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加强行政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加强行政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印发时间:2018年5月
主要内容
《通知》指出,制发行政规範性档案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係民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行政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提出,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防止乱髮档案。一是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许可权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範性档案。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範性档案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複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等。二是严控发文数量。严禁重複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併的儘量归併,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档案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档案,以档案“落实”档案。
《通知》明确,要规範制发程式、确保档案合法有效。一是加强制发程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规範性档案制发工作规範有序。二是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认真评估论证。三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档案,要公开徵求意见。四是完善行政规範性档案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五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製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六是行政规範性档案在通过或批准之后,及时公开发布。
《通知》强调,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健全行政规範性档案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行政规範性档案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範性档案进行清理。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製作用,将行政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印发时间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