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级储备食盐管理,保证市级储备食盐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有效发挥市级储备食盐在巨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冀发改经贸[2006]2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邯郸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 时间: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出台:邯郸市人民政府
- 类型:档案
邯郸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档案出台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制定的《邯郸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2011]57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食盐管理,保证市级储备食盐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有效发挥市级储备食盐在巨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冀发改经贸[2006]2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盐,是指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市食盐供求总量,稳定食盐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食盐。
第三条 市级食盐储备採取市场化运作模式,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食盐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食盐储备管理和储存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负责市级储备食盐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供销社下达市级食盐储备计画;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并对市级食盐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市供销社负责食盐储备计画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食盐常年储备总量安排4000吨,为达到国家规定标準的食用盐。
第七条 市级食盐储备由邯郸市盐业专营有限公司储存。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对市级食盐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食盐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市级食盐储存应达到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中对食盐储存整齐、通风、乾燥、避光的要求,有统一的防潮垫板和篷布,确保食盐质量和储存安全;
(五)对市级食盐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六)按照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储备食盐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第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食盐储备的数量,在食盐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市级食盐储备的品种,变更食盐储备的储存地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食盐储备各种损失等;
(四)擅自动用市级食盐储备,以市级食盐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 市级食盐储备入库成本为入库时的食盐实际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储备资金企由承储企业贷款解决,市财政局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市级食盐储存、轮换环节的费用及损失、损耗纳入承储企业正常经营範围,自负盈亏,市财政局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食盐储备採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储备与企业商业库存周转相结合,但承储企业必须保持食盐常年储备数量,保证各种应急情况的调配需要。
第十二条 市级食盐储备的日常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责任,确保储备食盐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做到食盐储备储得进、管理好、调得到、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对储备库点实行挂牌管理。储备库点门前悬挂“市级食盐储备库”标牌;库内明显位置需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等。
第三章 市级食盐储备的动用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食盐储备:
(一)全市或部分县(市、区)明显供不应求;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公共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食盐储备;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市级食盐储备的动用,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供销社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政府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食盐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市级食盐储备动用命令。
第四章 食盐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食盐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供销社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储备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市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对破坏食盐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食盐储备的违法行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部门
邯郸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制定的《邯郸县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2011】92号)。办法规定:县发改局、财政局、县供销社负责县级储备食盐的管理工作。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社下达县级食盐储备计画;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并对县级食盐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县供销社负责食盐储备计画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邯郸县食盐常年储备总量安排600吨,由县盐业专营公司承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