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震行政审批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省和市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和办理流程,规範市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许可权实施地震行政审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準则和在一定风险水準下抗震设计採用的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规划选址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项目的地震行政审批。
第二章审批事项
第五条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範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审批。
第六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
第七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行政审批
(一)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管理及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负责《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及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负责对省内国家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及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九条市、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行政审批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本辖区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範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选址审批;国家和省区域地震监测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範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报省地震行政审批办公室複审批准。
(三)依据国家或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和中国地震局或海南省地震行政审批办公室批覆的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批准档案,负责本市县辖区内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本辖区内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审批。
(五)负责辖区内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审批。
(六)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的备案。
(七)确定并向省地震主管部门上报本辖区内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章审批程式
第十条对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範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地震观测环境影响选址申请表》后,应根据建设项目位置和性质,通过现场工作,对项目选址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核心发《建设工程地震观测环境影响选址审批表》(进行专门的技术工作时间另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有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市、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后,开展建设工程场地现场勘查或地震安全评估,依据《工程场地抗震设防技术报告(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地震安全评估报告、地震动参数区划报告或抗震设防要求技术谘询报告)》在5个工作日核心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内容,否则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备案表》报市、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每季度末,市、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负责实施的地震行政审批结果报省地震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