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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代理

2019-05-01 04:42:31 百科

企业登记代理

企业登记代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具有代理资质的企业为新开办公司的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及其他手续。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企业登记代理
  • 实质:市场经济的产物
  • 工作:新开办公司的办理工商税务
  • 法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法定依据

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申请条件

⒈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⒉注册资金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⒊核省名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现放宽至100万。

申请材料

⒈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⒉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⒊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式

审查·受理—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省、市名称除外)

收费依据及标準

不收费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複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託事项、被委託人的许可权、委託期限。
⒊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複印件;
⒌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複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定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複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契约及房屋销售许可证複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複印件。
⒍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档案及身份证明複印件;
⒎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範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複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範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範围。
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複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範。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準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複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私营企业登记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⒈私营企业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⒉私营企业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档案
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善证明,申办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委託代理人的委託书;
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档案、证件。
⒉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职业状况证明:
⑶场地使用证明;
⑷验资证明;
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档案、证件。
⒊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⑶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书;
⑷合伙协定;
⑸出资权属证明;
⑹经营场所证明;
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档案、证件。
⒋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⑵主营单位营业执照複印件;
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档案;
⑷经营场所证明;
⑸验资证明或主营单位拨款证明;
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档案。
⒌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⑶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複印件;
⑷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託书及身份证明;
⑸经营场所证明;
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档案。
⒍申请变更私营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⑵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档案、证件;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範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
⒎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档案;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範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
⒏申请变更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变更经营範围,其变更后的经营範围不得超出主营单位的经营範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
⒐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档案;
变更经营範围,其变更后的经营範围,不得超出主营单位的经营範围,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
⒑申请私营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⑶完税证明;
⑷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⑸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档案。
⒒申请私营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⑶完税证明;
⑷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⑸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档案、证件。
⒓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⑶完税证明;
⑷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⑸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档案、证件。
⒔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⑴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决定书;
⑶完税证明;
⑷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⑸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档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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