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本办法共三十二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办法全文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範围,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範和重点区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防範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通信、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铁路护路联防责任。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工作,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履行铁路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查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
第七条铁路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和技术规範,统筹考虑当地城乡规划、产业布局、生态红线、征地拆迁及公用通信、电力网路等情况,避开人口密集区、企业工矿区等安全问题易发区域,研究制定保证铁路安全的设计和建设方案。
第八条铁路安全设施应当与铁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铁路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投入运营前,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採取设桩、封闭、绿化等方式建设铁路防护带和绿化带,对铁路路基实施安全防护。投入运营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誌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安全运行。
第九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组织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新建、改建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或者需要调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範围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或者自确定调整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和公告后,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和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誌。设立标桩和警示标誌等相关工作,应当在铁路安全设施验收或者铁路线路开通前完成。
第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或者废弃物、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500米範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飞行器等低空飘浮物体。
第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徵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定,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和施工安全规範,採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发生。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责任,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採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採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徵收或者拆除。因徵收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因拆除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定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定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塑胶大棚、广告标牌及废品站、垃圾场等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两侧水土流失潜在危险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採取水土保持措施依法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铁路桥樑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禁止采砂、淘金的範围,设定禁采标誌,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定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对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交通运输规划要求、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完备的基础建设项目,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设定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徵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擅自设定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报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及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与铁路线路交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铁路线路的,其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定,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铁路沿线的水利工程、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设施,其产权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养护,及时排除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铁路运输企业,并与其协商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新建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和通信线路不得跨越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既有的电力线路和通信线路,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与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迁移或者採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高速铁路穿越35千伏及35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区段的,铁路运输企业与电力线路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日常联合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协商处理,确保铁路和电力设备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樑、涵洞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协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应当报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範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範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车站、铁路沿线治安防範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治安防範和处置工作。
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铁路车站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车站、铁路沿线重点保护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实现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时,应当将铁路车站、铁路道口等公共区域及铁路沿线重点区段纳入视频监控的範围。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安全主要风险等因素编制铁路安全应急预案,实现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相配套,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採取先期处置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法定假日、春运、暑运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生产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责任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定,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201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11月16日,王晓东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95号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背景
铁路安全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人民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省素有“九省通衢”之称,铁路线路区位优势明显。截止2016年底,全省营运铁路线达到4128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033公里);武汉铁路网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的全国铁路四大路网主枢纽之一,全省铁路网为我省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某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铁路安全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部门职责等需要进一步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及安全防护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範;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及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与铁路线路交叉跨穿等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铁路营运的社会治安防控形势还较为严峻,等等。因此,制定《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促进我省铁路事业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办法共三十二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定:一是明确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规定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二是明确铁路安全管理的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範围。三是明确铁路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履行铁路行政执法监察职责等(第三条至第六条)。
(二)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管理
考虑到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範围、划定许可权等事项已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範其防护管理工作,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组织形式,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国土、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安监等部门及铁路监管部门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二是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生产活动的监管责任,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三是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措施,规定其产权人应当採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採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徵收或者拆除(第九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三)关于铁路线路安全管控措施
铁路线路作为铁路最主要的基础设施,是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範和完善:一是明确铁路线路及其防护设施的养护措施。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採取设桩、封闭、绿化等方式建设铁路防护带和绿化带,对铁路路基实施安全防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二是明确铁路线路与相关线网交叉的管理措施,规定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与铁路线路交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铁路线路的,其产权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共同维护铁路安全。三是明确铁路安全隐患的处置措施,规定政府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範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範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铁路营运治安防控措施
铁路营运治安防控工作,是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国计民生和广大旅客人身安全。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明确和规範:一是明确铁路治安秩序的维护责任,规定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车站、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实现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二是明确铁路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规定报告并採取先期处置措施。三是明确特殊时期、时段的安全防控要求,规定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採取必要管控措施,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和畅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能力,保护人民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