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林木採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森林採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採伐更新管理办法》《四川省林木採伐管理办法》《四川省受灾林木採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凡需採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採伐许可证(以下简称採伐证),按採伐证的规定进行採伐;农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採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採伐证的规定进行採伐。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林木的採伐审批和採伐证核发:
1.县属国有林场(所、站)、林业企业,以及其他县属企事业单位等经营管理的国有林木;
2.集体与个人(含各种非国有经济组织)所属的林木;
3.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材採伐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天然林;
4.徵收集体林地2公顷以下的林木採伐;
5.一个採伐限额编制单位自然灾害危害林木10公顷以下的林木採伐;
6.确需採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三级保护树种的林木採伐(採集)。
(三)以下林木的採伐审批和採伐证的核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后转报相关部门:
1.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单位的国有林木採伐;
2.天然林(含防护林)抚育採伐,天保工程区单位基本建设用材採伐天然林,以及採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採伐限额;
3.需要追加採伐限额的单项採伐;
4.国有公益林、所有涉及特种用途林的採伐;
5.採伐因死亡危及安全的古树名木、国家二级保护以上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6.占用徵用国有林地的林木採伐,徵收集体林地或国有单位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林木採伐;
7.一个採伐限额编制单位10公顷以上的灾害林木採伐;
8.天然林、防护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採伐;
9.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木採伐。
(四)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委託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採伐审批和採伐证的核发。
(五)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採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採伐证。
(六)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竹林(含国有)暂不实行限额採伐和凭证採伐(不包括竹林中的树木)。
对竹子、竹材,暂不实行凭证运输。但申请人依法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的,可予办理。
(七)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採伐本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採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採伐,但组织抢救的单位事后应当及时将採伐情况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林木採伐限额
(一)凡採伐(採挖)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必须纳入森林採伐限额进行管理,按照採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採伐进行控制。
(二)人工林和天然林之间,商品林和公益林之间,国有、集体和个人等不同权属之间,主伐、更新採伐、抚育採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和“其他採伐”等不同採伐类型之间,其採伐限额均不得调剂、挤占。
“其他採伐”类型採伐限额只能用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以及防火隔离带建设、排危除险、受灾林木清理等採伐。
採伐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可纳入主伐採伐类型进行管理。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上级下达集体和个人採伐限额后,及时将集体和个人採伐限额分配下达。严禁将採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四)採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徵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採伐限额管理。
第三章 採伐禁止或限制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採伐。
国家一级公益林除特殊情况经论证批准外,原则上不得採伐。
公益林更新採伐应严格执行《森林採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的相关规定。
(二)严禁天然林商业性採伐。
(三)禁止採伐名胜古蹟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森林公园核心区的林木,以及古树名木。
(四)按规定经过认证的工业原料林,方可按工业原料林批准实施採伐。
严禁将林地上的一般用材林树种作为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审批主伐。
(五)对下列森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採伐:
1.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乾渠的护岸林。
2.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珙县境内南广河及其支流不纳入大河的主要支流範畴)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範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3.铁路两侧各100米、省级干线公路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範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4.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5.生长在陡坡(坡度25°〔原为30°〕以上)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六)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四章 採伐设计
(一)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场、相关林业合作组织等)申请採伐,应依据相关技术标準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二)个人申请一次性採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採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个人一次性採伐蓄积5立方米以上或0.1公顷以上的,需进行採伐作业设计。
(三)以下情形的林木採伐,可由申请人自行设计、自主确定採伐年龄和採伐方式。
1.非林地上的林木;
2.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济林木。
(四)受灾林木採伐应按《四川省受灾林木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开展调查设计。申请人自主委託调查设计单位,调查设计单位独立开展调查设计工作并独立承担责任。
以小班为单位,开展受灾林分树种、起源、年龄、林种、郁闭度、面积、蓄积等林分因子,以及受灾原因、範围、受灾类别与程度、公益林类别和保护等级等的调查。
受灾林木採伐,应开展採伐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
上述调查设计,应提供相关图、表、影像等资料。
(五)除有特别规定外,集体林採伐作业设计无需专门审批。如採伐申请的审批单位,发现作业设计确有错误的,应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后再行审批。
(六)採伐作业设计当年有效。
第五章 採伐许可证发证管理
第一节 申请
(一)採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集体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採集许可证,凭採集许可证採集。
(二)徵用、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用地),必须採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的许可证,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档案,由规定的部门批准并核发採伐证。
(三)如申请採伐的森林、林木属多方共有,则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
(四)申请採伐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应分别提交以下档案和资料:
1.林木採伐(集)申请表;
2.採伐林木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书。申请採伐非林地上林木,申请人应提供非林业用地使用权证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和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交未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书面承诺书;
3.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4.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複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採伐集体所有森林、林木的,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户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决策证明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公司採伐其所有的森林、林木的,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同意採伐的决议;
6.申请人上年度进行过採伐作业的,需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7.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交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申请受灾林木採伐除需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受灾调查报告(含受灾证明材料)。
(六)假植的树木再次採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七)申请採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人工培育树木证明。
(八)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的,须提交书面的预防和改进措施。
预防和改进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人和现场责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繫方式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负责人及现场责任人总共不少于2名;
2.风险点及针对性解决方案;
3.防範监督制度。
第二节 受理
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託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节 审批
(一)林权共有的,按协定或林权的主要组成归类审批核发採伐证。
林木转让后需要採伐的,按转让后的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採伐证。
工业原材料林的採伐,其工艺成熟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权属归类审批核发採伐证。
(二)在审批不纳入限额採伐管理的成片林木时,应现地核实採伐地块的土地地类。
(三)申请採伐受灾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受灾林木採伐申请进行审查,开展现地核实,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出具受灾核实和鉴定意见。
(四)採伐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採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採伐的,或者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採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採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无林权证和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或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
5.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因征占用林地採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7.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8.林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9.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
10.法律、法规禁止採伐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採伐林木申请资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单位予以审批核发採伐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单位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审批的原因。
(六)当年12月份核发的林木採伐许可证,其採伐结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前。
(七)申请树木採挖的,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在採挖树木的林木採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採挖”。
第四节 建档
全面採用林木採伐管理系统核发採伐许可证,建立採伐审批、发证的电子台账和书面台账,採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留5年。
第六章 採伐作业
(一)进行林木採伐作业,参照《森林採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执行。
(二)採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是依法採伐的责任主体,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採伐许可审批机关依法组织实施林木採伐监督抽查。
(三)採伐面积、蓄积或出材量其中一项达到採伐证规定的,採伐单位、个人应当停止採伐。确需继续採伐的必须报经发放採伐证的部门批准。
(四)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採伐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採伐审批时应明确採伐现场监督、伐后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集体(含个人和其他非国有)人工商品林採伐由採伐人按照採伐许可证规定实施採伐,以採伐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站做好指导与服务。
第七章 特殊林木採伐
第一节 受灾林木採伐
(一)下列受灾林木可实施採伐:
1.各种灾害造成的死亡木、倒木、树干撕裂木;
2.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除治需要必须採伐的林木;
3.人工商品林和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中的风(雪)折木、倒伏木、枯萎木、濒死木。
(二)受灾林木採伐原则上只对上条规定的受灾林木实施清理採伐。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施全林採伐:
1.发生检疫性或发生经省级森防检疫机构认定为特别危险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按规定必须进行全林除治性採伐的;
2.人工商品林幼中林、近熟林可实施採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60%以上,或影响生长、无培育前途的受灾商品林分;
3.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
4.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可实施採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80%以上的。
(四)天然林和公益林中的火烧木、乾旱和冻害木,应在受灾后经1个以上生长季观察,确认死亡的,方可实施採伐。受灾人工商品林木可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实施採伐。受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应根据防治需要及时实施採伐。
第二节 树木採挖
(一)採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林地为前提,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採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严禁採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蹟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三)农村居民採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濒危、稀有树木除外。
(四)採伐(採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野生树木,应在先行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採集证后,方可办理林木採伐许可证。
(五)採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採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採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採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对原生地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 附则
(一)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一)凡需採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採伐许可证(以下简称採伐证),按採伐证的规定进行採伐;农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採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採伐证的规定进行採伐。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林木的採伐审批和採伐证核发:
1.县属国有林场(所、站)、林业企业,以及其他县属企事业单位等经营管理的国有林木;
2.集体与个人(含各种非国有经济组织)所属的林木;
3.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材採伐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天然林;
4.徵收集体林地2公顷以下的林木採伐;
5.一个採伐限额编制单位自然灾害危害林木10公顷以下的林木採伐;
6.确需採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三级保护树种的林木採伐(採集)。
(三)以下林木的採伐审批和採伐证的核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后转报相关部门:
1.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单位的国有林木採伐;
2.天然林(含防护林)抚育採伐,天保工程区单位基本建设用材採伐天然林,以及採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採伐限额;
3.需要追加採伐限额的单项採伐;
4.国有公益林、所有涉及特种用途林的採伐;
5.採伐因死亡危及安全的古树名木、国家二级保护以上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6.占用徵用国有林地的林木採伐,徵收集体林地或国有单位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林木採伐;
7.一个採伐限额编制单位10公顷以上的灾害林木採伐;
8.天然林、防护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採伐;
9.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木採伐。
(四)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委託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採伐审批和採伐证的核发。
(五)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採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採伐证。
(六)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竹林(含国有)暂不实行限额採伐和凭证採伐(不包括竹林中的树木)。
对竹子、竹材,暂不实行凭证运输。但申请人依法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的,可予办理。
(七)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採伐本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採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採伐,但组织抢救的单位事后应当及时将採伐情况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林木採伐限额
(一)凡採伐(採挖)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必须纳入森林採伐限额进行管理,按照採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採伐进行控制。
(二)人工林和天然林之间,商品林和公益林之间,国有、集体和个人等不同权属之间,主伐、更新採伐、抚育採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和“其他採伐”等不同採伐类型之间,其採伐限额均不得调剂、挤占。
“其他採伐”类型採伐限额只能用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以及防火隔离带建设、排危除险、受灾林木清理等採伐。
採伐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可纳入主伐採伐类型进行管理。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上级下达集体和个人採伐限额后,及时将集体和个人採伐限额分配下达。严禁将採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四)採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徵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採伐限额管理。
第三章 採伐禁止或限制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採伐。
国家一级公益林除特殊情况经论证批准外,原则上不得採伐。
公益林更新採伐应严格执行《森林採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的相关规定。
(二)严禁天然林商业性採伐。
(三)禁止採伐名胜古蹟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森林公园核心区的林木,以及古树名木。
(四)按规定经过认证的工业原料林,方可按工业原料林批准实施採伐。
严禁将林地上的一般用材林树种作为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审批主伐。
(五)对下列森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採伐:
1.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乾渠的护岸林。
2.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珙县境内南广河及其支流不纳入大河的主要支流範畴)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範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3.铁路两侧各100米、省级干线公路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範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4.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5.生长在陡坡(坡度25°〔原为30°〕以上)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六)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四章 採伐设计
(一)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场、相关林业合作组织等)申请採伐,应依据相关技术标準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二)个人申请一次性採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採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个人一次性採伐蓄积5立方米以上或0.1公顷以上的,需进行採伐作业设计。
(三)以下情形的林木採伐,可由申请人自行设计、自主确定採伐年龄和採伐方式。
1.非林地上的林木;
2.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济林木。
(四)受灾林木採伐应按《四川省受灾林木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开展调查设计。申请人自主委託调查设计单位,调查设计单位独立开展调查设计工作并独立承担责任。
以小班为单位,开展受灾林分树种、起源、年龄、林种、郁闭度、面积、蓄积等林分因子,以及受灾原因、範围、受灾类别与程度、公益林类别和保护等级等的调查。
受灾林木採伐,应开展採伐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
上述调查设计,应提供相关图、表、影像等资料。
(五)除有特别规定外,集体林採伐作业设计无需专门审批。如採伐申请的审批单位,发现作业设计确有错误的,应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后再行审批。
(六)採伐作业设计当年有效。
第五章 採伐许可证发证管理
第一节 申请
(一)採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集体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採集许可证,凭採集许可证採集。
(二)徵用、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用地),必须採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的许可证,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档案,由规定的部门批准并核发採伐证。
(三)如申请採伐的森林、林木属多方共有,则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
(四)申请採伐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应分别提交以下档案和资料:
1.林木採伐(集)申请表;
2.採伐林木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书。申请採伐非林地上林木,申请人应提供非林业用地使用权证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和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交未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书面承诺书;
3.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4.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複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採伐集体所有森林、林木的,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户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决策证明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公司採伐其所有的森林、林木的,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同意採伐的决议;
6.申请人上年度进行过採伐作业的,需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7.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交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申请受灾林木採伐除需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受灾调查报告(含受灾证明材料)。
(六)假植的树木再次採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七)申请採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人工培育树木证明。
(八)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的,须提交书面的预防和改进措施。
预防和改进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人和现场责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繫方式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负责人及现场责任人总共不少于2名;
2.风险点及针对性解决方案;
3.防範监督制度。
第二节 受理
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託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节 审批
(一)林权共有的,按协定或林权的主要组成归类审批核发採伐证。
林木转让后需要採伐的,按转让后的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採伐证。
工业原材料林的採伐,其工艺成熟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权属归类审批核发採伐证。
(二)在审批不纳入限额採伐管理的成片林木时,应现地核实採伐地块的土地地类。
(三)申请採伐受灾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受灾林木採伐申请进行审查,开展现地核实,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出具受灾核实和鉴定意见。
(四)採伐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採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採伐的,或者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採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採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无林权证和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或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
5.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因征占用林地採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7.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8.林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9.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
10.法律、法规禁止採伐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採伐林木申请资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单位予以审批核发採伐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单位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审批的原因。
(六)当年12月份核发的林木採伐许可证,其採伐结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前。
(七)申请树木採挖的,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在採挖树木的林木採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採挖”。
第四节 建档
全面採用林木採伐管理系统核发採伐许可证,建立採伐审批、发证的电子台账和书面台账,採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留5年。
第六章 採伐作业
(一)进行林木採伐作业,参照《森林採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执行。
(二)採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是依法採伐的责任主体,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採伐许可审批机关依法组织实施林木採伐监督抽查。
(三)採伐面积、蓄积或出材量其中一项达到採伐证规定的,採伐单位、个人应当停止採伐。确需继续採伐的必须报经发放採伐证的部门批准。
(四)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採伐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採伐审批时应明确採伐现场监督、伐后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集体(含个人和其他非国有)人工商品林採伐由採伐人按照採伐许可证规定实施採伐,以採伐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站做好指导与服务。
第七章 特殊林木採伐
第一节 受灾林木採伐
(一)下列受灾林木可实施採伐:
1.各种灾害造成的死亡木、倒木、树干撕裂木;
2.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除治需要必须採伐的林木;
3.人工商品林和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中的风(雪)折木、倒伏木、枯萎木、濒死木。
(二)受灾林木採伐原则上只对上条规定的受灾林木实施清理採伐。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施全林採伐:
1.发生检疫性或发生经省级森防检疫机构认定为特别危险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按规定必须进行全林除治性採伐的;
2.人工商品林幼中林、近熟林可实施採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60%以上,或影响生长、无培育前途的受灾商品林分;
3.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
4.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可实施採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80%以上的。
(四)天然林和公益林中的火烧木、乾旱和冻害木,应在受灾后经1个以上生长季观察,确认死亡的,方可实施採伐。受灾人工商品林木可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实施採伐。受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应根据防治需要及时实施採伐。
第二节 树木採挖
(一)採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林地为前提,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採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严禁採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蹟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三)农村居民採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濒危、稀有树木除外。
(四)採伐(採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野生树木,应在先行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採集证后,方可办理林木採伐许可证。
(五)採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採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採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採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对原生地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 附则
(一)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