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于2013年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30月
- 实施日期:2013年07月01月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民众;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研究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五)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推动依法治理工作;
(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对象,组织编印和发行全省统一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
乡(镇)、街道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并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实绩考核,并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拟提拔使用的考查内容,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画,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考试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画。
学校应当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中国小校应当明确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画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卫生和计画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十七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阵地建设,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报刊、网路、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一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少数民族和信教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站、文化站、农村夜校、远程教育网、农村书屋、宣传栏等途径向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验收标準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下面简称《条例》)于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誌着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条例》出台进一步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化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0号公告公布该规定,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8年来,全省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积极实施“三五”、“四五”、“五五”普法规划。特别是“五五”普法期间,广泛开展了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市场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範社区、民主法治示範村创建活动,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环境。《若干规定》为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规範和促进作用。
自1985年以来,中共中央连续批转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六次决议,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均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要求。作为国家层面,就某一单项工作来说,党委、政府、人大分别多次作出安排部署,这是不多见的,充分说明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改善民生、保障人民民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司法水平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但我省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面临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地方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软任务”,对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部署不力、措施不硬、制度不严;有的保障不到位,机构人员不健全,经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有的存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特别是“六五”普法规划和党的十八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为了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2012年10月以来,省人大内司工委、法工委、省司法厅对《若干规定》进行了认真修订,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反覆徵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将《若干规定》修订为《条例》。经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常委会多次讨论、修改后,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对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法制宣传教育是政府主导下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政府对这项工作的主导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强调了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起主导性的作用。
《条例》同时强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在政府主导下,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仅靠司法行政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在立法中强调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大普法格局。
《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各行业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职责,从十一条至二十二条中得到清晰体现。归纳起来有三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要求本系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特别是对司法、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尤其要加强学法。二是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的部门如公安、民政、劳动、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指导企业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职工学法、守法、用法。
三、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彰显
自“一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这是全国和我省通行的做法。法制宣传教育也是省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之一。为了进一步规範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条例》明确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条例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二)研究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五)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七)推动依法治理工作;(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条例》的出台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件大事,也是一次推进工作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要找準定位,明确职责,认清任务,不辱使命,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不辜负全省人民的期望。当前应抓紧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宣传。宣传好《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原则任务、各部门应尽的职责等等,为《条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乘势而上。《条例》出台正值法治河北建设启动之际。法治河北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各个领域,关係立法、司法、执法各个方面,影响学法、用法、守法各个环节。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河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充分认识《条例》出台对法治河北建设的重大作用和现实意义,抓住契机,应势而为,把法制宣传教育紧紧融入到法治河北建设之中,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以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成效推进法治河北建设。
四、新闻媒体负有法制宣传教育的义务
新闻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成本低、覆盖面广。所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阵地建设,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报刊、网路、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履行好社会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通过开设法制栏目、刊登法制公益广告、创作法制文艺作品等形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和各类媒体需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力度。
五、公职人员学法考法成为法律制度
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我省已经坚持了十几年。2002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本着以考促学、学用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考核,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的规範化、制度化。”对省管干部的学法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共同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2012年12月,举行了第七次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11个设区市的厅级干部、150多个省直党政机关、民众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科研等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石单位的工作人员共4万余人参加了统一考试,全省共有60多万名公务员分期分批参加了考试。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将长期坚持下去。
《条例》将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实绩考核,并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拟提拔使用的考查内容,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其中关于“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将成为领导干部任职的前置环节,全省将逐步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任前考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以考促学,以学促用,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画,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考试的重要内容。”特彆强调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法律知识将作为必考的内容之一,而且占到一定的比重,这对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具体化
青少年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此作出了很多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画。学校应当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国小校应当明确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画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第十四条有以下几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列入教学计画;二是教育行政部门是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三是学校是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主体;四是学校要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绘製法制手抄报、开办模拟法庭、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等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五是中国小校应当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六是法制宣传教育要确保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七是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定职责。这些规定对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很重要的意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七、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得到法制保障
法制宣传教育从其性质来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义务运用各种资源,公开、免费向公众告知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社会公众接受法制宣传服务则是无偿的。因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有相应的经费和宣传设施保障。从长期的普法实践来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不足、宣传设施不完善是制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省委省政府对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多次提出要求,特别是在“六五”普法规划中强调:“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不低于人均标準0.04元。市、县级在“五五”普法经费标準基础上,要比照省级增长幅度,进行相应调整,按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地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仍然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有的虽然列入了财政预算,但不能足额拨付到位。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宣传设施建设的保障力度,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同时,为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追究责任。 ”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实现有法可依
《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乡(镇)、街道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机构和人员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2010年,省委省政府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中已经明确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市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少于5人,县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少于3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践证明,哪里的机构和人员问题解决得好,哪里的工作就相对比较好。关于机构和人员问题,从全省情况看,经济发达地区好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省直机关好于市直县相机关,党政机关好于企事业单位。解决机构和人员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条例》的出台使机构设定和人员配备实现了法制化。在实施《条例》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要因地制宜,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在加强专门机构、专职队伍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兼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全民普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国家公职人员、大中专院校师生、法律职业者、文艺工作者等加入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表彰实现法制化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验收标準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落到实处,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就必须进行科学、严格的考核监督,检验工作效果。
我省“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考核评价、表彰激励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表彰和奖励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确立各项考核标準,开展年度和阶段性检查考核,切实促进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实效。为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检验力度,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条例》进一步规範了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制度。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或者履行未达到标準的,将负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及时表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必将进一步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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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标誌着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条例》是在总结和肯定我省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丰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新时期法治建设需要,对原有《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刚性要求,提高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威性,更加契合当前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法治河北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