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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

2019-11-25 06:28:54 百科

怀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

怀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
支付管理规定
为规範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和《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等档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企业应开设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动报酬款,在工程开工前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款划入支付账户:
一次性划入。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20%划入,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12%划入;
分期划入。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先划入工程总价款的4%(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元的工程先划入400万元),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16%划入;市政基础设施先划入工程总价款的4%(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元的工程先划入400万元),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8%划入。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企业开设的支付账户、建设单位向支付账户划入资金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一併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提交上述证明资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条 实行银行定期代发劳动报酬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实行先签订劳动契约后进场施工制度,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劳动报酬支付表并公示。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申报)个人劳动报酬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根据由农民工本人、劳资专管员和施工企业共同确认的劳动考勤、劳动报酬支付表,委託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款拨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当支付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划转资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划转资金超过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可以採取停止施工等措施,并报告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经营风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督导。
第三条 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和保证金的交存、动用、补存和退付等工作。
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施工契约等资料到有管辖权的工程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保证金交存数额。交存数额为建设工程项目契约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市重点建设交通项目为工程项目契约价款(或总造价)的1.5%。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或以现金方式交存保证金。
按本规定向支付账户一次性足额划入农民工劳动报酬款的工程项目,可免交保证金。
第四条 规範保证金动用程式。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明细表,启动保证金动用工作。
银行保函担保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交存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全部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按比例先行支付。
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担保银行兑现了担保责任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取了保证金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银行保函或按实际提取保证金数额补交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担保责任解除或保证金返还申请。
第五条 建立拖欠劳动报酬企业“黑名单”制度。
加强部门联动,将严重拖欠劳动报酬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徵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採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準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六条 落实企业劳动报酬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契约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
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区重大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以上规定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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