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是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所规定的地方法规。
2013年11月6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 发布日期:1997-08-11
- 生效日期:1997-09-01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 废止日期:2013年11月6日
废止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 陆 昊
2013年11月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做好与国家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决定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省政府规章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14部省政府规章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二)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三)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2年6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四)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1995年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1998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
(五)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範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六)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式规定(1996年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七)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八)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1997年8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正)
(九)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十)黑龙江省爱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1年6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正)
(十一)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9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十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正)
(十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十四)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
规定全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8月11日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8月11日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办产业是指中初等学校(含勤工俭学管理部门)为开展勤工俭学所举办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以及进修班、培训班和各种生产劳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初等学校,包括普通中国小校(含企办校)、农职业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师範学校及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所兴办的校办产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校办产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劳动教育提供基地,是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办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校办产业发展中在资金、税收、能源等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办产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学校申请开办企业,应当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校办企业因经营不善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予以拍卖、租赁、委託经营、兼併或宣布破产。
第八条校办企业实行厂长(场长、经理)负责制,厂长(场长、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校办企业之间可以依法跨行业、跨地区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组建校办企业集团。
第十条校办工厂应当面向市场,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开发高科技和名牌产品。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搞好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校办农场应当加强校田基本建设,种好种子田、实验田、示範田;发展多种经营,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校办产业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採取下列渠道筹措校办企业生产周转金:
(一)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额;
(二)银行、金融部门安排信贷规模;
(三)从校办企业统筹金中提留;
(四)从税收返还资金中提留。
(一)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额;
(二)银行、金融部门安排信贷规模;
(三)从校办企业统筹金中提留;
(四)从税收返还资金中提留。
第十三条周转金重点用于扶持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高科技产品,发展规模型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等。周转金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予以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校田地予以确认,并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校田地不足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就近为学校徵用。
第十五条校办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减免税优惠。
第十六条教师到校办企业工作的,在教师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待遇等方面,应当与教学岗位上的教师同等对待。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其相应的职务系列证评聘专业职务。
第十七条对发展校办企业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确有突出贡献的厂长(场长、经理)及科技人员,应当予以重奖。
第十八条校办企业财务工作应当规範化,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加强审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校办企业利润分配应当兼顾学校、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上交学校部分应当不低于减免的所得税部分。
校办企业利润上交学校部分不得沖抵教育经费。
校办企业利润上交学校部分不得沖抵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校办企业有权拒绝有关部门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