:请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幺?
杨红灿: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增加了就业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随着“网际网路+”时代的到来,网路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规模呈爆炸式增长的趋势。2014年,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网际网路普及率为47.9%,网路购物的用户达3.61亿人,网上零售额达到2.8万亿元,占同期社会零售总额的10.6%。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也对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规範,今年5月4日专门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对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意见。10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对包括网路市场在内的市场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对监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网际网路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和市场秩序不规範等问题,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始终关注并不断加强对包括网路商品在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去年以来,制定出台了《网路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针对性地规範商品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考虑到网路交易的特殊性,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对网路交易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规範网路商品交易行为,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记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总局同步实施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请问《意见》与《抽检办法》是如何衔接的?
杨红灿:国家工商总局非常重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及时出台了包括《抽检办法》在内的三部规章。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施行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抽检办法》是工商部门规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专门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同样适用于网路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意见》是总局的规範性档案,针对网路抽检中无法适用《抽检办法》的一些特殊程式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网路购物的抽样以及通知经营者等。因此,《意见》规定网路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依照该《意见》执行,对该《意见》未规定的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将根据行政执法的情况,适时启动《抽检办法》的修订工作,将网路商品抽检一併纳入规章来规範。
记者:请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杨红灿:《意见》主要有六个部分。一是对网路商品质量抽检明确了“依法监管,逐步规範。问题导向,重点抽检。随机抽查,互动结合。源头追溯,社会共治”的总体要求,强调了要在商品质量监管中推广随机抽查,规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能。二是确定了网路抽检的管辖原则,明确了网路抽检由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登记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可以对通过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质量抽检。三是明确了网路抽检的样品抽取程式、抽检结果处理以及复检程式。四是明确了对网路抽检结果的运用,规定了抽检结果的公布及效力、不合格商品的处理範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五是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交易商品质量的主动管理责任,建立协助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协助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等义务。六是对工商部门开展网路抽检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记者:请问《意见》对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杨红灿:《意见》将网路商品抽检确定为由网路商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工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包括网路商品交易在内的流通领域经营者开展商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本辖区依法登记的网路商品经营者开展抽检,也有利于对网路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落地查处。
《意见》还规定,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自营商品以及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自然人经营的商品,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抽检。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发挥对平台经营者的监管作用,促进平台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记者:《意见》对于网路交易商品抽检的样品如何获得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杨红灿:网路商品抽检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样品的抽取上。网路交易不同于实体店经营,没有面对面交易的过程。按照《抽检办法》的要求,一般的抽检工作应当由工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共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封样并签字确认,而网路抽检通过网路交易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与网路商品经营者并不见面,无法共同参与样品的抽取工作,同时为了确保抽取样品的随机性,工商部门不能事先将抽检工作信息通知经营者。因此,《意见》强调了网路商品抽检要制定抽检计画并确定实施方案,随机确定网路商品经营者,事先明确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避免抽检的随意性。同时《意见》还规定要将网路交易的相关过程及信息、收取样品后的拆包查验以及封样等全程记录,留取执法证据。
《意见》也考虑到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知情权,规定了封样后工商部门应当通知经营者抽检任务及与样品购买相应的订单号等,以便其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
记者:《意见》在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杨红灿:网路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要按照《抽检办法》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经营者。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保障相关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样品的,《意见》规定了要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便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开展内部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相关执法。
《意见》还针对抽检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生产者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内容。这样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经营者的权利,又有利于其配合和监督工商部门监管执法。
记者:《意见》对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运用和后处理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杨红灿:《意见》强调了抽检结果的线上线下融合,共同适用。对于抽检发现不合格商品的,要求线上线下同时停止销售等。对于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準的商品,要求被抽检的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该商品的所有经营者、辖区内的所有经营者都要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扩大了抽检结果的适用範围,提升了网路商品抽检的效能。
记者:《意见》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确了哪些义务?
杨红灿:《意见》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路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的提升。同时也要建立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如实提供网路商品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採取相关措施,协助做好网路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记者:请问《意见》的制定听取了哪些方面的意见?
杨红灿:近年来,总局消保局部署北京、浙江、上海等地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对网路交易商品质量开展抽检工作,为规範网路抽检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总局先后多次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各地工商部门意见。今年7月,我们通过总局消保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徵求了意见。同时,消保局还就该意见徵求了阿里巴巴、京东商城、1号店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部分检测机构的意见,一些企业和个人也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网路向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消保局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很好地借鉴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应该说《意见》的出台是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记者:请问《意见》出台后,工商部门如何通过开展质量抽检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红灿:网路商品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加强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扩大消费非常重要,同时也是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意见》出台后,我们将积极指导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网路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依法公布抽检结果,严厉查办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并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让违法经营者曝光,通过信用约束,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的,从而更好地保护诚信守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发挥让信用创造财富的作用。
内容解读
为加强网路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範网路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意见提出,在抽检的组织实施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抽查的网路商品经营者,加强网路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投诉、有关组织反映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组织开展网路商品抽检,制定抽检工作计画并确定抽检实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路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被抽样的网路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路商品抽检结果。对经网路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路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网路商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要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意见同时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要建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应协助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等义务。
消费纳入考核
当前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对巨观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消费对经济成长的贡献率达到60%,比上年同期提高了5.7个百分点,消费逐步成为拉动经济成长的主导力量。
马正其指出,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培育消费热点,需要最佳化消费环境,需要释放消费潜力,需要强化消费维权。他强调,国务院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是核心和关键。消费维权工作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既是民生保障工程,又是社会管理工程。
马正其在讲话中重点介绍了江苏经验。据了解,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民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民办实事重点工程、文明城市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以及财政预算编制项目。
江苏省工商部门还专门成立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34个成员单位,较好地保障了创建工作的有效运转,充分体现了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执政为民的坚定信心,进一步提升了监管执法效能。
马正其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借鉴江苏等地做法,成立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将放心创建活动作为政府行为,推动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新格局。
马正其指出,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培育消费热点,需要最佳化消费环境,需要释放消费潜力,需要强化消费维权。他强调,国务院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是核心和关键。消费维权工作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既是民生保障工程,又是社会管理工程。
马正其在讲话中重点介绍了江苏经验。据了解,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民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民办实事重点工程、文明城市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以及财政预算编制项目。
江苏省工商部门还专门成立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34个成员单位,较好地保障了创建工作的有效运转,充分体现了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执政为民的坚定信心,进一步提升了监管执法效能。
马正其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借鉴江苏等地做法,成立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将放心创建活动作为政府行为,推动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