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3年7月8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通过时间:2013年7月1日
- 公布时间:2013年7月8日
- 实施时间:2013年9月1日
管理方案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採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採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与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複建设。
第七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街道、中心城镇等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樑、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捷运、轻轨、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四)幼稚园、学校和科研、医疗机构,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餐饮、网咖等场所;
(六)研製、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製、生产单位;
(八)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和主要公用设施区域;
(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八条 下列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旅店业客房内;
(二)集体宿舍、公寓房间内;
(三)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
(五)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安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行业技术规範,确保其安全、适用、有效运行。
注意事项
公共视频系统摄像设备的安装,应当做到设备位置固定、摄像範围相对固定,并设定明显标识。
第十条 属于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安装範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视频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该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已建公共视频系统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安装範围的,其建设单位可以拆除,但应当在拆除前3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视频系统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运行维护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属政府承租的,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路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和规範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并根据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有序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预留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因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依法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阅、複製、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公共视频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阅、複製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二)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档案。
第十七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监看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製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方式、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行,对因系统故障、维护保养等原因暂时停用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以及公共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国家有其他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为规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摄像设备的指向方位和範围;
(二)改变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调取用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非法用途;
(三)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複製、调取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
(四)删改、破坏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五)故意隐匿、毁弃公共视频系统採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六)拒绝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拒绝具有突发事件及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阅、複製、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
(七)其他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处罚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安装範围而未建设、安装的;
(二)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属于公共视频系统禁止安装範围而擅自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和其他视频设备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受到侵害,公民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视频系统资源整合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未经批准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
(五)改变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调取用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非法用途的;
(六)查阅、複製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201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7月8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61号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办法》的立法背景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2007年,省政府对1999年出台的《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1号)作了修订;2009年,省委办公厅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鄂办文〔2009〕68号)等档案。目前,全省已初步建成公共视频系统监控网路,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公共视频系统管理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在整合公共视频系统资源,扩展公共视频系统功能,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效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改进和加强。二是公共视频系统的安装範围和禁止安装範围,缺乏明确、规範的制度规定,导致大量社会各方自行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处于无序管理之中。三是对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还缺乏有效规範,一些单位存在重建设、轻维护,重套用、轻管理的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四是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公共视频系统採集个人隐私信息,或者非法买卖、传播、损毁公共视频信息,严重扰乱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共二十二条。其主要内容有:(一)明确了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是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第十四条第一款)等。《办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二款);配合公安机关对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规範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和安装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安装,是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考虑到社会公众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安装範围缺乏了解,《办法》採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安装範围,规定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第七条)。为保护公民隐私,《办法》同时明确了禁止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场所和区域(第八条)。此外,《办法》还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竣工验收以及拆除等作了相应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规定了公共视频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公共视频系统的使用、维护,是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针对有关主管部门调取、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存在主体不明、程式不清的问题,《办法》规定了调取公共视频系统的主体、条件、程式及批准许可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在查阅、複製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档案(第十六条)。关于公共视频系统的维护问题,《办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公共视频系统整体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第十二条),二是明确了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职责(第十七条)。
《办法》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创新管理的执政理念,对于规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切实承担起主管责任,加强对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办法》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