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第3版)》对原版培训教程做了全面的修改,重新设计了框架结构,除保留了各个章节部分内容外,增加了很多新知识和新技能,适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培训,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推荐辅导用书。本册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教材的常用法律手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
- 类型:经济法
- 出版日期:2014年2月1日
- 语种:简体中文
- ISBN:9787516709689
- 品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作者: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页数:382页
- 开本:16
- 定价:39.00
内容简介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第3版)》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图书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2012年12月28日)
二、行政法规和规範性档案
(一)综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
(二)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
(三)劳动契约与集体契约
劳动契约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契约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契约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集体契约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係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摘录)(1980年2月20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22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五)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六)劳动保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準(GB6441—86)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
(七)社会保险
1.综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6月29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9月6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2.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12月2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9月26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1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29日)
4.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係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
5.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12月2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範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6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12月31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12月31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
6.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3月7日)
(八)劳动争议处理与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複议办法(2010年3月16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
(九)其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
……
三、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2012年12月28日)
二、行政法规和规範性档案
(一)综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
(二)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
(三)劳动契约与集体契约
劳动契约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契约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契约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集体契约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係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摘录)(1980年2月20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22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五)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六)劳动保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準(GB6441—86)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
(七)社会保险
1.综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6月29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9月6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2.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12月2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9月26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1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29日)
4.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係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
5.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12月2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範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6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12月31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12月31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
6.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3月7日)
(八)劳动争议处理与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複议办法(2010年3月16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
(九)其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
……
三、司法解释
文摘
着作权页: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係不依法订立劳动契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準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準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契约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準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準的;
(三)解除劳动契约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契约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契约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係不依法订立劳动契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準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準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契约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準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準的;
(三)解除劳动契约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契约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契约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