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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製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3-23 23:02:02 百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製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製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发布的通知公告。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製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时间: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
  • 实行时间: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
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画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个体私营经济司联合在天津召开了营业执照印製管理工作会议,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营业执照印製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的营业执照,一律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 定点印製企业提供。非定点印製企业,不得印製供应营业执照。对擅自印製、供应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追查,并严肃处理。
二、各定点印製企业应加强营业执照印製各道工序的管理,制定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把好营 业执照印製质量关。印製的营业执照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负责销毁。定点印製企业不得将营业执照及配件销售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向非定点印製企业购买营业执照。
三、定点印製企业之间可以进行营业执照印製方面的生产技术协作,但禁止与非定点印製企 业搞协作经营,更不得将营业执照印製的有关技术、质量标準等要求泄漏给非定点印製企业。
四、各定点印製企业印製供应的营业执照,应在商定的价格範围内供货,不得擅自抬价或变 相涨价。
五、各定点印製企业应每半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营业执照印製供应契约执行情况。
六、为保障各定点印製企业有计画地安排营业执照的印製及资金周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应与定点印製企业签订营业执照订货契约,并严格履行契约,不得拖欠货款。
七、经商定,现对营业执照供应价格的幅度作如下调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价0.53 元至0.58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单价0.40元至0.44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塑胶封皮单价1.25元至1.30元;《营业执照》单价0.40元至0.44元;《营业执照》(副本)单价0.17元至0.19元;《营业执照》(副本)塑胶封皮单价0.80元至0.84元。
八、我局一九八八年三月下发的《关于印製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第41号) 中除有关供货价格予以调整外,其余条款仍应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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