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覆

2019-11-22 00:28:16 百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覆是1995-05-17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5-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档案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覆
(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覆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档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