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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12-15 00:06:24 百科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以及物价管理工作的工作部门,是非营利性行政机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地址:崇仁县
  • 属性:非营利性
  • 性质: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依法核定广告经营资格,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六)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的规範化管理与监督;
(七)依法组织管理经济契约,组织查处契约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九)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
(十)依法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类项目编制结构表(行政强制、裁决、徵收、备案等)


项目
名称
类别
法律
依据
收费(处罚)依据及标準
执法
主体
办理
程式
办理
期限
服务
指南
常见
问题
1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準、行业标準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準、行业标準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範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
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条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被检查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4
查封、扣留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行政强制
《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条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被检查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对有关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 扣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对容易腐烂、变质、易燃、易爆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可以按法定程式先行处理;(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行为,可以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物品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採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可以强制销毁侵权物品。实施前款第(三)、(四)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经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5
扣留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契约、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档案、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行政强制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四)查阅、 複製、 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契约、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档案、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扣留财物时,应当办理扣留手续。对投机倒把行为人交代的家存或者暂存的违法财物,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着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6
扣留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託运物资
行政强制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七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託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对投机倒把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7
暂停支付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
行政强制
《投机倒把行政处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8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契约、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通知开户银行暂停办理结算业务
行政强制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四)查阅、複製、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契约、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採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採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档案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9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强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採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複製、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0
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行政强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1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誌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奥林匹克标誌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誌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誌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2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誌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世界博览会标誌保护条例》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誌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誌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3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契约、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複製、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契约、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缔无照经营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和财物;(五)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4
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5
查封擅自设立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网际网路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製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採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採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採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行政强制措施複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7
查封、取缔非法从事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行政强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8
查封或者扣押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行政强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9
查封、扣押有严惩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行政强制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参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0
扣留、查封市场违法案件的违法商品
行政强制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违法案件时,可依法调查经营活动、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採取扣留、查封违法商品,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对扣留、查封的商品,可依法销毁、拍卖或者作价处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1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观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2
企业注册登记费
行政徵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準的通知》附属档案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準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驻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业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準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
三 、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準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準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準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準档案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
企业年检费
行政徵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5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準的通知》中附属档案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围的规定》“……第三、年度检验费标準: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
集贸市场管理费
行政徵收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收费起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準的通知》中“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收费标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围的规定,……二、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準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準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準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準。除这两项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
集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5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行政徵收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準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準的通知》中附属档案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围的规定……(三)、管理费的标準,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準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準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準。除这两项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6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行政徵收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準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準的通知》中附属档案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围的规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围作如下规定:一、登记费收费标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髮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二、变更登记收费标準。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三、补发营业执照收费标準。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準。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準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7
企业年度检验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複印件。”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
公司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备案
行政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行政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髮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
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改变备案
行政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档案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档案,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1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
行政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2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行政备案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
行政备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
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备案
行政备案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6
租赁柜檯的租赁契约备案
行政备案
《租赁柜檯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出租、承租双方应当将租赁柜檯的租赁契约提交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7
商品展销会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审查情况备案
行政备案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8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9
拍卖活动备案
行政备案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複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0
广告收费标準和收费办法备案
行政徵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準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準,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41
户外广告内容备案
行政备案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42
经纪执业人员聘用、解聘情况及执业记录备案
行政备案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契约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契约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室机构设定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档案起草、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信息宣传、政务督查、信访受理工作、财务管理和机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监察室
贯彻上级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精神;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制定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理民众来信来访;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研法规股
组织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局内设机构及基层分局的法制工作。。
市场规範监督管理股
组织规範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查处经纪违法案件;组织实施经济契约行政监管,负责经济契约争议的行政调解和契约示範文本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利用契约欺诈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对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和虚假广告。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
负责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和办法;指导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
负责蒐集、整理全局政务信息;抓好宣传报导工作,做好全局的信息化建设。
消费者协会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谘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教育并组织个私经营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维护个私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私经营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谘询与服务;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私经营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私经营者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私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工作,组织个私经营者进行自我管理;兴办个私经营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私经营者的生活。
后勤服务中心
服务机关后勤工作。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
查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的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核定在本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根据管理许可权核发营业执照,对在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申报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
公平交易局
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监督、协调和指导全局公平交易执法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山分局
(一)办理辖区内由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契约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契约纠纷;
(四)受理、审核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登记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定、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山分局
(一)办理辖区内由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契约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契约纠纷;
(四)受理、审核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登记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定、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礼陂分局
(一)办理辖区内由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契约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契约纠纷;
(四)受理、审核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登记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定、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上分局
(一)办理辖区内由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契约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契约纠纷;
(四)受理、审核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登记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定、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家桥分局
(一)办理辖区内由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契约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契约纠纷;
(四)受理、审核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登记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定、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马安分局
(一)办理辖区内由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契约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契约纠纷;
(四)受理、审核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登记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定、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孙坊分局
(一)办理辖区内由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契约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契约纠纷;
(四)受理、审核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登记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定、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地理位置

地址:县府西路18号
崇仁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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