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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2019-09-26 19:55:18 百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要求依法强化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规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加强药品市场管理,整顿和规範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中药材市场的整顿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1994-10-19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信息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1994]第285号
【发布日期】1994-10-19
【生效日期】1994-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2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要求依法强化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规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加强药品市场管理,整顿和规範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中药材市场的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第一条

必须高度重视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是关係人民民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当前,制售假劣药品、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已严重危害人民民众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安定及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必须採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民众用药方便、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持市场稳定、社会稳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切实负起责任。

第二条

做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顿工作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本地已登记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整顿,严格按照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程式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2、申请从事药品生产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式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申请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式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4、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依法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除外)。

第三条

规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1、严禁非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决不姑息迁就。对承包给个人经营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
2、严禁从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手中採购药品。对药品购销活动中利用回扣、折扣、佣金进行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打击。
3、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要与公安、卫生、医药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违法分子依法严惩,并选择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4、加强药品广告管理。对违反药品广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管理
1、对现有的中药材市场进行整顿,禁止设立中药材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市场。
2、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品种的管理。禁止出售国家限制销售的甘草、杜仲、麝香、厚朴等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製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诊断药品等。对非法出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把住质量关。对在市场上销售假劣药品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这次整顿和规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是国家为保障人民民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而採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整顿情况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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