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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2019-05-01 19:59:07 百科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经2016年2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4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定与规划配套、设定管理、经营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 类别:政府规章
  • 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 通过时间:2016年2月14日
  • 施行时间:2016年6月1日

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16年4月1日

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规範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範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定、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範围,由区(市)县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清洗站,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扶持与鼓励)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
鼓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
第五条(职责划分)
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设定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规划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用水、节水、排水等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周围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价格、国土、安监、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範围内的机动车清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
机动车清洗行业协会应当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清洗服务规範,协助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定与规划配套
第七条(设定选址)
机动车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
第八条(设定条件)
设定机动车清洗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範;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
(四)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城乡规划、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设定标準)
机动车清洗站应当符合以下设定标準:
(一)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定截水沟、三级沉澱池及污泥暂储设施;
(二)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採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採用防渗漏材料覆盖;
(三)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
(四)按规定设定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标识;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定机动车清洗站:
(一)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
(四)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五)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
第十一条(配套停车场设定要求)
新建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项目,三环路以内区域规划设定地下或者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五百个以上、三环路以外区域规划设定地下或者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八百个以上的,应当设定面积不小于一百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第十二条(专业公共停车场设定要求)
新建、改(扩)建城镇专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总数在二百个(不含)以下的,应当设定面积不小于一百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二百个以上的,应当设定面积不小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第十三条(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公共停车场规划许可手续,应当在拟定规划条件和核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将机动车清洗站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统一管理。
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範,将建设项目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纳入建设管理。
前款中的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既有停车场改造)
已建成的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地下配套停车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原地下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清洗站。
已建成的城镇专业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清洗站。
依据前两款规定增设机动车清洗站的,应当在清洗站建成后及时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纳入监督管理範围。
第十五条(其他场地配套设定)
新建、改(扩)建加油(气)站、充电站、公交中心站、客运汽车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基础设施的,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应当将机动车清洗站作为相应的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单位专用车辆清洗)
拥有一定数量的公共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垃圾运输专用汽车、工程车的单位,应当设定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站,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第三章 设定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巡查)
机动车清洗站的设定管理实行市场巡查、现场核实、资料归档等制度。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範围内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的市场巡查工作,及时收集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的以下资料複印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二)场地使用(含租用)证明材料;
(三)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方案;
(四)人员配备和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五)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範和经营项目价目表;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营业执照、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报告表、城镇排水许可手续。
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应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複印件时,应当自行複印,并承担複印费用。
第十八条(现场核实)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集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相关资料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及时组织同级规划、环保、水务、公安交管、安监等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核实主要内容包括设定选址、设定标準、用电系统、用水节水、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其整改,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动车清洗站,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该机动车清洗站的完整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资料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归入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经营终止)
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通过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经营要求)
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洗车、擦车及其他机动车美容服务活动应当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进行;
(二)门前人行道地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不得占道摆放物品;
(三)使用无磷洗涤剂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四)清洗站产生的洗车污水必须经过沉澱后排放到城市污水管道,不得流到清洗站外的区域;
(五)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和水质达标。
第二十二条(污物处理)
机动车清洗站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委託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无害化集中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二十三条(用水要求)
机动车清洗站洗车用水应当符合水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禁止从公共绿地取水桩、消火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居民生活用水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
第二十四条(停放秩序)
设定机动车清洗站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与洗车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应当规範车辆停放秩序。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示)
机动车辆清洗服务收费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自主定价。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临时占道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巡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同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部门协调)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城管、工商、环保、水务、价格、规划、建设、交通、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组成的机动车清洗站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信誉考核)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考核要求汇总相关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果,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分类公布考核结果。
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设定标準和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标準设定、违规经营机动车清洗站或者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污泥及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禁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设定机动车清洗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场地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代为恢复。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清洗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清洗站建成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不配合提供资料和占道经营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经营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保、水务、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监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

制定背景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2月14日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6月1日正式施行。制定该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我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地方立法处于空白状态。1995年市政府发布的规範性档案《成都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1995〕155号)实施近20年,不仅内容陈旧,而且存在许多管理空白,同时又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相冲突。该档案已于2015年3月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範性档案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88号)废止。国家层面上,也仅有住建部2011年8月发布的行业标準——《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範》(CJJ/T71-2011),没有全国性的机动车清洗站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我市机动车清洗站的设定和监督管理现状需要立法予以规範。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位居全国第二位,机动车清洗需求量大。据不完全统计,中心城区现有机动车清洗站963个,二、三圈层15个区(市)县的建成区现有机动车清洗站970个,全市总计1933个。但是,机动车清洗行业主要存在以下管理难题:清洗站选址困难、建站规模小、数量少,管理不规範;大量清洗站临街设定、占道清洗、乱停乱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许多清洗站乱排洗车污水、淤泥,污染环境;有的清洗站设在居民楼下,造成噪声扰民。通过制定和实施政府规章,科学规划、合理设立机动车沖洗站,加强机动车清洗监督管理,已势在必行。
(三)制定我市的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是对社会诉求的积极回应。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机动车清洗行业暴露出的管理问题反映十分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不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既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又是加强城市大气环境治理、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要求。

主要措施

(一)明确了设定机动车清洗站应符合哪些条件和标準
机动车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城区主次干道、交通拥挤地段、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设定机动车清洗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
2.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範;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
4.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城乡规划、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机动车清洗站应当符合以下设定标準:
1.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定截水沟、三级沉澱池及污泥暂储设施;
2.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採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採用防渗漏材料覆盖;
3.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这里的总面积不包含客户休息区和维修区)
4.按规定设定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标识;(这里的标识是指经市城市管理部门设计并报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行业LOGO标识)
5.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範及其它要求。(如现行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範》(CJJ/T71-2011)等)
(二)规定了哪些地方不準设定机动车清洗站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定机动车清洗站:
1.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这里的地上房屋是指上、下楼层或左、右、前、后墙壁紧邻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机动车清洗站的噪声影响居民生活。
2.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
是指规划的城市主次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也就是说,在这些区域不得设定机动车清洗站。
3.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
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的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是指依据《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範围。 在这些範围内不得设定机动车清洗站。
4.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5.其它依法禁止的区域。
(三)要求两类新建的停车场必须规划配建机动车清洗站
1.新建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项目,三环路以内区域规划设定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五百个以上、三环路以外区域规划设定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八百个以上的,应当设定面积不小于一百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三环路以外的区域,除了中心城区外,还包括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项所指的区域。这里的停车位总数是指地下和地面停车位数量之和。
2.新建、改(扩)建城镇专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总数在两百个(不含)以下的,应当设定面积不小于一百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两百个以上的,应当设定面积不小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四)明确了已经建成的配套停车场怎样增设机动车清洗站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办法出台前既有的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增设清洗站的程式和要求。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类停车场《办法》没有作强制性增设规定,而是由业主自愿增设。二是实际操作中,这些停车场的其他条件能满足第九条的要求,但车位数不一定能达到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要求,只要业主自愿增设,并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业主比例数,应该视为合法增设清洗站,以缓解洗车难的问题。
(五)将符合条件的新建停车场必须配套设定机动车清洗站纳入规划与建设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公共停车场规划许可手续,应当在拟定规划条件和核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将机动车清洗站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上述停车场如果不按本办法规定配套设定机动车清洗站,将不能取得停车场规划手续。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建设等主管部门”是指与清洗站项目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和电力系统建设密切相关的建设、水务、环保、经信等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範,将建设项目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纳入建设管理。并实现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六)明确了设定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本市机动车清洗站的设定管理实行市场巡查、现场核实、资料归档等制度。
1.市场巡查制度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範围内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的市场巡查工作,及时收集第十七条规定的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的资料複印件。经营者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现场核查制度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集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相关资料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及时组织同级规划、环保、水务、公安交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核实主要内容包括设定选址、设定标準、用电系统、用水、节水、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设定者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3.资料归档制度
经巡查收集资料、现场核查后,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动车清洗站,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该机动车清洗站的完整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资料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归入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七)实行信誉考核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考核要求汇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果,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分类公布考核结果。
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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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网站正式发布《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点击查看档案),该《办法》为成都市政府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画中的一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等五类区域禁设机动车清洗站;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机动车清洗站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新规的出台,将规範机动车清洗站的建设、管理乱象。针对新规,市城管委机动车沖洗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并表示,成都近期将联合整治不规範机动车清洗站。
五类区域禁设机动车清洗站
根据《办法》,机动车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城区主次干道、交通拥挤地段、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同时,禁止在下列区域设定机动车清洗站: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内;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
“《办法》把徵求意见中的‘紧临’改成了‘紧邻’,把四周的包括进去了,範围更广。比如一楼是商铺,二楼是住宅,不可以设定;左右是住宅的,中间不能设定。”市城管委机动车沖洗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禁止区域在规划上,对新建的清洗站进行了规範。
相关部门成立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明确,机动车清洗站在经营中,洗车、擦车及其他美容服务活动应当在室内或封闭场地内进行,污水不得流到清洗站外的区域,不得占道经营,做好污水处理,确保排水通畅,水质达标。清洗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需在经营场所进行明码标价。
据市城管委机动车沖洗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明确了相关的每个部门的职责範围。根据新规,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环评、排污许可等,水务部门负责用水、节水、排水等,共10个部门的职责,都做了相关规定。”记者了解到,这些相关部门还将组成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同时,街道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辖区範围内的机动车清洗活动进行管理。
《办法》中明确,未按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机动车清洗站的,将受到处罚。同时,建成后,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区设定机动车清洗站的,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代为恢复。未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将被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成都将联合整治不规範清洗站
“1995年到2004年期间,车辆较少,只有几十家清洗站,实行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2004年后,取消了行政许可,改为事后备案制度。”据市城管委机动车清洗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对机动车清洗站的管理上出现了很多弊病,“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污水横流等城市环境问题加剧,市民对清洗站的不规範经营,投诉举报日益增多。”该负责人分析。
针对这种状况,2013年开始,市城管委针对管理办法的修订,以及由于清洗站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我们发现,清洗站存在分布不均的问题;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
据该负责人介绍,经过每年的拉网普查,初步统计,全市共有近3000家机动车清洗站,但进行备案的却只有100多家。不仅如此,在面积和选址上,符合新规要求也不多。对此,成都将根据新规要求,对全市的机动车清洗站进行联合整治。“採取疏堵结合,对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已经建好的机动车清洗站的不规範经营行为,将开出整改单,进行规範、整改;对于新建的,将严格按照新规要求,进行备案管理。”该负责人表示,新规的出台,将规範机动车清洗站的建设、管理乱象,为市民提供一个更美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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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13)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发布,该《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悉,《办法》明确机动车清洗站在经营场所应明码标价,并且还对室内清洗站面积作了规定。
洗车场要过信誉考核关
《办法》要求机动车辆清洗服务收费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内容。若违反该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考核要求汇总相关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果,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分类公布考核结果。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五类区域禁设洗车场
《办法》要求,洗车场应当避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五类区域禁止设定洗车场: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办法还明确,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
排污不达标最高罚5千
《办法》中明确机动车清洗站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定截水沟、三级沉澱池及污泥暂储设施,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并按规定设定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标识。
同时,机动车清洗站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委託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无害化集中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若不按标準设定、违规经营机动车清洗站或者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污泥及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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