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通过时间:2016年10月19日
- 发布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基本信息
《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6年10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设备、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的图像信息进行採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商务、水利、民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路运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
(二)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
(三)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大型电子信息处理等系统的重要部位;
(五)城市公共运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运输工具;
(六)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八)研製、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大型物资储备场所的重要部位;
(九)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物品的纪念馆、展览馆的重要部位;
(十)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
(十一)学校、幼稚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
(十二)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
(十三)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前款所称重要部位,由涉及公共安全场所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安机关应当对重要部位的确定予以指导、监督。
第八条 下列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旅馆客房、集体宿舍的房间内;
(二)公共浴室、更衣室、试衣间、哺乳室、卫生间;
(三)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四)选举箱、投票点、举报箱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
(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第九条 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开放式公园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以及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政府组织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利用、整合已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避免重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其他场所、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该场所、部位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建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标準化管理制度,推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单位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和地方标準。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视频图像产品和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其指定产品和销售单位,不得向其指定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由其管理、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检测、工程验收材料。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实地查看、指导。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由其管理、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定明显的标识,合理布设视频图像採集设备的位置,固定视频图像採集的範围。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採取适当形式对需要拆除的信息系统存储的资料处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採取下列措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建立和实施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制度,保持视频图像清晰,保障信息系统不中断运行;
(二)委託其他单位负责信息系统维护的,以书面形式明确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责任;
(三)不擅自改变信息系统的用途和视频图像採集设备的位置;
(四)禁止非监看、管理、维护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守监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对信息系统的监看、管理、维护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知识、保密知识教育。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信息资料的查阅、複製、调取人员以及查阅、複製、调取的时间、用途、去向等进行登记。
(三)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及其监看、管理、维护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信息系统故意採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隐匿、毁弃有效存储期限内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不得买卖、非法複製、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查阅、複製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查阅、複製、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查阅、複製、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实施;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档案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档案;
(四)填写查阅、複製、调取信息资料登记表;
(五)遵守信息资料使用、保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查阅、複製、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并出示本机关证明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通知公安机关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或者视频图像採集设备位置,或者允许非监看、管理、维护人员进入监看场所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对信息资料查阅、複製、调取的人员、时间、用途、去向等进行登记,或者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少于30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入、直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拒绝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阅、複製、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视频图像採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安装,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安装,以及个人安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故意採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删改、隐匿、毁弃有效存储期限内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或者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买卖、非法複製、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建设单位指定视频图像产品或者销售单位,指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施工、维护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因公共安全、国家安全需要,或者未经批准,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查阅、複製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接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关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报告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2016年11月2日,李国英代省长签署第270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套用,对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城乡管理服务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视频图像信息採集设备80余万台,基本做到主要公路和城市道路、学校、医院、银行、宾馆、商场等公共区域、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採集设备全覆盖。这些设备採集的信息,在打击犯罪、治安防範、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性规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科学规划不到位,该建未建、不该建乱建、重複建设现象同时存在;建设标準不统一、维护不到位,一些设备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视频图像信息採集设备建设、安装和信息採集、传输、使用不规範,存在信息泄露、侵犯公民隐私等社会隐患;监管体制不完善,职责不清,监管失位、缺位和监管混乱问题并存。在国家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办法》,为解决这些问题,规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性制度保障,十分必要。
二、哪些场所、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关键环节。考虑到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範围缺乏了解,《办法》採取列举方式,规定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
(二)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
(三)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大型电子信息处理等系统的重要部位;
(五)城市公共运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运输工具;
(六)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八)研製、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大型物资储备场所的重要部位;
(九)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存放有重要文物、资料、物品的纪念馆、展览馆的重要部位;
(十)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
(十一)学校、幼稚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
(十二)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
(十三)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这些规定,也只是确定了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部位的範围,现实中哪些部位属重要,《办法》授权所涉及场所的建设、管理或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安机关要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哪些场所、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为保护个人隐私,《办法》同样採取列举方式,规定不得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场所和部位。具体为:
(一)旅馆客房、集体宿舍的房间内;
(二)公共浴室、更衣室、试衣间、哺乳室、卫生间;
(三)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四)选举箱、投票点、举报箱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
(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四、为保护个人隐私,《办法》还作了哪些规定。
除了在第八条对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作出规定以外,为保护个人隐私,《办法》还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在第五条第二款对个人隐私保护作出原则规定,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在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非法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十四条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定明显的标识,合理布设视频图像採集设备的位置,固定视频图像採集的範围。三是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图像採集设备的位置。四是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要对查阅、複製、调取视频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的人员以及查阅、複製、调取的时间、用途、去向等进行登记。五是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及其监看、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故意採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非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六是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複製、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
五、《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料的调取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料的调取和使用作了严格的要求。一是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买卖、非法複製、传播信息系统採集的资料。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料查阅、複製、调取人员和查阅、複製、调取的时间、用途、去向进行登记,做到有据可查。二是对除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採集的资料,作出严格的主体範围和程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查阅、複製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查阅、複製、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採集的信息资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查阅、複製、调取相关单位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由2人以上共同实施、出示工作证件、出示证明档案和批准档案、填写登记表、保守秘密等要求。
六、《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及其监看、管理、维护人员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及其监看、管理、维护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範作出详细规定。一是第十三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政府组织建设的信息系统,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其他社会主体建设的信息系统,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材料。二是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採取建立和实施相关制度、明确係统安全运行责任、不擅自改变系统用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看场所等措施,保障系统安全运行。三是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要对信息系统的监看、管理、维护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进行安全知识、保密知识教育,要履行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系统採集到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登记信息资料查阅、複製、调取情况,按规定期限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责任。四是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及其监看、管理、维护人员,不得有故意採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删改、隐匿、毁弃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资料等行为。
七、《办法》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在第三条规定,县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要将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要将对信息系统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第六条规定,市、县政府要组织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在第九条规定,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开放式公园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部位的信息系统,由市、县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市、县政府在建设、维护这些信息系统时,要利用和整合现有的信息系统,避免重複建设。二是在第四条对公安机关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在第十条要求省公安机关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推动信息系统标準的实施。四是在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指定产品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五是在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但必须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的条件要求,符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程式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阅、複製、调取视频图像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因执法工作需要”的条件要求,符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程式要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複製、调取视频图像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因执法工作需要”的条件要求,符合“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程式要求。六是在第二十三条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履行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七是在第二十七条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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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根据办法,重要路口、网咖、车站、博物馆、学校、养老院重要部位都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集体宿舍房间、哺乳室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场所绝对禁止安装。信息系统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不少于30日,那些摄像头成摆设的单位可能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新规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
执法需要才能调取视频
根据办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对调取视频资料有着严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才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无偿查阅、複製或者调取信息资料。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要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才可以无偿查阅、複製、调取资料。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控成摆设最高罚万元
办法还针对硬性规定做了强制性约束条款作为保障。比如,学校、公园、网咖等规定要装摄像头的单位不履行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相关单位会面临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些单位摄像头成摆设,需要调取时没有资料,像这种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少于30日的,同样将面临上述处罚。
而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故意採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删改、隐匿、毁弃有效存储期限内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或者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信息资料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