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经2005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 类别: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2006年1月7日
- 施行时间:2006年1月8日
修改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八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计量準确”。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路等媒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相关法律、政策、技术规範及使用常识的宣传,科学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消费。”
七、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并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政府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六年一月七日
办法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聊城、菏泽七个设区的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準、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準、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
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政府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财政、税务、价格、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六条 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要求。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準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并负责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供应。
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
国家和省确定的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其产品符合行业标準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收购。
第八条 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範,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範和时间完成改造。未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範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
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调价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
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範的要求清洗车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工作的技术指导。
车辆清洗的收费标準,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推广使用区域边界公路入口处以及推广使用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指示标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範要求的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以上经贸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不按照有关技术规範清洗车辆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相关报导
山东省近日发布《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自7月5日起,山东省将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8个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据了解,此次推广的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加油站供应。违规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乙醇汽油是一种由粮食及各种植物纤维加工成的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混配形成的新型替代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