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发放推实名制是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近期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于拒不支付工资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为建立长效机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还将推行实名制,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农民工工资发放推实名制
- 性质:法律法规
- 发布单位: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
- 时间: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
基本信息
在建筑行业逐步推行从业人员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争议等方面筑起“防护墙”。
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将对辖区所有劳务公司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劳务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繫方式、劳务公司所承包的具体项目名称及发包方单位名称等。同时,所有劳务公司每月将定期报送建筑施工工地的劳动用工花名册及工资表,用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班组名称、班组负责人联繫方式、班组所有民工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繫方式及身份证号)、考勤表、做工单价及应发工资等。
主要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是否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契约情况等。对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还将向社会公布,并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也将及时依法处理。
此外,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
推行意义
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既是关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为此。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近期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于拒不支付工资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为建立长效机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还将推行实名制,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对于“实名制”一词听起来并不新鲜,那幺六部委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有啥重大意义呢?
其一、“实名制”能最大程度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近年来,随着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频发,造成不少社会问题,规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契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已经刻不容缓。城市要发展二三产业,离不开农民工,城市要加快发展,更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进城的速度就是城市发展的速度。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劳动力会越来越紧缺,谁拥有了农民工谁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农民工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主力军,然而就在他们辛勤付出的同时却时常得不到相应的回报。有些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的推出或将有效的最大程度的保障农民工的利益。
其二、重视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当前农民工在培训就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情仍时有发生。六部委将拟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充分的说明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解决好农民工外出务工遇到的最主要的困难和问题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必将会极大地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推动城乡共同繁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三、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解决好“三农”问题历来是党中央工作重中之重。“三农”问题不是“农业、农村、农民”的顺序,而是应该将顺序调换过来,即“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农民在“三农”问题中是第一位的,农业问题只是派生的。因此,解决了农民工的问题就解决了“三农”的主要问题。农民问题中的农民工问题找到了解决办法,再来解决农村、农业的问题就容易得多了。
农民工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它从农村中来,又做着城市的事,既然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提高到了关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总之,“推进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将会让农民工的心里更踏实、感觉更可靠、更放心的同时,节约了各部门监督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成本。对于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只要各地区、各部门真正把将国家惠农政策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的进程。
通知内容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製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契约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採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契约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2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月25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3年1月26日至31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档案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儘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範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格线化、网路化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2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繫人、联繫电话等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契约人数等,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3年1月31日前準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2年10月15日
相关评论
实名制是个好东西,通过银行卡发放也是个好办法。实名制可以防止工资被别人冒领,也能实现“一对一”的发放。这一做法在层级较多、分包现象普遍的建筑行业尤为重要。
比如,之前工资可能是由分包的小包工头集中领去,但又未能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造成发放的脱节。而银行卡发放则为实现实名制提供了技术支撑,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发放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这一点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之前县乡一级的教师工资经常被拖欠,造成大量教师罢课和上访,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由于一些政府挪用了教师的工资经费,将“吃饭钱”变成了“建设款”。解决的办法就是做到专款专用,减少发放的中间环节,由财政统一办理工资卡,直接发放到教师手中,并从根本上解决了欠薪问题。人社部等6部委推出的新策,用意与之大同小异。
不过,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环节在于,无论是实名制也好,还是银行卡发放也罢,谁来执行才是关键。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谁来做,决定着其前途。如果由用工方来执行,这跟直接发没有什幺本质上的区别,唯一的就是将现金变成了银行转付。在条件不方便的地方,办卡和取钱甚至会成为农民工的一种负担;而如果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期支付,而不受用工方的控制,那幺才能让工资实现直发直通。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建立一个受监管部门约束的支付平台,使信息能够被监管部门及时掌控,以便发现苗头后及时处置。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从人员名单的确立,到发放过程的管控,以及后续问题的跟进与处理,应当做到环环相扣。从时下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工资担保金”,或者是“工程保证金”,或者是其他预支付系统,抓好落实才是根本。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虽然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集中整治行动也开始了一轮又一轮,但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未能建立起一个系统而长效的机制。
从某种角度讲,措施的好坏不看广告要看效果,效果好的一个就管用,效果不好的十个也不管用。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有企业责任的问题,也有监管层面的问题。实行实名制度和银行卡发放有制度补缺的作用,如何将这一措施得到有效的实施,应属于监管层面思考的方向。否则不但无济于问题的解决,反倒会因此折损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