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震信息网路运行管理,建立安全、稳定、健康的网路工作环境,保障网路运行质量,提高网路服务水平,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信息网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地震信息网路运行管理办法
- 目的:加强地震信息网路运行管理
- 依据法律:《地震信息网路管理暂行规定》
- 档案类型:条例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对各单位网路维护、网路安全、网路服务和网站管理等项工作提出基本任务和要求,各级网路管理和运行单位应统一遵照执行。各级地震信息网路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地震信息网路运行管理的工作细则。
第三条 网路日常运行与维护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全国地震信息网路运行管理;中国地震局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负责网路运行的技术协调与指导;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全国地震信息主干网运行的监督、技术指导和谘询工作;省级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地震信息网路节点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配备适量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管理、数据管理、网站管理、节点维护等工作,保证地震信息网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通过各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各级地震信息节点均需按照本办法纳入中国地震信息网路运行和管理,如有增减,需要由本单位网路主管部门向中国地震局信息网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已纳入运行管理的信息节点的运行。
第二章 网路维护
第六条 各单位应保证地震信息网路7×24小时的连续运行,网路运行维护指标:全国骨干网路和区域骨干网路连通率均不低于99%。
第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运行监控和值班制度,监控和值班内容包括机房安全(电源、温度、避雷)、网路线路状态检查、网路和节点流量统计、设备保养与维护、系统的备份、故障处理记录等。应填写运行日誌,保证日誌内容真实和完整。
第八条 各单位应对网路运行设备进行分类管理。设备分为核心层、接入层和用户层。核心层设备为承担全网运行连线、联通的设备,包括网路核心交换机、路由器、关键套用伺服器和存储等;接入层设备为连线用户和核心设备之间的设备,包括各类接入层交换机、节点路由器、网路边缘设备等;用户层设备为业务套用伺服器或用户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九条 各单位的网路运行部门应配置网路管理软体,网路管理软体监控各节点和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网管系统的运行状态数据不得人为进行修改,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网路安全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网路安全管理措施。规範用户网路使用行为,建立用户和网路服务登记管理制度,网路外部连线和对外服务需经过本单位网路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一条 网路运行部门需对网路外部连线和对外服务的安全性提出建议,监控网路资源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网路异常行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部署网路安全设备(如防火墙、IDS、防病毒网关等),保证7×24小时的连续运行,每周检查安全设备更新状态,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月要进行一次网路安全检查,对网路安全设备运行状况、入侵侦听情况、网路流量、病毒查杀情况统计,分析网路安全隐患,发布网路安全通告,採取防範措施,对各类设备的防病毒措施和补丁更新提出要求。
第四章 网路服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网路套用服务,包括DNS、FTP、EMAIL、NTP、VOIP、WEB等,各类套用服务无故障运行率应大于95%。网路运行部门应为本单位业务部门提供网路技术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拓展服务範围。
第十五条 各单位网路运行部门应制定套用系统维护技术手册、用户手册,保存各类网路服务工作日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提供数据共享服务,逐步建立数据服务流程,提供用户手册和数据目录。
第十七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套用各类项目的建设成果,不断拓展新的网路服务。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建立的所有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网站均需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网站应建立统一管理档案,明确网站内容审核流程,各单位应建立入口网站,逐步对各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网站进行整合。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网路运行部门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负责的网站提供系统维护、网路安全防範和网页栏目的技术服务。每月进行网站安全扫描,每月对网站的核心内容进行一次全备份。各单位应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对网站的更新情况、访问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网路主管部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网站运行检查,检查包括网站服务和安全情况等。
第六章 突发事件及故障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网路应急预案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当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据预案和制度能够採取有效措施,保证地震信息网路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故障处置内容包括网路设备异常、信道中断、网路服务异常、数据流异常等。区域网骨干网路中断并持续5分钟以上为一次网路故障,网路服务失效并持续10分钟以上为一次套用故障。同一设备或套用在24小时以内出现的连续故障,可以归併处理;由一个故障而引起的关联故障,也可以归併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运行故障处理流程,实现7×24小时故障回响,及时主动发现网路运行故障,在接到故障报警或报告后30分钟内启动故障回响流程。对本单位各类运行故障及时处理,记录故障处理过程,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明确不同级别故障报告範围,明确故障级别和处理对策,建立故障回响、故障通告和故障报告制度。
第七章 报告与产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网路运行档案。运行档案包括:运行负责人、网路拓扑、节点信道类型、节点代码、设备配置信息、网管数据、维护日誌内容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网路运行报告制度,按时汇总上报网路运行日报、月报和年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定期通过日报和月报汇总各单位的网路运行状态数据。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各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覆或澄清。
第二十七条 每天14:00前上报前一天的网路运行日报,日报包括:所有信道的中断统计、设备运行状态、网路服务运行状态、网路安全事件、网站内容更新、故障处理等;每月10日前上报前一月的网路运行月报,月报包括:网路运行概述、网路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年报包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画和运行管理建议等内容,年报应在下一年1月底前提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并规範本单位地震信息网的运行管理。对地震信息网路运行质量等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力、运行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